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副总统及特任人员月俸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外观
总统副总统及特任人员月俸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31日(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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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统副总统月俸)
- 总统月俸及公费各定为六千元;副总统月俸定为六千元,公费定为三千元。
第二条 (特任人员月俸)
- 特任人员、大法官、考试委员,月俸定为八百元。
第三条 (行政院院长等公费)
- 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院长公费定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副院长公费定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员、大法官、考试委员,公费定为八百元。
- 组织法定为特派人员之月俸及公费,比照特任人员之规定。
第四条 (月俸、公费、折支标准)
- 本条例所定月俸及公费,依照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