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法
外观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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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智慧财产权相关业务,特设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与其他智慧财产权法规、制度之研究、研拟及执行。
- 二、专利案件之审查、再审查、举发审查、专利权管理与专利师之管理、监督及惩戒。
- 三、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与团体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废止案件之审查及商标权之管理。
- 四、制版权与著作财产权质权登记、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与音乐著作强制授权之许可、著作权争议之调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之设立许可、辅导及监督。
- 五、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之登记及管理。
- 六、智慧财产权相关资料之搜集、公报发行、谘询服务、资讯推广、国际合作、资讯交流及联系、协调执行智慧财产权之相关保护。
- 七、其他有关智慧财产权事项。
第三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局为因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人员担任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其应具备资格之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 本局为应专利审查需要,得聘请有关学者、专家兼任专利审查委员。
第七条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