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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89002961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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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总一义字第8900295700号 特赦黄嘉明等二十一人
华总一义字第八九○○二九六一九○号
中华民国89年(2000年)12月10日
华总二荣字第8900293560号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89年12月13日)
总统府公报第6370号

总统令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华总一义字第八九○○二九六一九○号

一、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前段之规定,特赦黄嘉明、张文明、谢凯祥、陈建化、叶铠玮、高骏谚、邱盛富、杨路加、赖忠豪、林忠义、巴志昌、刘寒森、邱启杰、黄嘉淳、骆文义、吴春木、赵正文、赵正华、邱启豪等十九人,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前段之规定,特赦曾茂兴,免除其刑之执行。

三、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后段之规定,特赦苏炳坤,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

(特赦名册详如后附)

总   统 陈水扁
行政院院长 张俊雄
国防部部长 伍世文
法务部部长 陈定南


特 赦 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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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罪名 所犯法条 判刑情形 减刑
情形
入监日期 刑满日期 备     注
黄嘉明 六十五年
九月五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一年六月 八十八年
十二月八日
九十年
三月廿九日
现于国防部新店监狱执行中
张文明 六十七年
四月七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一年二月 八十九年
八月九日
九十年
三月十三日
现于国防部新店监狱执行中
谢凯祥 六十六年
三月廿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七年
三月十八日
九十三年
十一月卅日
现于国防部台南监狱执行中
陈建化 六十七年
四月廿七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一年四月 八十九年
六月卅日
九十年
四月廿七日
现于国防部台南监狱执行中
叶铠玮 六十五年
六月十七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一年六月 八十九年
七月十四日
九十年
六月廿八日
现于国防部台南监狱执行中
高骏谚 六十七年
五月十六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一年二月 八十九年
十二月六日
九十年
一月一日
现于国防部新店监狱执行中
邱盛富 六十五年
九月八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七年
五月六日
九十二年
一月六日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假释,缩刑八十八日
杨路加 六十五年
一月十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五年
十二月廿七日
九十二年
一月卅日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假释,缩刑九十二日
赖忠豪 六十五年
一月五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
九十一年
十二月卅一日
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假释,缩刑九十四日
林忠义 六十五年
五月廿五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
九十一年
十二月卅一日
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假释,缩刑九十四日
十一 巴志昌 六十五年
七月廿二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
九十二年
一月九日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假
释,缩刑八十二日
十二 刘寒森 六十一年
十月廿二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三年
九月十五日
九十年
三月廿一日
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假
释,缩刑六十二日
十三 邱启杰 六十五年
九月六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七年
三月十八日
九十三年
九月七日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
日假释,缩刑十日
十四 黄嘉淳 六十五年
十一月二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
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九十三年
九月九日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假释,缩刑二十日
十五 骆文义 六十五年
五月四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
第六十四条
二年八月 八十七年
六月十日
九十年
十月十七日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假释,缩刑三十四日
十六 吴春木 六十三年
三月十三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
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三年
七月六日
九十年
一月廿七日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假释
,缩刑一百日
十七 赵正文 六十二年
十月廿五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
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 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二日
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假释
,缩刑一一六日
十八 赵正华 六十四年
六月二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
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四年
八月卅日
九十一年
三月十日
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假释
,缩刑一○八日
十九 邱启豪 六十四年
一月十七日
抗命 陆海空军刑法
第六十四条
七年 八十四年
八月一日
九十年
十二月廿七日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假释,缩刑七十六日
廿 曾茂兴 三十年
四月三日
公共
危险
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条
有期徒刑十月 八十九年九月廿三日 九十年
七月廿二日
台湾桃园监狱执行中
廿一 苏炳坤 三十九年
五月四日
盗匪 惩治盗匪条例
第二条第二项
、第一项第六
款、第八款
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 减为有期徒刑十年一月,褫夺公权六年八月 八十六年
六月七日
九十六年
四月十二日
现保外就医中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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