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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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8年4月1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4月17日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4月30日
公布于民国68年4月30日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刊总统府公报 2514 号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30 日公布2.总统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刊总统府公报第 3505 号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3 日公布3.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10370 号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26 日 增订第11之1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7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0331号令增订公布第 1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50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新名称: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掌理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定事项。

第三条

  本处设六科及工务室,分掌前条所定事项。

第四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出纳、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各区公有财产保管之督导及不属其他各科、室事项。

第五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襄理处务。

第六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一人,总工程司兼工务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十二职等;技正二人至四人,工程司二人,职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六人,秘书二人,专员十四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二人至四人,办事员十三人至十七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七人至九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三人至十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处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劳工行政、经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处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在各加工出口区设置警察单位,兼受管理处或分处之指挥,依法办理加工出口区内有关警察业务。

第十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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