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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反革命案件期間覆核制度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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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省人民政府令
法政字第十四號
綏遠省人民政府 主 席董其武
1951年6月15日

為清理反革命案件期間覆核制度的暫行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綏省自剿匪反霸開展以來,各地在處理反革命案件上,密切的結合了群眾運動。在穩准狠的原則下,一般的都做到了及時,收效很大,但由於客觀上存在着許多困難。據報,最近各地又積壓一批案件,還待清理,這是目前的中心任務,以保證今後繼續的正確貫徹鎮壓反革命政策。為此,各級人民政府應即組織力量,訂出計劃,以慎重負責的態度,進行有效的清理。茲特暫行規定在清理積案期間的覆核制度如下:

一、判處死刑、死刑緩刑和無期徒刑的反革命案件,一律報省核批。我府前憲法政字第九號《關於授權盟專級政府在剿匪反霸期間對土匪、惡霸案件死刑批准書》的令,即予撤回。

二、各縣、旗判處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徒刑的反革命案件,經盟專級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土默特、東四中心直屬應報省核批。

三、不滿五年徒刑的反革命案件,縣、旗判決確定後,即可執行。

四、綏、包二市除死刑緩刑、無期徒刑報核外,其他不送覆核。

五、凡重大複雜,需要慎重考慮決定或有重大爭論的反革命案件,均須報省核批。

六、所有判處二十年以下徒刑的案件,應將判決書二份,按月匯訂成冊,報送省人民法院審查。

七、普通刑事案件覆核制度,及其他一切手續均暫不變更。

以上希即切實遵照執行為要。

公元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  席:董其武

副主席:楊植霖  奎壁  孫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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