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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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1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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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 纪念日如下:
-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农历四月八日。
- 六、解严纪念日:七月十五日。
- 七、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八、国庆日:十月十日。
- 九、台湾联合国日:十月二十四日。
- 十、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十一、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
第 3 条
-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下:
-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 四、反侵略日、解严纪念日、台湾联合国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 五、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 六、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 七、下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 (二)国父诞辰纪念日。
- (三)行宪纪念日。
第 4 条
- 下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馀均放假一日:
- 一、春节。
- 二、民族扫墓节。
- 三、端午节。
- 四、中秋节。
- 五、农历除夕。
- 六、原住民族岁时祭仪:各该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参酌各该原住民族习俗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 5 条
- 下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 一、道教节:农历一月一日。
-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 八、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 前项节日,按下列规定放假:
- 一、儿童节:放假一日。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于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时,于后一日放假)。
- 二、劳动节:劳工放假。
- 三、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 5-1 条
-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应予补假。例假日为星期六者于前一个上班日补假,为星期日者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但农历除夕及春节放假日逢例假日,均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
第 5-2 条
- 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纪念日及节日以外具特殊意义,有庆祝或举办活动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实施之。
第 6 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条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条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