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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民國79年5月21日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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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民國79年5月21日) 總統府公報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星期一)
公布赦免令,增加發行公報一號次。
第伍貳伍零號
編輯發行:總統府第三局
中華民國79年(1990年)5月21日
總統府公報 (民國79年5月23日)
中華郵政台字第一三七二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交寄


總 統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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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一、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特赦林弘宣、呂秀蓮、陳 菊、姚嘉文、黃信介、張俊宏、林義雄、施明德、許信良等九人。

二、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黃劍峰、蔡有全、劉廣聲、陳維都、莊國銘、黃光雄、駱神助、劉德金、蕭佛恭、許曹德、丘景元等十一人。
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五條之規定,回復黃劍峰、蔡有全、劉廣聲、莊國銘、黃光雄、劉德金、許曹德、陳明忠、張化民、徐肇宏、邵翠華、黃 華、蔡格堂、王競雄等十四人所褫奪之公權。

三、前項赦免之罪刑詳如名冊。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李 煥
國防部部長 郝柏村
法務部部長 呂有文


赦 免 名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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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   名 罪    名 判刑情形 減刑情形 減刑後
刑 滿
日 期
赦免處遇 備   註
1. 林 弘 宣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76 9.16.執行完畢,並復權。 特赦、罪刑宣告無效。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2. 呂 秀 蓮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一、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二、七十七年再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77.減刑後主刑已執畢,並已復權。 同   右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3. 陳   菊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76 7.14.主刑執行完畢,並復權。 同   右
一、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二、75 2.3.假釋。
4. 姚 嘉 文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76 7.14.主刑執畢,並復權。 同   右
一、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二、76.1.20.假釋。
5. 黃 信 介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有期徒刑十四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76 7.4.主刑執畢,並復權。 同   右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6. 張 俊 宏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76 7.14.主刑執畢,並復權。 同   右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7. 林 義 雄 同    右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一、73 8.14.減為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
二、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76 7.14.主刑執畢並復權。 同   右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8. 施 明 德 同    右 處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七十七年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主刑84 1.6.執畢,褫奪公權94 1.5.執畢。 同   右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9. 許 信 良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
,褫奪公權四年。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主刑85 5.27.執畢(不包括違反國安法部分之執行)褫奪公權89.5.26.執畢。 特赦、罪刑宣告無效(包括違反國安法部份)。
一、叛亂: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一號判決。
二、國安法:板橋地方法院七十八年易字第四六三○號判決。
10. 黃 劍 峰 參加叛亂之組織。 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減刑。 主刑83.1.25.執畢,褫奪公權87.1.24.執畢。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五三七號判決。
11. 蔡 有 全 預備意圖竊據國土。 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主刑84.2.8.執畢,褫奪公權87.6.7.執畢。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號判決。
12. 劉 廣 聲 參加叛亂組織。 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八月。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主刑80.10.17.執畢,褫奪公權83.6.16.執畢。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一號判決。
13. 陳 維 都 散布謠言,足以妨害治安及動搖人心。 有期徒刑八年。 無(不合減刑要件)。 85.11.13.(不包括誹謗部分之執行)。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四號判決。
14. 莊 國 銘 參加叛亂之組織。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主刑83.9.22.執畢,褫奪公權87.1.21.執畢。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四五號判決。
15. 黃 光 雄 參加叛亂之組織。 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 主刑80.5.28.執畢,褫奪公權82.5.27.執畢。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判決。
16. 駱 神 助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不合七十七年減刑要件)。 仍未執畢(殘刑十年八月五日)。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國防部六十一年覆普教丙字第八十六號判決。
17. 劉 德 金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七十七年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奪公權部分主文未記載。 主刑79.5.31.執畢。褫奪公權82.5.30.執畢。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七十四號判決。
18. 蕭 佛 恭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 76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80.12.13.執行完畢。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國防部七十六年覆普律循字第○○三號判決。
19. 許 曹 德 共同陰謀竊據國土。 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81.5.20.主刑執畢,84.9.19.褫奪公權執畢。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號判決。
20. 丘 景 元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
一、76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二、78.1.7.經台高院依77.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四年。
79.7.28.(未執畢)。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六年珠判字第十號判決。
21. 陳 明 忠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77.4.22.減為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八月。 77.4.22.主刑執行期滿,但褫奪公權83.12.21.方執畢。 復   權。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諫判字第七十八號判決。
22. 張 化 民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77.4.22.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主刑77.4.22.執行期滿,褫奪公權80.8.21.執畢。 同   右 國防部六十九年覆普度字第○一四號判決。
23. 徐 肇 宏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77.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八月。 78.2.20.主刑執行期滿,但褫奪公權80.10.19.執畢。 同   右 國防部七十四年覆普律循字第○八七號判決。
24. 邵 翠 華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77.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八月。 78.6.8.假釋期滿,81.2.7.褫奪公權期滿。 同   右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障判字第六十一號判決。
25. 黃   華
一、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二、同右。
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
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77.年分別減為:
一、褫奪公權五年四月(有期徒刑已執畢)
二、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77.8.31.假釋期滿,褫奪公權86.4.30.執畢。 同   右
一、國防部六十五年覆普曉明字第七十六號判決。
二、國防部五十九年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
26. 蔡 格 堂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減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 主刑已於78.11.28.執畢。褫奪公權至80.11.27.始執畢。 同   右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一八號判決。
27. 王 競 雄
一、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二、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
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一、64.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嗣因再犯罪經撤銷減刑。77.4.22.再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
二、為叛徒宣傳部分以已執畢,77.年未減。
主刑77.4.22.執行期滿,褫奪公權迄今,仍未執畢。 同   右
一、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二年初特字第三十八號判決。
二、台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六十九年警審字第○○二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