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心理/原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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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心理原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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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心理原序[编辑]

此书乃专述群众特征之书也。夫一民族之中。人人同承其先代之所遗传。则必有其共同之特征。此即民族之真精神也。今有若干人集而成群。而有所作为。则于其民族之特征以外。尚有其心理上之新特征发现。而与其民族之特征有时竟大相迳庭者。苟澄心观察之。则必灼然可见也。

今日组成之群众。影响及于人民之生活。殊为重要。殆为前此所未尝有者。何则。盖个人有意识之行动。往往以群众无意识之行动代之。实为今日重要特征之一也。

今吾将关于群众之难题。而以纯粹科学的见地硏究之。夫纯粹科学的见地云者。乃以一定之方式硏究之。脱然乎历来意见上理想上主义上之感化之谓也。吾信如此硏究。殆为格物致知之唯一方法。而于聚讼纷纭之群众难问题中。尤适用之。且夫科学家对于宇宙间之现象。而欲有所阐明。以立之证。则于一己之利害关系。亦必不能有所顾虑。大思想家达尔维拉氏(M. Goblet d'Alviela)于其近作中。尝谓鄙人于当世学派。一无所属。故于一切学派之持论。往往有所异议。此书既成。吾亦冀有此同等之称誉也。若夫门户之学。见解多偏。苟墨守一家。则必以先入之说为主。其失之隘。固其所也。

抑更有进者。读吾书者。恒以余硏究所得之结论。类于矛盾。如对于各种群众之理解力。既称之为劣等矣。且以此例诸议会。而末复力言干涉群众组织之为危举是也。虽然。余自有说。余尝征诸历史上之往事。而知社会上各种组织之为有机体。较诸一切生物。尤为复杂。故欲其猝然之间。发生急激之大变化。决非人力能任。或以自然之趋势。有时发生极端之方策。然决非能符吾侪之所期望。尝见有人民为狂热所驱。毅然施行钜大之改革。其说虽于学理上如何良善。然其结果。往往成为祸国之媒。职是故耳。盖大改革之业。必适值民族精神可以与为变化之时。然后方能行之有功。否则亦惟一任岁月之推移而已。且夫芸芸之众所思所为。思想感情风俗习尚所支配。所谓吾人生活之要素。亦在乎是。而一切法律制度。则仅为吾人性格表面之表识。亦即为吾人需要之现于外者。质而言之。则法律制度者。乃吾人性格之结果。而决不能变更性格者也。

社会上之诸种现象。皆附丽于民众而起。故硏究社会现状与硏究民众。二者常不可分离。自哲学上之见地观之。硏究社会现象。虽有绝对的价值。然自实际上观之。则仅有相对的价值而已。

凡硏究社会之现象。必当从其相异之两方面。顺次考察之。然后知纯粹之理论。与实际上之理论。常立乎相反之地位。若真理与实际吻合无间者。决非世所能有。即于物质方面。亦不能外此说。今试由绝对之真理观之。则若者为立方。若者为圆形。固为几何学中一定不易之形体。不难据公式以确下其定义者也。然自其映入于吾人眼中之印象证之。则又幻然呈种种之外观。譬如绘象。明明为立方形。或变为三角之金字形矣。为平方形矣。明明为圆形。或变为椭圆形矣。为直线形矣。此等幻相之考察。殆较诸实际。尤为切要。何则。吾人日常之间。目之所得而见。与绘画与摄影之所呈现者。举为幻相。故曰、幻相中所含之真理。且较真象为多。彼墨守几何定形以用之于实体者。不免矫揉造作。戕贼自然。究其所作者。则亦几乎不可辨识矣。假如宇宙之中有一奇异之世界。其居民祗能举一切之形形色色。绘入画图。摄入照相。然终无由直接接触之。则其人对于实际上之形态。殆不易发生正确之观念。况此等形态。惟少数之学者。方能领会。而普通人类对之。殊觉无甚意味焉。

彼哲学家之硏究社会现象也。须知学理的价值。与实际的价值。二者实相辅而行。不能偏废。而于文明进化之中。实际的价值。尤为重要。学者苟明此理。则于持论之际。必极审慎。决不徒恃论理学之方式以为论断矣。

此外又有一原因。足令论者知所审慎。盖以社会中之事物。如是其复杂。苟欲洞悉靡遗。全体了然。势已有所不能。若欲于其相互之结果。洞烛机先。则益无其事矣。无他。盖吾人可见可闻之事物。至有限量。而吾人之所不见不闻。或无由见无由闻者。真不啻恒河沙数。且社会现象而为吾人所可见者。皆原因于渊深浩漫不可捉摸之作用而来。而为吾人所无由硏究分析者也。譬犹汪洋巨浸。吾人但见其表面之波涛汹汹而已。至其波涛之所以汹汹。实由其千寻海底洪流往复之故。而为吾人所无由见无由知者。以群众行为之大部分而论。其心意程度之低下。诚不待论。顾于其他之行为。又常有不可思议之势力导之而趋。此实为先人所定吾人之运命。而为古代遗音之所寄者。吾人虽不能识其存在。然亦不容忽视也。譬如语文。其尤为复杂巧妙之一例乎。除于不知不觉中习用以外。有能知其所从来者乎。纵有积学之士。文法名家。除记述语文上之规律而外。亦不能有所创造。即以伟人哲士之思想而论。谓之全然出诸其人之脑力可乎。虽其思想之创造。不能不谓由于其人之潜思默识。然使无群众之精神。以为其凭借。譬犹植物而无恒河沙数之泥沙。以助其潜滋暗长。其能有所成就者乎。

故知群众者。无意识者也。惟其无意识。故其力方能强大。譬如自然界之生物。无不为其本能所支配。而其行为之复杂。殆足令人惊异不置者也。且理性之为人类属性。至于近代始然。至欲据之以发明人类不知不觉之行为之法则。则尚未臻乎完全之域。若夫欲以理性之行为。以代人类不知不觉之行为。则益敻乎远矣。且吾人之一切行为。以不知不觉者为多。为重要。而理性之行为为少。为无关重要。要而言之。则不知不觉之行为。直与吾人所莫明其妙之势力无以异也。

由此观之。吾人苟欲自安于狭小之科学范围以内。以求知识。而不欲自陷于惝恍迷离一知半解之境。则吾人所能为者。亦惟以耳目所及之现象。而加以观察硏究而已。若欲以吾人观察所及。而欲有所论断。殊为过早。何则。盖吾人所真知灼见之现象之后。常有渺茫莫见者存。而此渺茫莫见者之后。又有绝对不能见之现象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