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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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9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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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纪念日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农历四月八日。
六、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七、国庆日:十月十日。
八、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九、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先总统 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
第三条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五、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六、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七、先总统 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纪念活动。
八、下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
(三)国父诞辰纪念日。
(四)行宪纪念日。
第四条 左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馀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历除夕。
第五条 左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一、道教节:农历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按左列规定放假:
一、劳动节:劳工放假。
二、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五条之一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属中央各业务主管机关调移并公告之。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