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6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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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51號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 0 7 年 1 月 3 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 0 7 0 0 0 1 1 0 6 1 號
2018年1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91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7年1月31日)
總統府公報第7347號第64頁

茲修正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地政士法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公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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