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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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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智慧财产权相关业务,特设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与其他智慧财产权法规、制度之研究、研拟及执行。
  二、专利案件之审查、再审查、举发审查、专利权管理与专利师之管理、监督及惩戒。
  三、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与团体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废止案件之审查及商标权之管理。
  四、制版权与著作财产权质权登记、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与音乐著作强制授权之许可、著作权争议之调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之设立许可、辅导及监督。
  五、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之登记及管理。
  六、智慧财产权相关资料之搜集、公报发行、谘询服务、资讯推广、国际合作、资讯交流及联系、协调执行智慧财产权之相关保护。
  七、其他有关智慧财产权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局为因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人员担任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其应具备资格之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本局为应专利审查需要,得聘请有关学者、专家兼任专利审查委员。

第七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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