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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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979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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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修正地政士法第十一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赖清德
内政部部长 叶俊荣
地政士法修正第十一条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1月31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发给开业执照;已领者,撤销或废止之:
- 一、经撤销或废止地政士证书。
- 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之撤销或废止时,应公告并通知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地政士公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 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发、撤销或废止开业执照者,于原因消灭后,仍得依本法之规定,请领开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