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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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0年4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71年4月30日
1971年5月11日
公布于民国60年5月11日
总统(60)台统(一)义字第 812 号令

中华民国 60 年 4 月 30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0 年 5 月 11 日公布总统(60)台统(一)义字第 812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刊总统府公报第 2269 号
中华民国 88 年 11 月 30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29524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商品检验法第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产销之农工矿商品检(试)验事项。
  二、输出之农工矿商品检(试)验事项。
  三、输入之农工矿商品检(试)验事项。
  四、输出、输入或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之疫病、虫害检验事项。
  五、动植物检疫及疫情调查、研究事项。
  六、其他有关商品之检(试)验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三组及检验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出纳、议事及公共关系等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局置组长三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三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其中一、二两组组长、副组长均由技正兼任;秘书室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检验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均由技正兼任;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技正三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十四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督导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长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八人专任,馀由技正兼任;专员十二至十六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正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员六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办事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检验、经建行政、农业化学、一般化学工程、病虫害、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局得于各省(市)县农工产品产销地区及重要港口、机场,设置检验分局或检验所,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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