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前驻北京公使嘉乐恒君在纽约演说中国大局及美国对华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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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前驻北京公使嘉乐恒君在纽约演说中国大局及美国对华之政策
嘉乐恒
中华民国2年(1913年)9月1日
1913年10月1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3年10卷第4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中国近顷之变革。乃开中国生活上一新纪元也。吾意吾国人之心目中。必多留一印象。谓中国此次之革命。实系一种反抗满人专制横暴之大活动。据吾所观察。则殊不觉满人为专制横暴也。华人某某曾自向我言。满人入主中国之始。其所持政策。即系一任汉人保留旧状。不加干涉。彼遵行此项政策。始终未变。其干涉人民之处甚少。且颇容纳公众之意思。所不足者。彼等既握治权。而不能引导人民。指挥人民。并显然用其力量以改良国事耳。吾意当革命之际。满人虽为大众所集矢。而国中涌起一种倒满人倒满人之声。实则此等呼喊。与其谓之为真正之感情。不如谓之为战斗之呼号。与激昂慷慨之呼号。盖此等人民想望改革已久。满人不能导其前路。或善为治理。郁气日积。今乃因刺激而勃发耳。满人则软弱已甚。无力抵御。其被蹂躏而颠覆也。直如纸制之屋然。无丝毫支拄之力。据吾观察。满人殆从此已矣。

  人每问余。华人既战胜。将何以善其后。今赫巴德将军(按即此次欢迎嘉君大会之主席)质余之第一题曰。民国其能持久乎。此乃一极难回答之问题也。据吾之意。有一端可以认定者。即中华所布设之共和国。决不能合符于吾人共和国之标准。殆有完全不同之处。惟将适宜于中国人之生活与材性耳。人每谓中国此次革命。乃普通人民之大活动。吾窃疑之。吾意华人之活动于革命或有利于革命者。不过一小部分。北京有某使馆。于中国现历事状。刺探甚确。彼中人吿我。谓华人参列革命者。不到全国人民百分中之二分半。此项比算。或者过小。然人民之灼知革命之所以为革命者。实甚寥寥也。惟在各通商口岸。如上海广州及扬子江一带。则人民对于革命。实颇活动耳。

  夫人民普通选举权而不得不加以限制者。此决不足以言共和国也明甚。今中国之选举权。其限制将至若何程度。吾不知其结果。或将流为一种之少数政治。然少数政治。而苟能为正当之指导率引。亦未尝有异于民治也。惟据吾观察。华人对于较高较优之生活。颇抱有一种强烈之趋向。将来必能渐渐演为形式。而达于若干之结局。惟吾人目下不能逆料其结局之如何耳。

  综括中国大局。厥有二端。一政治。一经济。乃有至密切之关系者也。政治现状。异常颓败。绝无振作精神。中央政府。究为何种制度。尚未决定。中央为一切权力之源泉乎。抑其权力有限制乎。而此限制又至若何程度乎。政界人物。或主张以内阁及国会为统治权主体。总统不过一名义上之元首。如法国制然。或则主张强固之中央政府。统一各省。行政权属于元首。如美国制然。此乃一重要根本问题。非可迟徊不决者。而彼等对于此解决。犹未有特别之进行。政党林立。然不幸多为秘密党。党中所为何事。鲜有知之者。幷无正当之政治家演说家新闻家。尽力于发皇人民之智识思想。或指导其行动。惟于无声无臭中。为搅扰诡诈之阴谋而已。外人在中国者。数月来默观中国大局。如观剧然。一幕甫毕。不知其后幕又作何状。绝无线索。可作准循。此种大局。殆须汉密尔敦或杰福逊复生。方能处理。盖此等根本问题。非有最高之知识与最正大之爱国心。不足以解决也。惜乎革命运动。历时太促。未足以淬励道德上之力量。且发达领袖人之模范。以致明白高尚之领袖资格。颇为缺乏。而众即营营扰扰于此种领导之下。此乃现局之瑕玷也。然吾于政治一方面。不必絮絮言之。以政局前涂如何。实暗昧不明。未能逆断。悲观者。乐观者。于彼此意见。皆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余亦不能为左右袒。有时余已入于失望之渊。觉中国绝对不可为。然旋又跃登希望之天。觉中国大事业大兴盛。亦未尝无望。然吾终趣向乐观者。因吾实完全表同情于华人。吾意华人实有知识上道德上之美性。故甚望彼之成功卓著也。

  然中国财政现状。则异常困难。亦异常危险。据吾意见。中国所遭之大危机。前此在外债。今日亦在外债也。英国贵族克鲁满君著埃及论。名言伟识。吾极服膺之。彼论中有曰东方以农立国之国。苟政府之入款。限于本国之财源。则无论其政府若何专横。若何贪婪。著何浪费。要之不足立致国家于死境。则以一度之入款既竭。必须待第二度之征收。犹之井泉既罄。非待其复满。不得更汲也。所患者。乃在外债。外债既深。犹之确荦之石。根柢蟠互。以累卵之国当之。未有不糜者。征诸历史。如埃及。如波斯。皆循此轨道以行。以吾所知。则土耳其亦近是矣。中国革命既成。民邦肇建。自是以后。即首以借外债之声。闻于天下。盖府库空虚。司农乏术。财政紊乱。旧欠追呼。彼因革命而乘时崛起拥据高位者。大抵为纯骛理想之少年。毫无办事经验。于是以借债为第一义。中央需借债也。省需借债也。府与县亦需借债也。呜呼。使此辈任所欲为。而不加以拘束。则恐国家将已陷于危亡之域而彼辈犹未悟耳。

  今欲救彼危局。似有必要之事二。一通盘筹画外债全额而监督之。减缩借债之数。至实在必需借者为度。一规画若干方法。使由此外债利息得以付给。债务得以履行。以免国际上之纠纷。余每有机会接晤华人。自总统以下。辄力劝之。勿滥借外债。欲借则必以不可免者为限。又谓彼等国家之希望。国权之完全。国势之安稳。皆赖人民自出资财自营国事。如此则经济上之独立得保。而政治上之独立。亦随之而保矣。

  今所当亟问者。中国人民。目下究须几许之金钱是也。此乃一至要问题。不可不即解决者。夫中国需款孔殷。自无待言。外国银行家与外交家。皆有助中国获得金钱之意。惟开口第一问必曰。汝得此款后。将若何处置之欤。汝之需此者。其用途如何欤。夫一国之人。已受经济上之重负。而欲再加以一重之负担。于彼人民或国家。均无裨益。吾意挟资而欲贷诸人者。决不至有如此之谬举。银行家任人如何批评。吾意总不至因急于贷资谋利故。而愿借之者用诸耗费之地而无补于大局也。故彼问款项处置若何用途如何者。并无不合之处。诸君多实业界中人。今使诸君一旦入华尔街叩银行家之门而呼将伯焉。彼银行家有不问诸君借款何用处置如何者乎。盖借债者之信用。赖于借款用途之允当者固甚大尔。故银行家问中国曰。汝欲借款何用乎。中国则屈指而数以用途。中有一款曰。发军饷裁冗兵。此款论者多承认为必要者。则以今日中国之兵。不足保国。转足扰民。无时无地。不可以猝然叛变而劫掠阎闾也。又诘曰。汝有兵几何。则曰一百二十万。然据吾人军事随员及他方面之调查。则知兵队实祗四十万人。且此尚系至大之数。由是可知中国于统计上实无精密之制度。又如吾人所稔悉之簿记学。如核对比较收据存根等等。中国均尚未切实施行。故又商诸中国。要求实行此等办法。银行家对于此层持之甚坚。非先设有一种稽查机关。聘用人员。察核用途。则不肯订结借款合同。而因此一问题。乃引起种种之争执辨论矣。

  更有一问题。亦同一重要。或重要尤过之者。则此等借款。中国将如何付还。或恃何项入款为付还借款利息之资而维持信用是也。欲硏究此问题。须先硏究中国经济之历史与槪况。中国之财政制度。与近世各国绝不相同。据吾所知。在前君主时代。一省各设一总督。代表皇帝。总握治权。行使专擅之权力。朝廷所责望于总督者。祇有二端。一则维持地方平安。次则该省所照例应解政府之款。如额解缴。但须解款并不短少。则该省收集几何。及所收之款如何处置。政府均不复过问。故其结果。则国家财赋究有若干。茫无统计或成案可稽。而国帑亦永无盈馀。国家日在贫窘之中矣。故吾欲问中国。今后对于还债。究有若何之准备乎。盖吾人决不愿见中国破产或引起国际上之纠葛。须知银行家不但负责任于彼之主任人。且对于彼卖给债票之投资者。及彼请求赞助之本国政府。均负有责任。不宁惟是。对于中国国民。亦负有一种之责任也。

  于是银团中人。乃谋所以改革中国之财政者。而华人则哗然。以为是乃侵犯中国之主权与尊严。实则所谓侵犯者。其限度不过如下所述。举一外国主任人。即盐务总稽查员。与等级权力相同之华员。会同办事。此华洋二员。责在规画盐政新法。并设法保护该宗入款。杜绝弊窦。俾政府由此可以获收盐课所产生之全部款项。辅助之者则有各地方稽查洋员。与等级权力相同之华员。会同办事。责在监察实行此新机关之事务。并又希望中国在盐课一端即改行新制度。而此等稽查洋员或顾问员。亦即相助为理。励行必要之改革。再则请聘用外人一员。稽察大借款之收支用途。其权力之持续。以借款用罄为限。此外又有与借款不甚关连之要求一项。即请组织一稽查局。以外国顾问员一人为之长。其职权仍在顾问范围内。并非独立者。所以欲设此机关者。则欲教导华人运用簿记新法。如何报吿。如何核对。驯至举行改良国家收入之必要办法。而使国民生活渐达于文明之程度。然因此一问题。而两方争执不下者。乃至数阅月之久。其实在吾人所达之目的。不过尔尔。有人以为外人欲强迫中国借债。实大谬不然。外人不独无此事。幷力自检束。不愿陷此地步也。吾前已言之。中国之大危在外债。而华人对于外债。辄以容易借得为乐。则尤危之危者。外国商人借款谋利者。纷至沓来。应接不暇。决非中国之福。故似非施行此项监督权至少数年不可。据吾所睹。最后合同草案。规定以五年为期。夫欲改革中国财政。使略具规模。五年乃至短之期限矣。除此以外。吾知并无人欲为更进之要求者。而外间烦言。颇有谓列强以经济连合侵略中国。不知此自有其递衍而成之历史。乃产生于经济现状之不可已。且似产生于不可免之时也。吾意吾美人苟欲独任大宗之国际借款。今日实尚非其时。且吾对于此项经济的联合。亦尚觉有大可硏究者在焉。方吾初抵中国。默察情形。即知中国一块土。已划分为无数势力范围。此方则德国占优越权。彼方则英国占独有权。日也法也。亦各画一区而行动焉。以吾观之。似中国全国。实已此疆彼界预备瓜分者。欲筑铁路。或规画任何公共事业于所谓势力范围之内。动辄遭占优越权之一外国之反对。吾默居深念。若将各国利益联合一致。使不能分离。则必足以破此分别的势力范围。而列强亦将不复各自求优先之利益。而共同一致。以扶助此软弱无能为之国民矣。吾又以为此项联合。但须一日对于其中之各分子公平无偏。又对于中国公平无偏者。则必一日有裨益于中国也。惟后来借款之谈判。颇扩大至于政治范围。则亦不能漠然置之耳。总之吾人今日耳中闻弭兵争减军备及国际公判之言论。纷纷不绝。吾知吾美人之最善思想最高希望。实以此为终鹄。虽此项境界。实现之日尚远。然今日已在起点。终有合尖之一日。则有可确信者。然则据吾意见。欲扶翊此项运动之进行。则列强互相提携。以赞助一软弱无能为之民族。使不至陷于绝地。乃一必不可少之补助行动也。苟此次行动得以实施。则世界上一大争哄之原因已去。和平之期。庶可望早达矣。吾就此层观察之。觉吾实已瞥见此项大运动。此大运动者。扶助一力自争存之国民。而使之不至陷于列强互相忌嫉自由侵略之漩涡中。其势力之影响于世界者。殊不鲜也。

  金钱外交之说。相传已久。此说确为何义。余不能明。据吾所知。在旧时代所谓外交术者。乃有种君主。好大喜功。专求开拓疆土。或保护其已有之疆土。藉外交术以扩张或推进其权力。故当时之外交。每致力于缔结同盟。订立条约。或运用势力。以达此等政治目的。若在吾人今日所处之时代。则世界上之势力经济。实更大于政治。视往时情形。迥然一变。世人所竞争者。乃转而在贸易与市场矣。今假令吾美国人欲筑铁路或经营其他大事业。向欧洲乞贷钜款者。吾人不必吿诸吾政府也。但往欧洲与资本家商量。彼资本家亦即以资贷吾。亦不必向其政府饶舌也。此何故乎。诚以外人一则稔知吾人实业上之经验与品性。再则彼知吾国法律修明。有极好组织之法庭。赋有相当之裁判权。外人可以向此法庭求其保护权利。使债务者实行契约。故不必呼吁于政府耳。若夫中国则不然。既无法律。又无外人可以上诉之相当法庭。故贷资者之惟一保护。祗有求其政府于外交上助其一臂。此乃出于不得不然者。苟无政府之助力。则贷资者将居于无可如何之地。而债权了无保障矣。然贷资者之政府。既须扶助贷资人。则自应预闻借款合同之性质。及所以订立之缘由。以察其目的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公允。否则政府全为局外之人。政府亦不肯担此责任也。职是之故。近来似已成一惯例。贷资者必首先请求政府协助。得其认可。而列强运用外交势力。以保护其国民。乃成为一平常必要之事实矣。

  今夫世界各国之政府。莫不为此一例之举动。譬如在北京之各使馆。莫不为其国人扩张商务之后援。或则使馆中设有商务随员。或则设有商务局。派代理员。与使馆指臂相连。于是各该国之在华商人。其经营之事业。乃皆得协助与保护而安如磐石矣。今诸君皆富于经验者。试思此等助力。苟以反对金钱外交之故。而一旦夺诸诸君之身者。诸君有不窃窃然惧。不敢再在中国放手经营业务者乎。诸君须知吾并不欲为争突哗辩之议论。吾并不欲于如是之政策或如彼之政策间有所雌黄。亦不欲于吾美与中国或任何他国间之交谊有所短长。吾惟以一美国人之资格居留中国。观察大局之进行。但见中国未辟之财源极广。但见他国所投之利益。进步异常奋迅。但见彼皆有布置极善之协助机关。而我独无。吾乃不觉心忡忡然莫能安帖。偶见有吾美人欲往中国插足其间者。吾辄不禁欲推其背而促之曰。去休去休。

  今更言吾国之前涂。则吾人今日实已跨入一吾国财政史之新时代矣。(译者按指改革税法而言)就吾个人之关系言。吾并不欲多所攻击。夫吾固夙为主张保护贸易之一人。然有时吾亦觉此主义励行过甚。颇欲矫而正之。一为比试其优劣。诚以无论向何方进行。于我总无伤耳。虽然。因改革之结果。而外国贸易竞争之侵入吾国。则已有不可免之势。此事于吾人有利无利。吾不欲断言。总之此竞争之影响。吾人不久即将触受之。则可断言者。循是以往。外货之在吾市场多一分。即吾之货减一分。然吾仍不敢谓此即非吾之利。惟有一端可以确信者。则吾苟不于世界之他方展拓商业。以补偿在本国所受之损失。则其为害也必矣。夫吾人之筑造巴拿马运河。经营夏威夷盖姆斐律滨岛。孰非为前途久远计。以扩张吾美人之能力材性者。良以吾美人材力之膨涨。不能永远局限于一国之内。效中国锁闭政策之所为也。故吾以为奖励吾人合法扩张商业于世界各处。实为应有之义也。

  吾今更为一言。吾词毕矣。诸君试往中国。观商业之扩张如何者。夫今日之中国。新国也。百事待举。而以造路为最要。造路则须外资。彼贷资筑路或助之改革币制者。势必于经济上占优越权。而吾人苟非参列其间。则必反是而得不利益也明矣。夫吾人苟能参列其间。则吾人之势力必占优胜。何以言之。盖华人颇爱信吾人。知吾人非有侵渔之诡谋者。故甚欢迎吾也。然吾已言之。吾人不能独行其是。必与他强联合。从事于中国。发达事业。此则吾人之利。同时亦足以运用一种良好之势力。裨益中国及一切有关系之分子者也。夫彼曹固曰循往日之习惯。法前贤之教训。不知此在往时。自属明哲可行。然吾所欲问者。是否吾人今日可以安于雌伏。不与世争。一任他人之向吾搏击。而吾乃默然不一反击之乎。诸君恕我。吾此演词。凌乱无序。今将毕矣。吾更以一言结之曰。吾颇信爱华人者。吾不知彼将来之命运如何。前途如何。然吾爱其人。吾信其人。吾确知华人于德智体三者。皆不愧为大国民。吾甚愿与彼等结永久之友好也。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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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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