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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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7年10月1日(现行条文)
1998年10月1日
1998年10月21日
公布于民国87年10月21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156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8年(1999年)1月26日至今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1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1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156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26 日施行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87)台经字第 60938 号令,定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标准、度量衡、检验政策及法规之研拟事项。
  二、国家标准之研究、制定、修订、转订、确认、废止、实施及推行事项。
  三、度量衡标准之划一、建立、维持、供应、研究、实验等之监督、实施及管理事项。
  四、度量衡器之型式认证、检定、检查及校正等实施事项。
  五、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农工矿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六、品质保证制度之推行、审核及管理事项。
  七、标准、度量衡、检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及资料之搜集、供应事项。
  八、认证体系与产品标志之建立、推行及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标准、度量衡、检验及品质保证事项。

第三条 (职务编制)

  本局设七组及法务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公共关系、研考、为民服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资讯室掌理事项)

  本局设资讯室,掌理有关资讯业务之规划、开发及管理事项。

第六条 (局长、副局长之职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七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七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研究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其中副组长四人,得由技正兼任;主任二人,专门委员十人至十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四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其中二十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书八人至十人,技正七十九人至八十五人,督导八人至十人,分析师一人至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三人,技正二十八人,督导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至三人,管理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一百五十八人至一百六十六人,科员六十六人至七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三十八人至五十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十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等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政风室职务、职掌)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等九职等至简任等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委员会之设置︵一︶)

  本局设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类别之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国家标准相关事项。
  前项委员会委员,由本局局长遴聘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有关业务单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之设置︵二︶)

  本局设国家度量衡标准委员会、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委员会及度量衡器型式认证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前项委员会之组织,由本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委员会之设置︵三︶)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五条 (顾问之聘请)

  本局为应业务特殊需要,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之设置)

  本局视业务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分支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技术人员之聘用)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技术人员二十七人至四十人。
  前项技术人员由第七条所定员额内匀用之。

第十八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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