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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反革命案件期间复核制度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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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远省人民政府令
法政字第十四号
绥远省人民政府 主 席董其武
1951年6月15日

为清理反革命案件期间复核制度的暂行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绥省自剿匪反霸开展以来,各地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上,密切的结合了群众运动。在稳准狠的原则下,一般的都做到了及时,收效很大,但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困难。据报,最近各地又积压一批案件,还待清理,这是目前的中心任务,以保证今后继续的正确贯彻镇压反革命政策。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即组织力量,订出计划,以慎重负责的态度,进行有效的清理。兹特暂行规定在清理积案期间的复核制度如下:

一、判处死刑、死刑缓刑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案件,一律报省核批。我府前宪法政字第九号《关于授权盟专级政府在剿匪反霸期间对土匪、恶霸案件死刑批准书》的令,即予撤回。

二、各县、旗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徒刑的反革命案件,经盟专级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土默特、东四中心直属应报省核批。

三、不满五年徒刑的反革命案件,县、旗判决确定后,即可执行。

四、绥、包二市除死刑缓刑、无期徒刑报核外,其他不送复核。

五、凡重大复杂,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有重大争论的反革命案件,均须报省核批。

六、所有判处二十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应将判决书二份,按月汇订成册,报送省人民法院审查。

七、普通刑事案件复核制度,及其他一切手续均暂不变更。

以上希即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公元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  席:董其武

副主席:杨植霖  奎壁  孙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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