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駐北京公使嘉樂恆君在紐約演說中國大局及美國對華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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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駐北京公使嘉樂恆君在紐約演說中國大局及美國對華之政策
嘉樂恆
中華民國2年(1913年)9月1日
1913年10月1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13年10卷第4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中國近頃之變革。乃開中國生活上一新紀元也。吾意吾國人之心目中。必多留一印象。謂中國此次之革命。實係一種反抗滿人專制橫暴之大活動。據吾所觀察。則殊不覺滿人爲專制橫暴也。華人某某曾自向我言。滿人入主中國之始。其所持政策。卽係一任漢人保留舊狀。不加干涉。彼遵行此項政策。始終未變。其干涉人民之處甚少。且頗容納公衆之意思。所不足者。彼等旣握治權。而不能引導人民。指揮人民。並顯然用其力量以改良國事耳。吾意當革命之際。滿人雖爲大衆所集矢。而國中湧起一種倒滿人倒滿人之聲。實則此等呼喊。與其謂之爲眞正之感情。不如謂之爲戰鬥之呼號。與激昂慷慨之呼號。蓋此等人民想望改革已久。滿人不能導其前路。或善爲治理。鬱氣日積。今乃因刺激而勃發耳。滿人則軟弱已甚。無力抵禦。其被蹂躪而顚覆也。直如紙製之屋然。無絲毫支拄之力。據吾觀察。滿人殆從此已矣。

  人每問余。華人旣戰勝。將何以善其後。今赫巴德將軍(按卽此次歡迎嘉君大會之主席)質余之第一題曰。民國其能持久乎。此乃一極難回答之問題也。據吾之意。有一端可以認定者。卽中華所布設之共和國。決不能合符於吾人共和國之標準。殆有完全不同之處。惟將適宜於中國人之生活與材性耳。人每謂中國此次革命。乃普通人民之大活動。吾竊疑之。吾意華人之活動於革命或有利於革命者。不過一小部分。北京有某使館。於中國現歷事狀。刺探甚確。彼中人吿我。謂華人參列革命者。不到全國人民百分中之二分半。此項比算。或者過小。然人民之灼知革命之所以爲革命者。實甚寥寥也。惟在各通商口岸。如上海廣州及揚子江一帶。則人民對於革命。實頗活動耳。

  夫人民普通選舉權而不得不加以限制者。此決不足以言共和國也明甚。今中國之選舉權。其限制將至若何程度。吾不知其結果。或將流爲一種之少數政治。然少數政治。而苟能爲正當之指導率引。亦未嘗有異於民治也。惟據吾觀察。華人對於較高較優之生活。頗抱有一種強烈之趨嚮。將來必能漸漸演爲形式。而達於若干之結局。惟吾人目下不能逆料其結局之如何耳。

  綜括中國大局。厥有二端。一政治。一經濟。乃有至密切之關係者也。政治現狀。異常頽敗。絕無振作精神。中央政府。究爲何種制度。尙未決定。中央爲一切權力之源泉乎。抑其權力有限制乎。而此限制又至若何程度乎。政界人物。或主張以內閣及國會爲統治權主體。總統不過一名義上之元首。如法國制然。或則主張強固之中央政府。統一各省。行政權屬於元首。如美國制然。此乃一重要根本問題。非可遲徊不決者。而彼等對於此解決。猶未有特別之進行。政黨林立。然不幸多爲祕密黨。黨中所爲何事。鮮有知之者。幷無正當之政治家演說家新聞家。盡力於發皇人民之智識思想。或指導其行動。惟於無聲無臭中。爲攪擾詭詐之陰謀而已。外人在中國者。數月來默觀中國大局。如觀劇然。一幕甫畢。不知其後幕又作何狀。絕無線索。可作準循。此種大局。殆須漢密爾敦或傑福遜復生。方能處理。蓋此等根本問題。非有最高之知識與最正大之愛國心。不足以解決也。惜乎革命運動。歷時太促。未足以淬勵道德上之力量。且發達領袖人之模範。以致明白高尙之領袖資格。頗爲缺乏。而衆卽營營擾擾於此種領導之下。此乃現局之瑕玷也。然吾於政治一方面。不必絮絮言之。以政局前塗如何。實暗昧不明。未能逆斷。悲觀者。樂觀者。於彼此意見。皆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余亦不能爲左右袒。有時余已入於失望之淵。覺中國絕對不可爲。然旋又躍登希望之天。覺中國大事業大興盛。亦未嘗無望。然吾終趣嚮樂觀者。因吾實完全表同情於華人。吾意華人實有知識上道德上之美性。故甚望彼之成功卓著也。

  然中國財政現狀。則異常困難。亦異常危險。據吾意見。中國所遭之大危機。前此在外債。今日亦在外債也。英國貴族克魯滿君著埃及論。名言偉識。吾極服膺之。彼論中有曰東方以農立國之國。苟政府之入款。限於本國之財源。則無論其政府若何專橫。若何貪婪。著何浪費。要之不足立致國家於死境。則以一度之入款旣竭。必須待第二度之徵收。猶之井泉旣罄。非待其復滿。不得更汲也。所患者。乃在外債。外債旣深。猶之確犖之石。根柢蟠互。以累卵之國當之。未有不糜者。徵諸歷史。如埃及。如波斯。皆循此軌道以行。以吾所知。則土耳其亦近是矣。中國革命旣成。民邦肇建。自是以後。卽首以借外債之聲。聞於天下。蓋府庫空虛。司農乏術。財政紊亂。舊欠追呼。彼因革命而乘時崛起擁據高位者。大抵爲純騖理想之少年。毫無辦事經驗。於是以借債爲第一義。中央需借債也。省需借債也。府與縣亦需借債也。嗚呼。使此輩任所欲爲。而不加以拘束。則恐國家將已陷於危亡之域而彼輩猶未悟耳。

  今欲救彼危局。似有必要之事二。一通盤籌畫外債全額而監督之。減縮借債之數。至實在必需借者爲度。一規畫若干方法。使由此外債利息得以付給。債務得以履行。以免國際上之糾紛。余每有機會接晤華人。自總統以下。輒力勸之。勿濫借外債。欲借則必以不可免者爲限。又謂彼等國家之希望。國權之完全。國勢之安穩。皆賴人民自出資財自營國事。如此則經濟上之獨立得保。而政治上之獨立。亦隨之而保矣。

  今所當亟問者。中國人民。目下究須幾許之金錢是也。此乃一至要問題。不可不卽解決者。夫中國需款孔殷。自無待言。外國銀行家與外交家。皆有助中國獲得金錢之意。惟開口第一問必曰。汝得此款後。將若何處置之歟。汝之需此者。其用途如何歟。夫一國之人。已受經濟上之重負。而欲再加以一重之負擔。於彼人民或國家。均無裨益。吾意挾資而欲貸諸人者。決不至有如此之謬舉。銀行家任人如何批評。吾意總不至因急於貸資謀利故。而願借之者用諸耗費之地而無補於大局也。故彼問款項處置若何用途如何者。並無不合之處。諸君多實業界中人。今使諸君一旦入華爾街叩銀行家之門而呼將伯焉。彼銀行家有不問諸君借款何用處置如何者乎。蓋借債者之信用。賴於借款用途之允當者固甚大爾。故銀行家問中國曰。汝欲借款何用乎。中國則屈指而數以用途。中有一款曰。發軍餉裁冗兵。此款論者多承認爲必要者。則以今日中國之兵。不足保國。轉足擾民。無時無地。不可以猝然叛變而刧掠閻閭也。又詰曰。汝有兵幾何。則曰一百二十萬。然據吾人軍事隨員及他方面之調査。則知兵隊實祗四十萬人。且此尙係至大之數。由是可知中國於統計上實無精密之制度。又如吾人所稔悉之簿記學。如核對比較收據存根等等。中國均尙未切實施行。故又商諸中國。要求實行此等辦法。銀行家對於此層持之甚堅。非先設有一種稽査機關。聘用人員。察核用途。則不肯訂結借款合同。而因此一問題。乃引起種種之爭執辨論矣。

  更有一問題。亦同一重要。或重要尤過之者。則此等借款。中國將如何付還。或恃何項入款爲付還借款利息之資而維持信用是也。欲硏究此問題。須先硏究中國經濟之歷史與槪況。中國之財政制度。與近世各國絕不相同。據吾所知。在前君主時代。一省各設一總督。代表皇帝。總握治權。行使專擅之權力。朝廷所責望於總督者。祇有二端。一則維持地方平安。次則該省所照例應解政府之款。如額解繳。但須解款並不短少。則該省收集幾何。及所收之款如何處置。政府均不復過問。故其結果。則國家財賦究有若干。茫無統計或成案可稽。而國帑亦永無盈餘。國家日在貧窘之中矣。故吾欲問中國。今後對於還債。究有若何之準備乎。蓋吾人決不願見中國破產或引起國際上之糾葛。須知銀行家不但負責任於彼之主任人。且對於彼賣給債票之投資者。及彼請求贊助之本國政府。均負有責任。不寧惟是。對於中國國民。亦負有一種之責任也。

  於是銀團中人。乃謀所以改革中國之財政者。而華人則譁然。以爲是乃侵犯中國之主權與尊嚴。實則所謂侵犯者。其限度不過如下所述。舉一外國主任人。卽鹽務總稽查員。與等級權力相同之華員。會同辦事。此華洋二員。責在規畫鹽政新法。並設法保護該宗入款。杜絕弊竇。俾政府由此可以獲收鹽課所產生之全部款項。輔助之者則有各地方稽査洋員。與等級權力相同之華員。會同辦事。責在監察實行此新機關之事務。並又希望中國在鹽課一端卽改行新制度。而此等稽查洋員或顧問員。亦卽相助爲理。勵行必要之改革。再則請聘用外人一員。稽察大借款之收支用途。其權力之持續。以借款用罄爲限。此外又有與借款不甚關連之要求一項。卽請組織一稽査局。以外國顧問員一人爲之長。其職權仍在顧問範圍內。並非獨立者。所以欲設此機關者。則欲敎導華人運用簿記新法。如何報吿。如何核對。馴至舉行改良國家收入之必要辦法。而使國民生活漸達於文明之程度。然因此一問題。而兩方爭執不下者。乃至數閱月之久。其實在吾人所達之目的。不過爾爾。有人以爲外人慾強迫中國借債。實大謬不然。外人不獨無此事。幷力自檢束。不願陷此地步也。吾前已言之。中國之大危在外債。而華人對於外債。輒以容易借得爲樂。則尤危之危者。外國商人借款謀利者。紛至沓來。應接不暇。決非中國之福。故似非施行此項監督權至少數年不可。據吾所覩。最後合同草案。規定以五年爲期。夫欲改革中國財政。使畧具規模。五年乃至短之期限矣。除此以外。吾知並無人慾爲更進之要求者。而外間煩言。頗有謂列強以經濟連合侵略中國。不知此自有其遞衍而成之歷史。乃產生於經濟現狀之不可已。且似產生於不可免之時也。吾意吾美人苟欲獨任大宗之國際借款。今日實尙非其時。且吾對於此項經濟的聯合。亦尙覺有大可硏究者在焉。方吾初抵中國。默察情形。卽知中國一塊土。已劃分爲無數勢力範圍。此方則德國占優越權。彼方則英國占獨有權。日也法也。亦各畫一區而行動焉。以吾觀之。似中國全國。實已此疆彼界預備瓜分者。欲築鐵路。或規畫任何公共事業於所謂勢力範圍之內。動輒遭占優越權之一外國之反對。吾默居深念。若將各國利益聯合一致。使不能分離。則必足以破此分別的勢力範圍。而列強亦將不復各自求優先之利益。而共同一致。以扶助此軟弱無能爲之國民矣。吾又以爲此項聯合。但須一日對於其中之各分子公平無偏。又對於中國公平無偏者。則必一日有裨益於中國也。惟後來借款之談判。頗擴大至於政治範圍。則亦不能漠然置之耳。總之吾人今日耳中聞弭兵爭減軍備及國際公判之言論。紛紛不絕。吾知吾美人之最善思想最高希望。實以此爲終鵠。雖此項境界。實現之日尙遠。然今日已在起點。終有合尖之一日。則有可確信者。然則據吾意見。欲扶翊此項運動之進行。則列強互相提攜。以贊助一軟弱無能爲之民族。使不至陷於絕地。乃一必不可少之補助行動也。苟此次行動得以實施。則世界上一大爭鬨之原因已去。和平之期。庶可望早達矣。吾就此層觀察之。覺吾實已瞥見此項大運動。此大運動者。扶助一力自爭存之國民。而使之不至陷於列強互相忌嫉自由侵略之漩渦中。其勢力之影響於世界者。殊不尠也。

  金錢外交之說。相傳已久。此說確爲何義。余不能明。據吾所知。在舊時代所謂外交術者。乃有種君主。好大喜功。專求開拓疆土。或保護其已有之疆土。藉外交術以擴張或推進其權力。故當時之外交。每致力於締結同盟。訂立條約。或運用勢力。以達此等政治目的。若在吾人今日所處之時代。則世界上之勢力經濟。實更大於政治。視往時情形。迥然一變。世人所競爭者。乃轉而在貿易與市場矣。今假令吾美國人慾築鐵路或經營其他大事業。向歐洲乞貸鉅款者。吾人不必吿諸吾政府也。但往歐洲與資本家商量。彼資本家亦卽以資貸吾。亦不必向其政府饒舌也。此何故乎。誠以外人一則稔知吾人實業上之經驗與品性。再則彼知吾國法律修明。有極好組織之法庭。賦有相當之裁判權。外人可以向此法庭求其保護權利。使債務者實行契約。故不必呼籲於政府耳。若夫中國則不然。旣無法律。又無外人可以上訴之相當法庭。故貸資者之惟一保護。祗有求其政府於外交上助其一臂。此乃出於不得不然者。苟無政府之助力。則貸資者將居於無可如何之地。而債權了無保障矣。然貸資者之政府。旣須扶助貸資人。則自應預聞借款合同之性質。及所以訂立之緣由。以察其目的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公允。否則政府全爲局外之人。政府亦不肯擔此責任也。職是之故。近來似已成一慣例。貸資者必首先請求政府協助。得其認可。而列強運用外交勢力。以保護其國民。乃成爲一平常必要之事實矣。

  今夫世界各國之政府。莫不爲此一例之舉動。譬如在北京之各使館。莫不爲其國人擴張商務之後援。或則使館中設有商務隨員。或則設有商務局。派代理員。與使館指臂相連。於是各該國之在華商人。其經營之事業。乃皆得協助與保護而安如磐石矣。今諸君皆富於經驗者。試思此等助力。苟以反對金錢外交之故。而一旦奪諸諸君之身者。諸君有不竊竊然懼。不敢再在中國放手經營業務者乎。諸君須知吾並不欲爲爭突譁辯之議論。吾並不欲於如是之政策或如彼之政策間有所雌黃。亦不欲於吾美與中國或任何他國間之交誼有所短長。吾惟以一美國人之資格居留中國。觀察大局之進行。但見中國未闢之財源極廣。但見他國所投之利益。進步異常奮迅。但見彼皆有布置極善之協助機關。而我獨無。吾乃不覺心忡忡然莫能安帖。偶見有吾美人慾往中國插足其間者。吾輒不禁慾推其背而促之曰。去休去休。

  今更言吾國之前塗。則吾人今日實已跨入一吾國財政史之新時代矣。(譯者按指改革稅法而言)就吾個人之關係言。吾並不欲多所攻擊。夫吾固夙爲主張保護貿易之一人。然有時吾亦覺此主義勵行過甚。頗欲矯而正之。一爲比試其優劣。誠以無論向何方進行。於我總無傷耳。雖然。因改革之結果。而外國貿易競爭之侵入吾國。則已有不可免之勢。此事於吾人有利無利。吾不欲斷言。總之此競爭之影響。吾人不久卽將觸受之。則可斷言者。循是以往。外貨之在吾市場多一分。卽吾之貨減一分。然吾仍不敢謂此卽非吾之利。惟有一端可以確信者。則吾苟不於世界之他方展拓商業。以補償在本國所受之損失。則其爲害也必矣。夫吾人之築造巴拿馬運河。經營夏威夷蓋姆斐律濱島。孰非爲前途久遠計。以擴張吾美人之能力材性者。良以吾美人材力之膨漲。不能永遠局限於一國之內。效中國鎖閉政策之所爲也。故吾以爲奬勵吾人合法擴張商業於世界各處。實爲應有之義也。

  吾今更爲一言。吾詞畢矣。諸君試往中國。觀商業之擴張如何者。夫今日之中國。新國也。百事待舉。而以造路爲最要。造路則須外資。彼貸資築路或助之改革幣制者。勢必於經濟上占優越權。而吾人苟非參列其間。則必反是而得不利益也明矣。夫吾人苟能參列其間。則吾人之勢力必占優勝。何以言之。蓋華人頗愛信吾人。知吾人非有侵漁之詭謀者。故甚歡迎吾也。然吾已言之。吾人不能獨行其是。必與他強聯合。從事於中國。發達事業。此則吾人之利。同時亦足以運用一種良好之勢力。裨益中國及一切有關係之分子者也。夫彼曹固曰循往日之習慣。法前賢之敎訓。不知此在往時。自屬明哲可行。然吾所欲問者。是否吾人今日可以安於雌伏。不與世爭。一任他人之向吾搏擊。而吾乃默然不一反擊之乎。諸君恕我。吾此演詞。淩亂無序。今將畢矣。吾更以一言結之曰。吾頗信愛華人者。吾不知彼將來之命運如何。前途如何。然吾愛其人。吾信其人。吾確知華人於德智體三者。皆不愧爲大國民。吾甚願與彼等結永久之友好也。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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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9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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