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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公报 (民国79年5月21日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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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公报 (民国79年5月21日) 总统府公报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星期一)
公布赦免令,增加发行公报一号次。
第伍贰伍零号
编辑发行:总统府第三局
中华民国79年(1990年)5月21日
总统府公报 (民国79年5月23日)
中华邮政台字第一三七二号执照登记为新闻纸交寄


总 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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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令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一、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后段之规定,特赦林弘宣、吕秀莲、陈 菊、姚嘉文、黄信介、张俊宏、林义雄、施明德、许信良等九人。

二、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前段之规定,特赦黄剑峰、蔡有全、刘广声、陈维都、庄国铭、黄光雄、骆神助、刘德金、萧佛恭、许曹德、丘景元等十一人。
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五条之规定,回复黄剑峰、蔡有全、刘广声、庄国铭、黄光雄、刘德金、许曹德、陈明忠、张化民、徐肇宏、邵翠华、黄 华、蔡格堂、王竞雄等十四人所褫夺之公权。

三、前项赦免之罪刑详如名册。

总   统 李登辉
行政院院长 李 焕
国防部部长 郝柏村
法务部部长 吕有文


赦 免 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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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姓   名 罪    名 判刑情形 减刑情形 减刑后
刑 满
日 期
赦免处遇 备   注
1. 林 弘 宣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76 9.16.执行完毕,并复权。 特赦、罪刑宣告无效。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2. 吕 秀 莲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一、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二、七十七年再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77.减刑后主刑已执毕,并已复权。 同   右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3. 陈   菊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76 7.14.主刑执行完毕,并复权。 同   右
一、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二、75 2.3.假释。
4. 姚 嘉 文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76 7.14.主刑执毕,并复权。 同   右
一、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二、76.1.20.假释。
5. 黄 信 介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有期徒刑十四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76 7.4.主刑执毕,并复权。 同   右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6. 张 俊 宏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76 7.14.主刑执毕,并复权。 同   右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7. 林 义 雄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一、73 8.14.减为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六年。
二、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三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76 7.14.主刑执毕并复权。 同   右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8. 施 明 德 同    右 处无期徒刑。
褫夺公权终身。
七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 主刑84 1.6.执毕,褫夺公权94 1.5.执毕。 同   右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9. 许 信 良 预备以非法方法颠覆政府。 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
,褫夺公权四年。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主刑85 5.27.执毕(不包括违反国安法部分之执行)褫夺公权89.5.26.执毕。 特赦、罪刑宣告无效(包括违反国安法部份)。
一、叛乱: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八年诉字第一号判决。
二、国安法:板桥地方法院七十八年易字第四六三○号判决。
10. 黄 剑 峰 参加叛乱之组织。 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予以减刑。 主刑83.1.25.执毕,褫夺公权87.1.24.执毕。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五三七号判决。
11. 蔡 有 全 预备意图窃据国土。 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五年,减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主刑84.2.8.执毕,褫夺公权87.6.7.执毕。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号判决。
12. 刘 广 声 参加叛乱组织。 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二年八月。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主刑80.10.17.执毕,褫夺公权83.6.16.执毕。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一号判决。
13. 陈 维 都 散布谣言,足以妨害治安及动摇人心。 有期徒刑八年。 无(不合减刑要件)。 85.11.13.(不包括诽谤部分之执行)。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四号判决。
14. 庄 国 铭 参加叛乱之组织。 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主刑83.9.22.执毕,褫夺公权87.1.21.执毕。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四五号判决。
15. 黄 光 雄 参加叛乱之组织。 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三年,减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 主刑80.5.28.执毕,褫夺公权82.5.27.执毕。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四四号判决。
16. 骆 神 助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不合七十七年减刑要件)。 仍未执毕(残刑十年八月五日)。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国防部六十一年覆普教丙字第八十六号判决。
17. 刘 德 金 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三年。 七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夺公权部分主文未记载。 主刑79.5.31.执毕。褫夺公权82.5.30.执毕。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七十四号判决。
18. 萧 佛 恭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八年。 76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80.12.13.执行完毕。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国防部七十六年覆普律循字第○○三号判决。
19. 许 曹 德 共同阴谋窃据国土。 处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81.5.20.主刑执毕,84.9.19.褫夺公权执毕。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号判决。
20. 丘 景 元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八年。
一、76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二、78.1.7.经台高院依77.年减刑条例减为有期徒刑四年。
79.7.28.(未执毕)。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七十六年珠判字第十号判决。
21. 陈 明 忠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 77.4.22.减为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八月。 77.4.22.主刑执行期满,但褫夺公权83.12.21.方执毕。 复   权。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六十五年谏判字第七十八号判决。
22. 张 化 民 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77.4.22.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主刑77.4.22.执行期满,褫夺公权80.8.21.执毕。 同   右 国防部六十九年覆普度字第○一四号判决。
23. 徐 肇 宏 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 77.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二年八月。 78.2.20.主刑执行期满,但褫夺公权80.10.19.执毕。 同   右 国防部七十四年覆普律循字第○八七号判决。
24. 邵 翠 华 以演说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处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四年。 77.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夺公权二年八月。 78.6.8.假释期满,81.2.7.褫夺公权期满。 同   右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七十二年障判字第六十一号判决。
25. 黄   华
一、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二、同右。
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八年。
二、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77.年分别减为:
一、褫夺公权五年四月(有期徒刑已执毕)
二、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77.8.31.假释期满,褫夺公权86.4.30.执毕。 同   右
一、国防部六十五年覆普晓明字第七十六号判决。
二、国防部五十九年覆高亚字第二号判决。
26. 蔡 格 堂 连续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夺公权三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 主刑已于78.11.28.执毕。褫夺公权至80.11.27.始执毕。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一八号判决。
27. 王 竞 雄
一、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二、连续以演说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
二、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
一、64.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嗣因再犯罪经撤销减刑。77.4.22.再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
二、为叛徒宣传部分以已执毕,77.年未减。
主刑77.4.22.执行期满,褫夺公权迄今,仍未执毕。 同   右
一、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六十二年初特字第三十八号判决。
二、台湾东部地区警备司令部六十九年警审字第○○二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