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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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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31日(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

第一條 (總統副總統月俸)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第二條 (特任人員月俸)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等公費)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第四條 (月俸、公費、折支標準)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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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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