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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新界徙置区)修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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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新界徙置区)修正规则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会同行政局
有效期:1956年6月19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7年《香港年鉴》。

紧急(新界徙置区)修正规则

(转载香港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九日政务会书记官布告,总督在政务会执行二四一章紧急措施条例第二条所授权制立下开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定名一九五六年紧急(新界徙置区)修正规则,并由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起付诸实施。

第二条。一九五四年甲第八三号公布之一九五四年紧急(新界徙置区)规则(下称原规则)第十四条(二)项末句“警察或”宇样删除。

第三条。原规则附表第二号撤消,易为下文——附表第二号:

(一)居住许可证由处长书面授权专办人员签发。

(二)大窝口徙置区占用地方照下表征费——

占地范围(方尺计) 每季许可证费

一七六           五元

一七六至二二五       十元

二二六至三〇〇      十五元

三〇一至四〇〇      廿五元

四〇一至五〇〇      四五元

五〇一至八〇〇      七〇元

八〇一至一二〇〇    一五〇元

一二〇一至二〇〇〇   二〇〇元

二〇〇一至五〇〇〇   三〇〇元

每多三千方尺或其一部份二百元,地址由处长指定,包括教育与福利机构在内。

(三)上述费用按季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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