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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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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31/99/M號法令
精神衛生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9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52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7 日公布1.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 700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2, 9, 11, 13, 15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2.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7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11、13、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3條
增訂第23之1, 30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170號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3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63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91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59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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