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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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8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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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定事項。
第三條
- 本處設六科及工務室,分掌前條所定事項。
第四條
-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五條
-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襄理處務。
第六條
-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十二職等;技正二人至四人,工程司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秘書二人,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九條
-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或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第十條
-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