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公報 (民國79年5月21日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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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民國79年5月23日) |
中華郵政台字第一三七二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交寄 |
總 統 令
[編輯]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一、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特赦林弘宣、呂秀蓮、陳 菊、姚嘉文、黃信介、張俊宏、林義雄、施明德、許信良等九人。
二、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黃劍峰、蔡有全、劉廣聲、陳維都、莊國銘、黃光雄、駱神助、劉德金、蕭佛恭、許曹德、丘景元等十一人。
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五條之規定,回復黃劍峰、蔡有全、劉廣聲、莊國銘、黃光雄、劉德金、許曹德、陳明忠、張化民、徐肇宏、邵翠華、黃 華、蔡格堂、王競雄等十四人所褫奪之公權。
三、前項赦免之罪刑詳如名冊。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李 煥
國防部部長 郝柏村
法務部部長 呂有文
赦 免 名 冊
[編輯]編號 | 姓 名 | 罪 名 | 判刑情形 | 減刑情形 | 減刑後 刑 滿 日 期 |
赦免處遇 | 備 註 |
1. | 林 弘 宣 |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 76 9.16.執行完畢,並復權。 | 特赦、罪刑宣告無效。 |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
2. | 呂 秀 蓮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一、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二、七十七年再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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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減刑後主刑已執畢,並已復權。 | 同 右 |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
3. | 陳 菊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 76 7.14.主刑執行完畢,並復權。 | 同 右 | 一、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二、75 2.3.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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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姚 嘉 文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 76 7.14.主刑執畢,並復權。 | 同 右 | 一、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二、76.1.20.假釋。
|
5. | 黃 信 介 |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有期徒刑十四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 76 7.4.主刑執畢,並復權。 | 同 右 |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
6. | 張 俊 宏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 76 7.14.主刑執畢,並復權。 | 同 右 |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
7. | 林 義 雄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奪公權十年。 |
一、73 8.14.減為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 二、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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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14.主刑執畢並復權。 | 同 右 |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
8. | 施 明 德 | 同 右 | 處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七十七年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 主刑84 1.6.執畢,褫奪公權94 1.5.執畢。 | 同 右 | 國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
9. | 許 信 良 |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 ,褫奪公權四年。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 主刑85 5.27.執畢(不包括違反國安法部分之執行)褫奪公權89.5.26.執畢。 | 特赦、罪刑宣告無效(包括違反國安法部份)。 | 一、叛亂: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一號判決。 二、國安法:板橋地方法院七十八年易字第四六三○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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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黃 劍 峰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減刑。 | 主刑83.1.25.執畢,褫奪公權87.1.24.執畢。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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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五三七號判決。 |
11. | 蔡 有 全 | 預備意圖竊據國土。 | 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 主刑84.2.8.執畢,褫奪公權87.6.7.執畢。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號判決。 |
12. | 劉 廣 聲 | 參加叛亂組織。 | 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八月。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 主刑80.10.17.執畢,褫奪公權83.6.16.執畢。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一號判決。 |
13. | 陳 維 都 | 散布謠言,足以妨害治安及動搖人心。 | 有期徒刑八年。 | 無(不合減刑要件)。 | 85.11.13.(不包括誹謗部分之執行)。 |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四號判決。 |
14. | 莊 國 銘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 主刑83.9.22.執畢,褫奪公權87.1.21.執畢。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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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四五號判決。 |
15. | 黃 光 雄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 | 主刑80.5.28.執畢,褫奪公權82.5.27.執畢。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判決。 |
16. | 駱 神 助 |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七十六年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不合七十七年減刑要件)。 | 仍未執畢(殘刑十年八月五日)。 |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 國防部六十一年覆普教丙字第八十六號判決。 |
17. | 劉 德 金 |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 七十七年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奪公權部分主文未記載。 | 主刑79.5.31.執畢。褫奪公權82.5.30.執畢。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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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七十四號判決。 |
18. | 蕭 佛 恭 |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 | 76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 80.12.13.執行完畢。 |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 國防部七十六年覆普律循字第○○三號判決。 |
19. | 許 曹 德 | 共同陰謀竊據國土。 | 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 | 81.5.20.主刑執畢,84.9.19.褫奪公權執畢。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復權。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號判決。 |
20. | 丘 景 元 |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 | 一、76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卽回復其公權。 二、78.1.7.經台高院依77.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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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8.(未執畢)。 | 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六年珠判字第十號判決。 |
21. | 陳 明 忠 | 意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 77.4.22.減為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八月。 | 77.4.22.主刑執行期滿,但褫奪公權83.12.21.方執畢。 | 復 權。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諫判字第七十八號判決。 |
22. | 張 化 民 |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 77.4.22.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 主刑77.4.22.執行期滿,褫奪公權80.8.21.執畢。 | 同 右 | 國防部六十九年覆普度字第○一四號判決。 |
23. | 徐 肇 宏 |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 77.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八月。 | 78.2.20.主刑執行期滿,但褫奪公權80.10.19.執畢。 | 同 右 | 國防部七十四年覆普律循字第○八七號判決。 |
24. | 邵 翠 華 |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 77.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八月。 | 78.6.8.假釋期滿,81.2.7.褫奪公權期滿。 | 同 右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障判字第六十一號判決。 |
25. | 黃 華 | 一、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二、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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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 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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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年分別減為: 一、褫奪公權五年四月(有期徒刑已執畢) 二、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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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31.假釋期滿,褫奪公權86.4.30.執畢。 | 同 右 | 一、國防部六十五年覆普曉明字第七十六號判決。 二、國防部五十九年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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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蔡 格 堂 |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減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 | 已於判決中依七十七年減刑條例減刑。 | 主刑已於78.11.28.執畢。褫奪公權至80.11.27.始執畢。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一八號判決。 |
27. | 王 競 雄 | 一、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二、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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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 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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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4.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嗣因再犯罪經撤銷減刑。77.4.22.再減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 二、為叛徒宣傳部分以已執畢,77.年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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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77.4.22.執行期滿,褫奪公權迄今,仍未執畢。 | 同 右 | 一、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二年初特字第三十八號判決。 二、台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六十九年警審字第○○二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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