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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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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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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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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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