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心理/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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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各种群众之分类及其详说
[编辑]第一章 群众之分类
[编辑]- 第一节 复杂群众
- 复杂群众中相异之各类 民族之影响 因民族精神之强大群众之精神遂至微弱 民族精神表示文明状态群众精神表示野蛮状态
- 第二节 单纯群众
- 单纯群众中相异之各类 党界及阶级
前述两篇。第就心理上说明群众共同之性质而止。今有进于此者。即群众之集合体苟殊。则必自有其特性。而与其共同之性质并行不悖。且集合体之所以构成。必感受某种原因之驱策是也。故欲知其特质。即当先论其分类。
分类之起点。为多数人之偶尔集合。其组成之简陋。在异民族之间尤易见之。且此等团体之所以联合。其权实操诸彼等所崇拜之首领。而一惟其意志是从。古代之野蛮民族能联合以侵略罗马。即其例也。
其较高者。即为以或种势力之故。取得共同之性质。终且组成一单一之民族。此等集团。于群众特有之性质。固未尝无所表现。然其浅深高下之度。一以其民族之特性为断耳。
是二类者。于或种势力之下。均得变为组成的群众。即所谓心理的群众是也。试分别论之如下。
(甲)复杂群众 | (一)无名群众.如街市之乌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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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无名群众.如陪审官及国会之集合。 |
(乙)单纯群众 | (一)党派.如政党教宗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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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如军人界僧侣界劳动界之类。 | |
(三)阶级.如中流阶级农民阶级之类。 |
各类群众之特性。当依次略述焉。
第一节 复杂群众
[编辑]复杂群众之特性。前篇已屡述之。此种集合体之组成。不外职业异智识异状况异之人偶然集合而已。
夫人类苟集而为群。有所作为。则必有集合体之心理。与个别之心理大异。而人人之智力即因此而生差别。此固吾侪所已知者也。且个人之智力。于集合体不生影响。盖集合体之作为。每为不知不觉之感情所支配。此其理吾前已详言之矣。
复杂群众之中。有所谓根本要素者。即民族是也。民族苟殊。即能于同时并峙之复杂群众中。各各表示其特殊之面目矣。
民族之作用如何。与夫吾人之一切行为。民族作用每为其最有力之要素。前既详述之矣。且不惟个人之行为为然。即于群性之中。民族之作用。亦可述而得之。今有乌合之众。偶然集合。如同为英人。或同为华人。则必与俄人法人或西班牙人所成之乌合之众大异其趣。此其例也。
各民族间遗传之心的组织。既各各互异。即足使各个人间感情上思想上之方式。因之不同。以此之故。虽以利害关系之故。集而成群。且各民族之人数。适又相等。然徒以民族互异之故。其表面虽若融和。而内部必仍涣散。此必然之势也。彼信奉社会主义之徒。恒致力以开大会。而使各国之劳动者。集于一堂。其人数非不众也。议论非不高也。然人数愈众。冲突亦愈甚。迨其结果。每以不懽而散。此即其一证也。夫拉丁民族之群众。无论其或主革命。或主保守。苟欲其所求者见诸事实。则每出于依赖国家扶助之一途。因之遂不能不倾向于中央集权矣。甚者且渐渐主张狄克推多之制矣。若夫英美民族则不然。彼辈对于国家。无所依赖。一切皆求之于个人之独创力。法人爱平等。而英人尚自由。此其又一证也。即以同一社会主义庶民主义而论。世有若干国家。即有若干派别。其原因亦不外乎民族异同之故耳。
由前而论。则民族精神者。影响于群众之意向极钜。且于群众癖性之变化。亦得而制限之。故民族之精神强。则群众之劣等的特质即不甚显著。此实为根本不刊之论。大抵群众之状态。一得优势。则与原人状态相类。或谓之为回复原始时代。亦无不可。洎乎 民族构成。乃得次第脱离于野蛮盲动之外。而渐渐归向于文明。此无他。以其构成之精神坚强而团结焉耳。
今欲硏究复杂群众之类别。离于民族之影响而言。得大别之为二类。一曰无名群众。如行道之人是也。一曰非无名群众。如议会及陪审官是也。对于行为之责任观念。前者几不作此想。而后者则渐渐发达矣。故二者之行为。因之亦有殊异之倾向矣。
第二节 单纯群众
[编辑]单纯群众细别之为三。一曰党派。二曰界。三曰阶级。
党派云者。组成单纯群众之径路之第一步也。一党一派中之各个人。其职业异。其教育之程度异。其所属之社会阶级亦异。而所以使之成为一党一派者。则必以其共同遵奉之信条为其中间之连锁。例如政党及宗教派别。皆属此类。
界之云者。代表群众组织之最高程度者也。夫党派中之各个人。大都为异其职业。异其教育。异其社会上境遇。仅由共同遵奉之信条。以为连锁。至于各界中之个人。则必有同类之职业。受同种之教育。且须有社会上同等之地位。然后能组成之。例如军界商界学界是也。
阶级云者。其起源不一。而各个人之结合也。非如党派之有共同信条。又非如各界之有共同之职业与教育。殆因同一之生活习惯。利害关系。以为其连锁者。例如中流阶级农民阶级是也。
吾于本书专注重于复杂之群众。而于单纯群众之硏究。留待他册。今将于复杂群众之中。姑举显著之数种。以毕吾说焉。
第二章 所谓犯罪的群众
[编辑]- 群众何以称为犯罪 依法律言之可以谓为犯罪然依心理学言之则否 群众之举动恒出之于不自觉 此说之诸例 一七九二年九月屠杀事件主动者之心理 彼辈之理由感情凶残道德等说
夫群众之状态。一达于激昂极致之时。则必纯然为不自觉之盲动。而悉听命于暗示之指导。谓为犯罪。实难言也。然犯罪云者。已为近世心理学家所通称。其说虽不当。吾姑亦从俗用之耳。夫就事论事。群众之或种举动。诚宜加以犯罪之名。然其动机。实为强有力之暗示所驱使。且于其事后每认前所作为。实为义务职分所当然。是故与普通之犯罪行为。固有截然不同之点存也。今试一硏究群众犯罪之历史。即知吾说之不谬矣。
观于巴士的狱(Bastille)狱长洛纳氏(M. de Launay)之被杀。可为此事之一实例。当夫巴士的之城堡既下。狱长乃为汹汹之徒所包围。四面受敌。或议缢之。或议斩之。或议系诸于马尾而死之。方当群言纷呶之中。而洛氏适于撑拒挣命间。无意中蹴某甲一足。其旁立之一人。遂声言宜使被蹴之人手刃洛氏之吭。由此暗示。众遂哗然和之。其说即被采用矣。
此某甲者。不过一失业之厨夫。其人之插身是役。不过出于好奇之心。欲观其究竟耳。且彼又震乎诛戮民贼之功。谓为爱国。当受上赏。(凡属汹汹之众多作是想)故遂受此委任而不辞。即以众授之剑加诸洛氏之颈。不意此剑过钝。不适于用。乃探囊出其黑柄之小刀。施其宰肉之惯技。洛氏乃于此毕命焉。
由此观之。可知此人举措。实依暗示而行。而此暗示者。又由集合体发出。故为力倍强。而此戮人之人。又以其侪辈赞赏鼓舞之故。益信由此而行。可建殊勋。故类此行为在法律上言之。虽为犯罪。然在心理学上言之。决不含有犯罪之性质也。
吾人苟就群众犯罪之一般性质而观之。则与上述状态确无少异。约言之。即易受暗示、轻信、易动、感情不论善恶皆涉于夸张、及或种道德性之表示是也。
法国史上其贻人最不快之记忆者。莫如一七九二年九月之屠杀事件。然即此可见前述特征之存在。此等群众之举动。在事实上颇与圣脱拔索洛米(St. Bartholomew)屠杀事件类似。史家台恩氏(M. Taine)曾就当时记录。记其颠末甚详。兹转述如左。
当时之尽杀囚徒而使狱舍一空之议。果出于何人之命令乎。抑发于何人之暗示乎。世固无有知之者。其为但顿(Danton)乎。抑为他人乎。虽有所推测。然实无关轻重。可置不论。特吾人所认为最有兴味之一事。即此执行虐杀事件之群众。其所受之暗示力何以如彼其强之一点耳。
此时参加虐杀之人。其数在三百以上。语其性质。则为极复杂之群众。其组成之分子。除少数之专门无赖外。大抵为商店之伙友及从事于各种职业之徒。例如鞋工石工制锁者理发者书记使役等是也。彼辈一度受暗示之感化。遂确信其所为乃出于爱国之义务。一如前述之厨夫然者。约言之。彼辈同时实以一身充两役。即裁判官与刽子手是也。至于自身之犯罪与否。实当时所梦想不到者也。
彼等既自以其职务为重大。当举事之始。即已构成一类似之法庭。其心意之坦白。及其正义观察之幼稚。此际遂同时发露。在此类似法庭之下。立于被告地位者其数甚多。遂议定先从贵族僧侣官吏王族等人下手。尽杀无遗。而不必俟诸特殊之判决。盖此等人之地位职务。一入于爱国者之目中。即为有罪之确据。亦可异矣。至前述之四者以外。则或验其容貌。或察其声誉。而断定其有罪无罪焉。由此方法。群众乃心满意足。以合法为口实。著手残杀。而其狞猛凶残之本能。遂得以恣意发挥。且此类本能。在集合成团之际。尤能达于高度。然同时亦不能阻碍他种相反情感之发生。如仁慈恻隐等念。可与凶残狞猛之本能同时呈极端发露之观矣。
当时之民众。同情之念甚广。而感受之性甚敏。如巴黎之劳动者然。有人于某狱中闻悉该处狱囚缺乏水饮至二十六时间之久。至欲手刃狱吏。以快人心。幸经囚徒之苦求而后止。又有狱囚一名。为临时法庭宣布免罪。观者欢跃。鼓掌若狂。虽至守卫刽子手等亦表同等之欢忭。乃继此而后。大杀戮忽尔开始矣。虽伏尸满路。流血成渠。而蚩蚩之众。不以为可悲。反以为极乐。歌笑忭舞。杂然并作。至有为妇女特设座位。令观贵族之就刑以为快者。珥笔之士。以为是乃正义所在。争相纪录云。
当时又有一人以为妇人座位较远。艰于遐瞩。而能与于手击贵族之殊荣者。又属少数。因提出一方策。群相和之。遂决令观览之人。列成两行。而使被刑之人。徐徐引而过之。每一观者必以厚刃之背。将囚一击。使之宛转至死。愈久愈快。比至某处狱舍。竟逼令狱囚全然裸体。凌迟处死。刳之脔之。每杀一囚费时至半小时之久。最后乃猛然一击。使其腹裂肠出乃毕命焉。世之惨剧。盖从未有甚于此时者。彼辈嗜杀虽若天性。然又未尝不发挥其群众之道德观念。对于死者之金钱珍宝。必赍以奉诸委员之案上。莫有怀自私之念者。亦可异矣。
群众推理方式之幼稚单纯。可于其一切行为见之。此乃其心意之特征也。当彼巴黎民众虐杀一千二百乃至一千五百所谓“国民仇敌”之后。其中有人建议。此外狱舍中所收容之年老乞丐浮浪少年。宜尽杀无赦。众皆韪之。当时适囚徒中有一某囚之寡妇。慎其入狱。尝谓苟一旦恢复自由。必纵火焚烧巴黎而后快。此言一出。屠狱之议遂生。众意彼妇云然。则其他之人可知。彼辈“国民公敌”。非诛戮净尽不可。此议一决。全体狱囚。遂罹于难。就中且有十二岁至十七岁之青年五十人。众意彼辈他年。必为民害。遂亦骈首受戮。惨哉。
一星期后。群众厌倦。此等行动。乃告一段落。彼辈且深信为国家故不得已而出此。群向当局请求报酬。就中最热心者。且冀勋章之授与焉。一八七一年之法国历史。类此之事。不遑枚举。今日者群众之势力日增。平昔操权之人。已次第屈伏于其前。类此事端。今后且方兴未艾。吾侪或有目击之机会。未可知也。
第三章 刑事陪审官
[编辑]- 刑事陪审官 刑事陪审官之普通性质 陪审官之判决不因其组成分子之异同而有所殊观统计可知 使陪审官得受心意上之印象之方法 辩论之式样及其感化力 著名律师说服人之方法 陪审官对于某种之犯罪或示宽大或示严酷 陪审制之功用以行政官代陪审制时所生之危险
欲举各种陪审官而逐一硏究之。则其事至为烦难。兹特就其最切要者言之。如爱散士裁判所(Court of Assize)之陪审官。乃前述非无名群众之一绝好实例也。彼等推理之能力极弱。而其被诱性则甚强。且因其常受群众指导之感化。故常为无意识之感情所导引。在此硏究之际。则知不能洞达群情者必致演成种种谬误之趣闻。其实例可得而举也。
将试仅就判决上观察之。则组成群众之各分子其应具之知识程度如何。决非为重要之点。陪审官者即其绝妙之实例也。今试将彼辈召集。令对于某问题发表意见。苟此问题非为其所专门。则所谓知识者直无所用之。此说前已论及之矣。例如召集科学家美术家于一堂。使之讨论某项之普通问题。则其所下之判断。未必能与圬者或市贾之判断而有所异同。一八四八年以前之时代。法国当局于陪审官之资格选择至严。非有教育阶级若大学教授若官吏若文士之类者。即不得当选。降至今日。则小商人小资本家以及雇佣之徒。均得厕身于陪审官之列。以古方今。有一奇异之点。每为专门记者所发见。即不问陪审官之组织分子如何。其所判决常出于一辙是也。此说也。即反对陪审制度之行政官。亦常认为正确。前裁判所长倍赖氏(M. Bérard des Glajeux)之追怀录中。常述此问题如左。
今日者选择陪审官之权。事实上已全归于市参事员之掌握矣。彼等恒因其政治上选举上先入之见。而决定某也宜任。某也宜免。……其被选之陪审官。大半为商业中人。否则碌碌无所表见之政客及行政部属之雇员而已。……彼为裁判官者。其意见如何。职业如何。均不必问。盖以多数新进之陪审官热心任事。且又各怀善意。无论地位之高卑。皆出之以同一之器度。于陪审官之精神。实丝毫无忝。是则判决文之今古无二。固其所也。
右所引述之结论。吾人诚深韪之。第其解释之理由。颇极薄弱。然亦无足深异也。何则。盖今日之所谓律师与行政官者。昧于群众之心理。殆无少异。则其不解陪审官之心理。固亦无足深怪。倍赖氏又尝述一事。足为吾说之左证。彼谓大名鼎鼎之律师兰恪氏者。无论何案。必对于陪审官行使其抗辩之权利。然按之历来之经验。此等抗辩。固不见有如何之效果。故今日之检察官与律师。对于陪审官每多放弃其抗辩之权利。巴黎法庭之中。又常见之。而其判决则仍如倍赖氏所云“与往时无少异”。不能谓为良。亦不能谓为恶。此征诸事实而自明者也。
夫役于情感则易。而动以辩论则难。群众然。陪审官又何独不然。某律师有云。“陪审官苟见有慈母怀抱其婴儿而乳之者。则必有恻然之念生焉”。倍赖氏又云。“女子苟欲得陪审官之施恩。但以冶容惑之可矣”。皆确论也。
陪审官对于犯罪之危及社会全体乃至其自身亦受其馀毒者。多严惩不少贷。若其犯罪由乎情欲之动机而起。则恒示以非常宽大之度。即如未婚之母。死其私生子以掩其不德。少艾之女。掷镪水于其情夫之身。以泄其始乱终弃之慎。则被处重罪。殆不多见。盖此等犯罪。其危险不及于社会。且女子为人所弃。而国家无保护之法律。苟自为报复。转足为轻薄男儿立一烱戒。与其谓为有害。无宁谓为有益。陪审官于此类之措置。殆出于本能的感觉者也。
- 尤有应注意者。陪审官等对于犯罪者。常分之为有害社会与无害社会之二类。此实不可谓为平允。即就立法之目的言。对于危险之犯罪。其用意亦在保护社会。而非为社会复仇也。然在法国法典及其行政官之头脑。则犹浸染于古代之复仇主义。彼等对于“不再犯即免刑”之法律。往往不愿施行。然依统计上证明。则第一次所科之刑。实不啻引导受刑者为第二次之犯罪耳。盖彼等之意。第知赦免罪人即不能代社会复仇。至以复仇故而成为危险之犯罪。则非其所能见也。(原注)
陪审官既如群众然。易为威严所感印。某氏尝谓由陪审官之组成而言。则最为平民的。由其好恶之感情而言。则又最为贵族的。姓氏也。门第也。资财也。名誉也。有名律师之援助也。以及其他可以增重被告之声望名位者。均可使被告者立于优越之地位云。有名之律师其所最注意之一事。乃在注意陪审官之感情。使之于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时时以简单之议论及幼稚之推理方式施之。一如对付一切群众者然。英国某律师夙负盛名。其所取辩护之途径如左。
辩护之时。宜常注视陪审官。惟精惟审。相机而发言。以我之经验。我之洞察力。外察陪审官之颜色如何。内忖我之一词一言影响于彼之心意者又如何。然后急起直追。提出结论。彼之第一步。先在默察彼辈中何人为我所动。而暗暗运用之。使人皆表同情于我。其反对我者。果属于何种原因。则尤心诚求之。期其必中。盖欲出入一人于罪。除关于正义之感情以外。尚有种种之理由存在。此真律师事务中至微至难之事也。
观于以上数行。则于辩论之秘诀。思过半矣。吾人由此。乃知演辞之先事预备者。收效殊薄弱。盖演说者之能事。惟在默察听者所生之感印。随机应变。时时变易其言耳。
律师之目的。又不必使陪审官之全体一一服从吾说也。但就其主要之人物能决定一般之意见者而说服之可耳。盖陪审官与群众相似。亦必有少数之人而居于指导全体之地位者。前述之某律师有言曰。余由经验所得。而知陪审官中恒有一二有力量之人。能充分指导他员。而使之与己一致。苟以巧妙之暗示。使此一二人折服。实为辩护之要端。其尤要之第一方法。在乎使之愉悦。苟能令其愉悦。则有所辩论。听者必能乐受。于折服之道思过半矣。兹转录洛曲氏(M. Lachaud)记事录中之逸话如左。
洛曲氏于出庭辩论之时。对于最占势力又最顽固之二三人。始终注目不移。且常能折服之。一日某案辩论之际。氏对于此非常顽固之陪审官。虽以极巧妙之言辞。历时四十五分钟之久。而迄不能奏效。氏忽中止其辩谕。向审判长言曰。公胡不命侍者引幕蔽窗。盖日光直射陪审官之席次。而第七席某君之目行且眩矣。第七席某君之席次在第二行之首座。即最顽固者也。某君闻之。面发頳微笑。亟答以谢词。遂于无意中表同情于洛曲氏云。
近顷多数之评论家以及最有名之人物。对于陪审制度。已开始为激烈之反对运动。实则陪审制度虽多不满于人之点。然对于尊严而无监督之行政官所屡屡发见之愆尤。而欲救正之。保障之。则舍陪审制外。殊无他道。‘以事实上言之。行政官者。乃不受他人之支配监督。而自由行动之唯一制度也。法兰西虽屡经革命。号为民主国体者。曾不能有英人所享之人身保护令之权利。(Right of Habeas Corpus)多数之暴君虽经放逐。而各市所置之行政官。仍得随意干涉市民之名誉及自由。彼甫由大学毕业之检察行政官。每得以其权力。随时检察高位之人。贸然认为有罪。而置之于狱中。且不负有听人评其当否之义务。且得借口于审查案情之故。令被拘之人滞留狱中至半年或一年之久。最后亦不为一文之赔偿。与一言之谢罪。而漫然纵之使去。今日法国之逮捕状。与往日君主时代为人所非难之旧制无二。其相异之点。不过旧制之逮捕状。惟身居高位者始得用之。而今制则凡智力薄弱之市民全体。均得恃为武器而已。(原注)’一部之人士主张陪审官当专由知识阶级中选任。然观其所下之判决。则与现制度之陪审官曾无少异。又有一部分之人。则主张全废陪审制度。而代以审判官独裁制者。然不知陪审官所陷之谬误。审判官先不能免。且被告提出于陪审官之前。凡行政官检察官以及一切法庭中人。均先认其为有罪。凡此诸端。彼似是而非之改革家。殆已忘之。真不可解。诚如上说。苟以行政官代行陪审官之职。而为确定之判决。则凡被告之可以宣告无罪者。至是真全失其保障。又不待言矣。要之陪审官之谬误。大抵行政官实先犯之。苟欲取裁判上之谬误而纠正之。则应受非难者。实为行政官。试举其例如下。有某医士者。为半疯之少女所诬告。而愚鲁无识之检察官。遂据以起诉。苟非激动公慎。由省长下令释放。则某医士将抱不白之冤。而受缧绁之辱矣。不但此也。苟陪审官遇有不能了解之专门事件。每以为必已经过训练有素之人审查。而惟检察之言是听。如是则审判上究竟谬误之人为谁。陪审官乎。抑行政官乎。此不待言而明者。故吾人于此。亦惟有断然主张陪审制之存在而已。且夫陪审官之一职。自成为一种之集合体。非人人可得而充之者。又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以主义而言。不能随人随事。而有所轩轾。故法律之严峻者。惟陪审官得以缓和之。至于推事。则惟知墨守条文。而不必存怜恤之心。甚至以贫苦无依且见弃于情夫不得已而杀害其私生子之弱女子。而与杀人之凶犯科以同一之罪名。实则就本能的感觉而言。则被诱之女子。较诸诱人之男子而法律上不受如何之裁判者。其罪必较轻。此惟陪审官能见及之。而为之酌量减轻。即此一事。已足救行政官之缺点。奈之何其弃之耶。
吾尝熟察集团之心理及他种群众之心理。窃谓对于非故意之犯罪者。与其受行政官之裁判。无宁受陪审官之审理。盖就质于陪审官。尚有万一无罪之希望。若在行政官。则惟有绝望而已。夫群众之势力虽可怖。而或种集团之势力尤可怖。盖群众或能由确信而被动。而或种之集团。则绝对无之。此两者相异之点也。
第四章 选举的群众
[编辑]- 选举的群众之通性 游说之术 候选者所应备之品性 威严之必要 工人农夫何以不恒于其侪辈中推举候选者 言辞及于选举者之影响 选举演说之恒态 选举者之意见如何构成 政治主干员之势力 彼辈足以代表最高度之专制 法国革命之主干员 普通选举制于心理学观之价值殊轻然不能易之 选举权即限于公民之某种阶级其结果恒与今无所轩轾者何欤 各国普通选举所表示者何物
所谓选举的群众者。即某种之集合体。投以选权。使之选出手握某种职权之人是也。此类群众。实已构成复杂的群众。其行为常限于单纯而明确之事务。即于各类候选人中推举相当之人而已。故于前述之群众性质中。亦不过表现其数端。即所谓慎激性耳。轻信性耳。单纯性耳。以及推理力之不完。批评精神之不彰耳。且于其决断之际。群众指导者之影响如何。以及前述之诸要素。如断言复言威严传染等之为力如何。俱可得而见也。
复次。吾人所亟欲寻究者。则对于选举的群众。果当以何术说服之乎。苟知其术。则于彼等心理之所归。虽不中不远矣。
候选人之必具者。厥为威严。而个人之威严。惟由富力所生者足以取而代之。其他若大才异禀。皆于候选者之成功无关重要者。然则所谓重要者何物耶。是在候选者具备威严。以临选举之人。使之不遑议论而必推戴自己。且选举人之大多数。为力作之工人与田畴之农夫。而彼辈对于平日所与居游者。推选极稀。无他。不具威严故也。间或有之。亦必出于间接之理由。或则有意与盛名者为难。或则对于向所依为衣食父母之佣主而有所反抗。至选举之际。则欲一反其地位。而自为其主人。此其例也。
然仅备威严之人。又不能确保其候选之必成也。必也对于选举人先满足其贪欲心与虚荣心。然后乃能定其所向。故候选者苟欲施其笼络之术。必先媚之以逾量之甘言。申之以无限制之预约。则庶乎其可已。
苟选举人而为劳动家。则不宜对其佣主而过事侮辱之。诽毁之。惟对于选举中之敌人。则恒指为无赖。斥为罪人。由断言复言传染等之手段。使之浸润于选举人之脑中。而不必求之于事实之证明。彼敌人者。苟属昧于群意之徒。则必恃其辩论。为已解释。而不知以吾之断言。抵制彼之断言。则其成功之机会。恐终不易得耳。
且候选者之方针苟形诸笔墨。万不可使其要领显著。授反对者以他日攻击之材料。反之苟徒为口头之宣言。则虽极口夸张。而亦不为病。盖此等夸张之辞。不但在当时有非常之效。即在将来。亦不生烦累之虞。以候选之人。其初可借此公示之言。而得选举人之赞成。至其选举成功以后。固不至有人不惮烦劳。检查言者之实行其言至何程度者也。
由此观之。则前述之游说要素。因而益信。且此要素。幷可于言辞及成语之作用中见之。言辞及成语之魔力。前章既言之矣。苟游说之士而知善用此术。将不难从其意之所趋。以操纵夫群众。今试举一二从来习用之常谈。若所谓不义之财。若所谓为富不仁。若所谓劳动家之神圣。若所谓资产之公有。虽数见不鲜。然皆灼然有效果可见者。苟候选者能视其力之所能至。而别出其意。以造成意味浑成适如各种愿望之成语。则其成功。又可操券得之。彼一八七三年腥风血雨之西班牙革命。其激动之力。实以成语。且其含意重复。人人得以己意解释之者也。当时有纪述此成句发生之情状者。其言颇中肯綮。今引用之如左。
极端主义之人。以为中央集权之共和制。不过为假装之君主制也而痛斥之。国会中人。随声附和。乃全体一致。公决采用联邦共和制。然即当日赞成此制者。实无一人焉能说明此制之为何物者。徒以联邦共和一语。深入人心。举国之人遂如中酒病狂。直谓道德与幸福之时代。即在目前。而共和党员则以其敌党不许其袭用联邦共和党员之头衔。引为奇耻大辱。国人相遇于途。则互呼联邦共和国万岁。以示交懽。至军队之不守规律。兵士之自由行动者。则以为非常之美点。而赞赏之。讴歌之。今试问彼等对于联邦共和制度。究作何解。则均茫然莫能明其所以然。有谓为实行解放地方诸州。而模仿美洲合众国制度及行政上之地方分权制者。有谓为破弃一切权力。而大弛社会之组织者。巴斯洛奈(Barcelona)及安达路歇(Andalusia)氏之社会主义者。则又主唱地方团体有绝对主权之说。欲于国内设一万所之独立都市。使其各以己意行使立法之权。同时举警察及军队而尽废之。未几。南方诸州突然发难。城邑镇村。所至蔓延。又有某村宣言。须举邻境诸地与首都间之交通而尽行断绝之。乃至穷乡僻邑。亦决心独立。与人隔绝。不相往来。由是联邦主义。一变而为地方分立主义。杀人放火之种种惨剧。遂勃发而不可制。而自西自东。自南自北。均庆祝新制之成功矣。
是故徒恃推理之力欲使选举人之心意中。一一受吾感化其事难能无待赘言。彼对此而抱怀疑之见者。大都于选举集会之报告。从未寓目故耳。在此等集会之中。耳食臆断之谈。诟詈殴击之剧。固为习见之事。至于析疑辨难。则固渺焉无闻。若有狡黠之徒。提出难题。以揶揄候选之人。则在座者或能寂然静听。然亦为时甚暂。不转瞬间必又蛙鸣蝉噪。环起四隅。虽欲继续发言而不可得矣。
公众集会之报告中。其真相果若何乎。尝见某日报所纪。有足以代表百十同类之情状者。其言曰。某某会议组织者之一人。忽提议请会众选举某氏为会长。霎时间喧声雷动。忽有无政府党人跃登演坛。逼近干部委员之座。社会党遂即起为顽强之抵抗。殴击四起。秩序大乱。干部委员于喧哗扰攘之际。渐次就任。而以发言权委诸某委员。某君对于社会党人。开始为猛烈之攻击。而社会党人亦群以恶声报之。妨其演说。骏奴劣汉之声四起。某君不为动。徐徐毕其说。以证明社会党人实为鄙夫为滑稽家云云。又阿列门党徒(Allemanist)尝于某处商业会议堂开一大会。为五月一日劳动祝典之豫备会。其口号为“镇静”二字。适有党员某氏呼社会党人为𫘤奴。为骗子。斯言一出。詈声四起。辩士与听众。群起互殴。几案乱飞。尽化为临时武器矣云云。
读者毋谓此类状况。为选举阶级所特有。实则无论何种集会。即为学术渊博之人所组织。其争论之状。与前亦如出一辙。且吾前此不已言乎。大抵人类一旦构成群众。则其心理的状态。即有同化齐等之倾向。此说之实例。固随处皆然。吾将于一八九五年二月十三日时报中摘录一则。述学者集会之一事。以为吾说之左证焉。
其言曰。是日渐渐向晚。而骚扰之声亦愈杂。其能发言至二句以上而不被人妨碍者。实无一人。全场之中。拍掌声。顿足声。笑骂叱咤之声。哗然并作。盖无状不具。某氏对于该会出以种种之丑诋。可恶哉。卑鄙哉。厌物哉。奴隶哉。破口而出。不留馀地。且声言吾必破坏该会云云。
或问此等状态之下。彼选举人者。果能表现其意见者乎。斯言也。毕竟对于集合体之思想自由。尚抱几分迷想者也。彼群众之意见。固惟所受者是瞻。而不以理论为贵。故选举人之意见与投票。固得以主干之意见为操纵。其有支配此主干之力者。乃即为普通酒肆之主人。何以故。以彼等容人赊卖。最易博得势力于劳动者之间也。现代民主主义之骁将雪尔氏(M. Schérer)有言曰。君知选举时之主干。果为何如人乎。彼辈实为吾人制度之基础。抑亦政治机关中之人杰。盖今日之法国。乃完全为彼辈所统治者也。
- 按主干之名称。或称俱乐部。或称理事会。或用其他名称。彼辈既挟有群众之势力而来。实能构成绝大之危机。以形式而言。彼辈之作为。最非为己。然以实际而言。实足以代表极端之专制。凡主干中之指导者。往往假团体之名。恣其欲言欲为。而不负其责。法国大革命时。其主干者所布告之律令。虽专制之魔王。不能及也。某氏有言。彼辈于国民公会之议员中。往往任意捕之杀之云。当罗拔士比氏(Robespierre)假主干之名义时。其权势莫与伦比。一旦以自大之故。与之脱离。而其权势亦即因之坠地。可知群众擅权之时代。即为主干擅权之时代。换言之。即群众之指导者擅权之时代。其专制之程度。真莫与伦比焉。(原注)
吾人对于选举时之主干。而欲左之右之。实非难事。金钱苟能足用。即得选可操左券。某将军之连续当选。实以三百万法郎得之。此征诸赠金者之言而可信者。
然则选举时之群众心理。与他种之群众心理。如出一辙。不能谓为较良。亦不能谓为较恶。于此见矣。
由上所述。则吾人对于普通选举制度。殆不敢下何等之断语。然使此制之应否存在。决定之任。属诸于吾。则吾由群众心理之硏究而推论之。敢谓基于实际之理由。尚以保存此制为宜。其说如左。
夫普通选举制之弱点。显而易见。论者每谓文明者乃少数才智优越之士之功绩也。一国民众之才智程度。譬如金字塔。才智优越之少数者为其塔巅。迨民之为数愈多。才智之度必愈低。又如塔之阶级者然。由此推之。则文明之所以发达。必不可求之于多数劣等分子之投票解决。从可知也。不但此也。夫群众之投票。其结果每生危机。法国且坐此而迭召外侮。而普通选举制度。又为社会主义胜利之前驱。此制苟成事实。窃恐法兰西人终不免以民众主权之幻想。有更出高价牺牲之一日也。凡此诸说。吾实无以难之。
虽然。此类反对之说。于理想虽殊精辟。而验之事实。则为力甚微。且无论何种思想观念。苟一旦变成武断。则其势力之伟大。几莫之能抗。论者苟明此理。当知吾说之非虚矣。夫由哲学上观察之。今日群众主权说之武断。原与中古时代宗教之武断无异。而其享有绝对之权力。亦与往古之宗教。如出一辙。盖皆臻乎牢不可破之境矣。假令今之自由思想家生当中世纪时代。其能于公认宗教主权势力之时。而聊试其驳击否乎。或者不幸堕入判官之手。控其与魔鬼订约。与妖巫为伍。而将施以炮烙之刑。当此之时。其人对于魔鬼妖巫之有无问题。亦将怀疑否乎。盖以议论之力。与群众之信仰相抗衡。直不啻抗拒卷天而来之旋风。同一愚不可及者也。今日普通选举说之武断。实具有往时基督教武断说所具之势力。时下论者对之。且奉以路易十四世所未尝有之敬礼。势莫与竞。固其所也。他日之变迁如何。亦惟视乎日月之推移而已。
抑此武断之说。在外观上则无论何人。方且以为合理。苟欲破之。其道末由。德克威佛尔氏(Tocqueville)论之曰。“当此平等之时代。人人不以无所差别故而互相尊敬。互相信用。然其对于公众之判断。始有无穷之信用存焉。何则。殆以为人人皆受同等之教育。人数苟众。真理即附之。然而是说也于理岂有当哉。”
夫制限选举制度。其选权大都以其有智识者为限。此制实施。遂可以望群众选举之改良否乎。此又必不能之事也。何以言之。盖一切团体不问其分子之种类如何。程度如何。其智识之标准。终不免较个人为低下。其故盖以人苟置身入群。则人之智识恒趋于平衡。今有一普通问题于此。欲求表决。令学士与担水夫分组投票。而两者之结果。必致无甚差等。世人或援拿破仑三世帝政复活之事。以非难普通选举制度。自吾人观之。则投票之权。即使限于博学多闻之士。其所得之结果。终亦不过尔尔。今有人于此。通数理。谙希腊文。为美术家。为医生。为律师。可谓于学无所不窥矣。然不能以此为例。而谓其人于社会上之各种问题。皆具有特殊之智识也。吾法之经济学者。何一非曾受高等教育之人。顾对于一般问题。如保护贸易主义。币制之复本位制等事。曾有一意见协同之定案否乎。况社会上之一切问题。更仆不能尽。吾人即有所解释。恐亦不过一知半解。举一漏万而已。然则以事实而论。吾人对于社会问题。谓为一无所知亦可也。
如右所述。纵令选举之人。悉由科学家组之。要其结果。将仍与今日投票之现状无异。盖彼等亦被动于个人之感情。及党派之精神者也。吾人于此。将仍不免于今日竞争之困难。或且被困于各界之压迫焉耳。乌见其有远胜于今之所遇者哉。要之群众之选举权。无论为制限的。抑普通的。亦无论行于共和国体。抑行于君主国体。又无论在法兰西。在比利时。在希腊。在葡萄牙。在西班牙。总其所趋。终必倾向于同一之轨辙。何则。选举之事。乃一民族之志愿与需要之所表示。故各国被选者意见之折中。恒足以代表该国民族之精神。时代虽有推移。而其精神之变迁。实未易显然可睹。职是故也。
本书前章曾述民族关系之重要。而缘之而生之制度与政府。影响民生。并不甚巨。吾人于此。乃益见前说之可信。可知各国之国民。无一不为民族精神所支配。民族精神云者。吾人祖先遗传之特性之真髓也。故曰。吾人运命之所由决定。有不可思议之二物在。一为民族。一为日常生活之所必需焉耳。
第五章 议院的集会
[编辑]- 议院足以代表复杂非无名群众之普通特性 意见之简单 被诱性及其限度 固定不易破之意见与其变迁之意见 优柔寡断之原由 指导者之任务 指导者之威严之原由 指导者实为议会中之主人故议会之票决祗为少数人之票决耳 彼辈势力之行使 演说术之要素 成句与幻相 顽固之确信与狭窄之心意为指导者心理上之必要 演说者苟无威严则其言难以见听 议会中之感情不分良恶均流于夸张 有时成为机械作用 法国国民会议之开会 议会有时失其群众特性之事件 专门问题发生时专门名家之势力 各国议会制之利害 议会制合乎近世之需要 此制关于财政上之耗费与人民一切自由之制限 结论
议院之集会。可谓非无名之复杂群众之一例。议员之选举法。虽以时而异。以国而异。然其间实有类似之特征。夫群众共同之特征。虽因民族之关系而分强弱。然决不能完全抑之使不现。若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兰西美利坚诸国。至不同等者也。然而议院集会中之状况。若讨论。若投票。则常有类同之点。而此数国之政府。亦莫不抱同一困难之感矣。
且夫议院之制。为近代文明国民思想之代表。即就或种问题而下一睿智独立之断语。多数人必优于少数之说是也。此在心理学上观之。虽见为谬误。然为世人所公认。乃事实也。
群众之普通性质。亦可于议院之集会中征之。即前述之慎激性。被诱性。理智之单纯。感情之夸张。以及受少数指导者势力之驱策是也。然究以组织之特异。其中又有若干性质。异于其他之群众者。今述之如下。
夫意见之单纯。乃议会中最重要之一特征。彼等对于最复杂之社会问题。辄以极单纯之抽象主义。或其他之普泛原则。以解决之。此类不变之倾向。各党皆然。而于拉丁民族为尤甚。夫主义之解释。虽常以党派而殊。然人苟成为群众之一分子。则对于其主义。辄夸张其价值。而向其极端之方面以行。是故议院者。谓为极端意见之代表者可也。
议会意见之真率而单纯。观于法国革命时之甲古班党(Jacobins)。即可得其最好之适例。该党党员。大抵为武断者。理论者。其人之脑中。则满贮浮泛之普通意见。不问事件之性质如何。辄以其不变之主义处之。说者谓彼辈虽身经革命。曾不见有革命之一事。非无谓也。彼等挟其极单纯之武断之说以为南针。且以为可以将社会根本改造。使今日高度之文明。复返诸社会进化初期之状态。又以实行其梦想之故。恒取绝对直率之手段。一遇阻力。惟知破坏摧灭之一法。如基洛特党(Girondists)山岳党(Men of Mountain)沙密度党(Thermidorians)以及其他之革命党员。莫不皆然。盖彼辈皆鼓舞于此精神之中者也。
议会之群众。每易为暗示所诱。且其暗示常由于备具威严之指导者而来。与其他群众无二。然其被诱之性。则有划然之界限。不可不分别论之。
凡一切问题之涉及地方利益者。议员对之。均有确定不易之意见。非议论之力所得而挠之。虽以德莫塞尼斯(Demosthenes)之辩才。而关于有势力选举人之利害关系问题。(如利益之保护及酒精酿造之特权等)欲求一议员之变更其投票。亦终不可得。盖自选举之始。以至议员投票之时。其间所受之暗示力。已能战胜其他暗示。而继续保持其效力。而其人之意见。盖已立乎绝对确定之状态矣。
- 英国某议员有言。余之为议员。已五十年矣。所闻之演说。多至不可胜纪。然因此而变更吾之意见者极稀。至欲变更吾之投票。则为从来未有之事云云。此说最能表明选举前确定之意见也。(原注)
至于内阁之倾覆。租税之赋课等普通大问题。固无所谓预定之意见。然指导者所发之暗示。纵不能如普通群众感受绝大之影响。然亦不无几分之影响。且各党各派之中。常有势均力敌之人。为之指导。其结果则为议员者介于相反暗示之间。往往反复踌躇。而不能遽决。且有初时之投票。则右甲而左乙。迨一刻钟后。乃一变而为右乙左甲矣。始则通过一法律。继则加一条文。而消灭前法之用意矣。此等现象。固常常见之。如初定一律。不啻剥夺佣主之选择与辞歇其佣工之权利。其后卒修正之。使前律归于无效。此其一例也。
由此理由。故于每期议会之中。有极确定之意见。亦有极不确定之意见。由全体言之。则议院中以普通问题为最多。故优柔寡断之现象。殆为议会中所习见。此种现象。乃即议员对于选举人之恐惧心所表现。盖选举人之暗示。常往来于其胸中。虽有指导者之势力。亦无所用之。至关于不关预有定见之问题。则讨论议决之主动人。仍不外乎指导者矣。
议会必有指导者。乃显而易见之事。征诸各国。莫不皆然。指导者每以各派首领名义。而为议会中实际之支配人。盖吾人合而成群。苟无主人。则一事不能举。一步不能行。是故议会之投票。谓之仅足代表极少数人之意见亦可也。
且指导者之势力。基于其议论者少。而因于其人之威严者多。何则。盖其人苟因事一旦坠其威严。则其人之势力。亦必随之以俱去。可以见矣。
政治上指导者之威严。乃为个人所特有。而与其名望声望无关。观于西门氏(M. Jules Simon)一八四八年为议员时。对于议会中重要人物所下之评语。有许多奇例可述。兹转载如左。
西门氏曰、路易拿破仑之势焰。可谓炙手可热。然先此两个月前。实为一无关轻重之人。又曰、嚣俄氏(Victor Hugo)一登演坛。则碌碌无所成就。人之听之者。与对于辟爱脱氏(Félix Pyat)无异。然尚不能博得同等之鼓掌声。某氏语余云吾不以辟爱脱氏之思想为然。然彼乃一法国之大著述家又为雄辩家云云。魁内脱氏(Edgar Quinet)者。虽为才智卓绝之士。而他人则等夷视之。彼于议会开会前。颇负人望。迨置身会场。则无人敬仰之矣。又云、天禀之价值。在政治集会之际。最易失其光辉。盖政洽集会者。仅于适乎时适乎地。而利于党派之雄辩。加以注意。至于利于国家之事。则无有顾问者矣。夫一八四八年之赖马丁氏。(Lamartine)与一八七一年之西爱士氏。(Thiers)虽曾受议会之崇拜。然当时实迫于危急存亡之利害问题。始感为必要。迨危难已过。而议院之中。即淡然若忘。盖不觉有恐惧。则亦不知有感谢矣。
前引一节。第取其所载之事实。至其理由。则无足多者。以其涉及心理学之处。颇嫌浅陋故也。夫群众对于指导之人。苟以其为国宣劳。为党尽力。而表示其敬意。则群众之特性。已不存在。盖群众之所以服从其指导之人。实为感受其威严而然。初非由于利害与感谢之情。而始听其指挥。苟不然者。皆非为群众本来之性质也。
是故凡富有威严之指导者。常得行使其绝对的权力。著名议员某氏(指克勒蒙沙M. Clemenceau)由其天纵之威严。数年之间。继续发挥其绝大之势力。此固世人之所熟知者也。(此人在最近选举时以某项财政事件而败北)彼之颠覆内阁。设计至工。某著作家述其行动之方术云。孰使吾国民为安南东京之故。竟付三倍之高价者乎。孰使吾于马达加斯加岛(Madagasgar)久立乎动摇之地位乎。孰使吾在非洲西部奈干河之下流。(The Lower Niger)为某帝国所愚乎。孰使吾失去在埃及之优越地位乎。凡此种种。莫非某氏之功也。盖吾国领土之为某氏所蹙。实较拿破仑一世。为祸尤烈云云。
虽然。吾人对于此等指导之人。又不必遽怀剧烈之慎懑也。彼虽使国民出高价之牺牲。然其势力之大部分。实为舆论所养成。盖彼之举动。一依舆论为指归。且当时之舆论。对于殖民地之观念。迥非今日之比。无论指导者为何如人。皆不能高出舆论数倍。而独行其是。与舆论之谬点为敌也。
指导者于威严以外。其所持以为说服群众之道。不外乎前述诸数端。苟欲用得其道。则不可不熟谙群众之心理。而练习其演讲之术。不观乎言辞成语假相三者魔力之伟大为何如乎。不见夫一种之雄辩术乎。其言辞之大部分。莫非为有力之断言与假相。而不必多所引证。又以槪括的辩论参杂其间。则游说之道得矣。各国议会之中。此类雄辩。常常见之。即举世推崇之英国议院。亦不能外此。
英国哲学家梅痕氏(Maine)有言曰。下院之辩论纪录。吾人固可时时读之。其全体之论调。有若理由薄弱之槪括论。有若声情激越之攻讦论。又吾人所目击者也。然实能予人以绝大之感化力。大抵普通之断言。而又以危辞奇语出之。为众承认。殊为易事。至 于其言之无所证实。或竟不堪证实。则又非群众所知矣。
右所引述之一节。其中之危辞奇语一说。今亦不必赘论。盖言辞与成语之特殊力。前数章已屡屡及之矣。所谓特殊力者。即使活泼泼地之假相。涌现于听众之心目中。是在运用者之善为抉择耳。法国议院中某指导者之演说。可为此事之适例。
其言曰、某日某船将载嫌疑之政客。及犯杀人罪之无政府党人。遣之于惩治罪人之瘴疠地。使此二人交谈之下。必能知社会之构成。必有其相辅而行之两方面。而此二人者。实于同一社会之中。各能代表一方面云。
因此数语。听者想像之中。即发现一种假相。而反对党遂为所摄。俨然有一瘴疠之地。及载彼远行之船之幻景。盘旋于其脑中。盖 以嫌疑之一语。即指政局中之暧昧一派而言。彼等或即包含其内。亦未可知也。往时罗伯斯比(Robespierre)常好以断头台一语。为恫吓之具。彼国民公会之议员。惊怖之馀。遂至屈服。彼辈之震恐。亦犹是耳。
夸大之辞。虽与事实远殊。然对于指导者。则极有利益。前述之某议员。又尝断言银行家与僧侣。以金钱赠与炸弹者之事。又言某大银公司之董事。与无政府主义者厥罪维钧云云。从未见有反对之者。可见此等断言。对于群众。收效极大。大抵断言虽如何强烈。如何威吓。亦止见为不足。而决不忧其太过。盖当时在座之人。以为苟持异议。则将蒙叛逆同谋之嫌疑。故多缄口结舌。于是乎某议员之言售矣。
前述特殊方式之辩术。常于议会中占绝大之胜利。而于存亡危急之秋。效力尤强。法国革命时代议会中雄辩家之演辞。及今读之。于此点最饶兴趣。彼等于演说之中。颇怀崇正黜邪之见。且引为义务。后乃痛诋暴君。而大呼“不自由毋宁死”。听众闻之。多奋然跃起。鼓掌之声。不绝于耳云。
世之指导者。固尝有富于智慧。曾受高等教育之人。然此等程度。与其谓为有利。毋宁谓为有害。盖具备理智之人。每好指摘事物之复杂关系。务尽揭之。使无馀蕴。以此之故。凡宣传者所需之确信热度。转有因而减杀之势。故各时代群众之大指导者。常不以理智之浅薄为病。且正以其如此。然后足以发挥伟大之势力。此观乎法国大革命时代可见者也。
大革命时代之指导者。其中最有名之罗伯斯比。其演说恒近于支离灭裂。由今日读之。未有不疑此等伟人。其程度不应如是之低下者。罗氏之演说。不但无何等异彩。且时时流露稚气。不但呈拉丁派之平淡无奇。且其攻击防御之观念。乃无异小学生徒之狂态。无理想。无警句。无的语。惟令人听之生倦。然彼固言之娓娓也。
今有人于此。既抱有强固之确信。其心地又褊狭。又附之以威严。则其势力之大。思之殊可震骇。然无论何人。苟欲排除一切障碍。表示其高度之意志力。则不可不备具上述之诸要点。盖群众所必需之主人。必于精力弥满确信强固中求之者也。
凡议会中演说之成功。皆决之于演说者所具之威严。而非由于所发之辩论。使演说者以某种原因。而失其威严。则同时必并失其势力。换言之。即失其随意操纵选举人之实力是也。
尝有不知名之演说者。发为议论极有价值。一时亦动人倾听。然其议论一终。作用亦毕。议员德素伯氏(M. Desanbes)者。洞察事物之心理学家也。尝描写无威严之议员云。彼置身于演坛之上。必由夹袋中出文件一纸。徘徊缔视。然后发言。彼欲以自己之所确信者。传之于听众。常再三斟酌而出之。彼又熟知数目。博采引证。以为苟能如是。必能得听者之信服。且可间执一切反对者之口。且又以其主张为正当。时时唤起列席议员之注意。以为苟能如此。必能使听者知吾所言为真理矣。乃彼之发言方始。而议席中之嚣动。已不克复制。于彼于此。语声四起。噫嘻议席之不静。乃如此乎。彼等果何故而如是其不注意乎。又胡为哝哝喞喞。有如梦呓。果何所见而为此乎。一人起立离席。未几而二人而三人而四人踵之而去。其果有必要之原因乎。其人于此时。惶遽不安之色。见于其面。双眉蹙起。欲言嗫嚅。议长怂恿之。厥声再振。乃更端复语。而倾耳听之者愈形寥落。彼乃百倍其气力。百出其姿势。以助其演说。然而四围暄声。次第坌集。彼且不能自闻其声。彼乃嗒然若丧。瞠目四顾。第恐默然不语。反将引起台下“讨论终结”之呼声。于是强颜续语。而喧哗之声几至难堪云云。
大抵议会之中。当激昂之极。或沸腾之点达乎最高度之时。以视通常之复杂群众。殆无区别。即其感情亦不趋于极端不止。或为非常壮烈之行为。或为暴厉横行之举动。人人失其本性。虽反乎本身利益之方策。亦甘心投票而弗顾也。
议会至于如何之点。始自失其意识乎。又至如何之点。始对于自身利益相背之暗示而亦服从之乎。此可观乎法国革命历史而知之。彼贵族之抛弃其特权。实与绝大之牺牲无异。乃彼等于国民议会(革命中第一回议会自一七八九年至一七九一年)会期中。一夕之顷。突然决议。又如国民公会之议员。各自抛弃其不可侵犯之特权。夷然甘蹈危机。直幷生命亦置之弗问。彼宁不知今日送其同僚于行刑场者。明日或自及之。亦未可知。然彼固丝毫无所畏怖。若是者何哉。盖彼等正如前章所述完全受暗示之魔力。而陷于莫知为而为之状态。无论如何考虑。终不能夺其服从暗示之热忱矣。关于此点。彼中之一人曾纪其真相曰。吾辈之为世所诟病。徒为当时某种之决议耳。然吾辈在一二日前。实亦未尝计想出此。其迫之出此者。除刹那之危机外。实无他故云云。此言可谓深切著明矣。此等无意识之现象。举国民公会全会期间。皆作如是观可也。
台恩氏(Taine)曰。国民公会议员所赞成公布之方策。皆彼等所最憎怖之方策也。彼之方策。非仅愚劣。且多罪慝。即杀戮无辜。同类相残。亦弗恤也。左党得右党之赞成。以全体一致之决议。于哗然拍掌声中。忍将其首领且为革命领袖之但顿氏(Danton)送往刑场矣。右党得左党之赞成。以全会一致之决议。于最激烈之拍掌声中。制定革命政府之恶法令。又以全会一致之决议。于赞叹狂热声中。对于郭老特尔拔(Collot d'Herbois)克松(Couthon)罗伯斯比尔(Robespierre)等。表示极端之同情。致使平原党山岳党等所共厌弃之杀人政府。继续在职。其始平原党以政府好杀而嫉之。山岳党以本党党员见杀于政府而恶之。其后则无论平原党抑山岳党。多数党抑少数党。对于自杀之方策。举承认之。赞助之。法国共和历之第九月二十二日。国民公会全体被难。后于第十一月八日当罗伯斯比尔演说后之一刻钟内。其事再见云云。
前项事迹。可谓凄惨已极。其实皆实况也。当议院全体受极深之刺激。如受催眠术然。其现象每每如此。盖彼辈于斯时。已成为不 安定之乌合之众。一触即发。固其所也。后方所纪关于一八四八年议会之纪事。乃出于信仰民主政治议员斯比勒氏(M. Spuller)之手。某杂志曾载之。其言殊中肯綮。且本书之前章。曾述群众之特征。恒狃于夸张之感情。此即其一例也。以此且知议会之中。恒具有极端之易变性。每由一种之感情。而移于全然相反之感情。瞬息千变。无足怪也。
斯比勒氏言曰。“吾法之共和党。于不和嫉妒猜疑诸点而外。又加之以无意识之盲从。无际限之希望。此其所以自杀也。该党态度之公明真率。本为绝大之优点。而其相互间之彼此不信用。弥漫于全体。亦为绝大缺点之一。彼等不解规律为何物。故无守法之观念。且其胆气之怯。迷想之深。直与农夫小儿同等。有平静之度。即有躁急之度以杂之。有温和之时。即有凶暴之时以济之。凡此状态。实为性情不调节。教育不充分之自然结果。故无论何物。不能使之惊异。而惟足以使之混乱而无措。有时因恐怖而发为战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有时则激于豪侠之事。勇气百倍。虽赴汤蹈火。而有所不辞者矣。又曰。彼等不解原因结果。不识事实间有连带之关系。忽而意气轩昂。忽而心神沮丧。当其得意失意。一喜一忧。莫不趋于过度。刻刻随其所遇而生反映。瞬息变形。莫知底止。至于平心静气。临机应变之态度。则为绝无之事。以如是之人。猥欲寄以国家政治之基础。如之何不偾且败耶。”
所幸者。上述之诸特征。于议院之中。并非时时表现。惟于议员形成乌合之众时。乃一睹之耳。若平时之议员。常能保持其个性。其能制定优良法律。赖以此耳。以事实上言之。此种法律之制成。必出于专门家几经硏究考查之结果。然后以待议会之表决。故此 种法律之制成。直可谓由于个人。而非由于议会。其良善自不待言。苟非议员全体。加以种种之修正。至全失其本案之性质时。固决不至有不良之结果也。夫群众之事业。不问其性质如何。常较个人之事业为劣。故恶劣不适用之法律之不得通过于议会。实惟专门家是赖。此时之专门家。盖一时居然为群众之指导者。议会不能左右其意见。而彼辈转能左右议会之意见矣。
夫议会之运用。虽缺陷殊多。然在今日世界上所发见之政治组织中。自不失为最良之制度。使国民脱离个人压制之桎梏。抑亦此类制度之所赐也。盖此制可谓学者著述者哲学者思想家美术家一切文明精华之人物所构成理想的政治者也。
附随于议会之重大危险。厥有二端。其一乃财政上不可免之浪费。其二乃个人自由之层层束缚。第一之危险。乃出于群众于选举时。大都迫切希望及乏先见之明之自然结果。为议员者急欲求表面合于民主思想之方策。如对于劳动之徒。保证其养老之年金。又或对于国家从公人员。增加其俸给。凡此提案。他议员对之。可决乎。否决乎。其间至费踌躇。如与以可决乎。是必增加国家预算。即有创设新税之必要。然使迳予否决乎。又对于各阶级中应受利益者之利害休戚。等于恝视。再三审择之下。则惟有赞成之一法。如是。则国家岁出虽有增加之虞。然其结果。尚远而不易见。且其结果如何。于己亦不蒙不快之感。反之苟出以否决。则于下届选举之时。行再与此辈相见。则己之当选问题。必生影响。两相比较。而其去取之见遂决。
上述之国用增加之第一原因外。又有他种原因。其事之重要。亦不相上下。即对于地方事业之支出。以投票赞成为必要是也。此种支出。为议员者。义不能反对。盖此点非仅代表选举人之必需之求。且各议员中皆欲为原选举区取得特许之支出。而其同辈中。正以互相赞成为其条件者也。
上述之第二危险。即个人之自由。每以议会立法过多。层层为所束缚。其危险虽不如第一危险之显著。要亦事实之所不得免而又不可掩者也。议员之中。每自命有投票以制定此等法律之义务。又以彼等目光如豆。于其结果如何。不能豫见。宜其法令多如牛毛。而个人自由之范围。遂日见其逼窄矣。
此种危险。为实际上所决不可避者。彼英国者。非以议院制度最合乎民治主义。议员不受选举人之束缚。能独立行动。见称于世者乎。然犹未尝脱此危险。斯宾塞氏(Herbert Spencer)于往日著作中。曾有一名言曰。“表面之自由增多。则实际自由之减少必随之而至。”其近著“个人对于国家”一书中。亦不脱前此之论调。斯宾塞又论英国议会云。“今后立法事业。已入于余前此所言之途径。专横压制之方策。日有所增。大有束缚个人自由之倾向。其道有二。一则以规制日新月异之结果。凡前此人民之自由行为。皆为所范围。前此之为与不为。皆听人民之自决者。今必强之使必为。一则同时又增大公共之负担。其属于地方者。其影响尤甚。凡人民由自己入款中得以从心所欲。而使用之之部分。日益减少。而取之于民由官吏使用之之部分。则日益增加。如此。则人民之自由。乌得而不日少一日耶。”
不但此也。人民自由之日受制限。且有为斯宾塞氏所未道及者。彼一般制限性质之法律。通过日多。实不啻对于施行法律之官吏。为之增多其员额。而助长其权威。此文明各国之官吏。所以有进而为真正主人翁之倾向矣。且今世权力之移动。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独行政官之一途。则超越乎此等变迁以外。其行为则不负责任。不属个人。且为永续而不替者。其专横压迫之度。真莫与伦比矣。
自束缚之法规。时时发生。甚至举人生最琐屑之事件。亦必规规于烦杂形式之中。人民自由行动之范围。至此遂次第归于狭隘。是亦不得已之事乎。彼谬想者流。且以为自由平等之保障。在乎法律之增加。而法网日密。束缚愈多。国民亦祗有俯首听命而已。彼等又以习于桎梏之结果。服从若天性。精神与自动力。早经丧失。而其自身乃完全处于受动的地位。直一莫知其然而然之自动机械而已。复何怪哉。
由此之故。个人以自力之缺乏。乃不得不求诸身外之力。又以人民之冷淡而无力日益显著。政府之职掌。因之亦逐渐增加。凡自发的企业的指导的种种之精神。为人民所不具者。政府则兼而有之。对于各种之事业。如何而计其实行。如何而导其进行。如何而助其成功。莫非为政府之唯一任务。所谓国家乃万能之神。以此故也。然此等之神。其力并不甚强。其时亦不甚久。此固经验之所诏我者也。
今日各国国民表面上之一切自由。虽似操诸国民之掌握。其实已受累进的制限。此虽由于特殊之制度使然。然人民年龄之老朽。亦实为就中原因之一。此实为文明衰颓之先兆。虽古来如何之文明。莫得而免也。
征诸过去历史之教训。察诸目前各方面吾人视听所触之征状。近世文明之趋势。殆已渐入于衰颓朽腐前之老大时期矣。古今史迹万殊。究其辙迹。大都重复。国民兴亡消长之机。皆不可不经历同一之生存状态。此固百世可知者也。
此等文明进化之现象。述之固非难事。且于今日群众势力之由来。亦可烛照其一二。吾将槪括述之以毕吾书焉。
吾人若于先代之文明。而讨究其兴灭盛衰之大体。则其所发见者。果为何物乎。当夫文明初曙之际。必有来历互异之一大民群。以流寓侵略征服等等之机会。群居聚族于一地。若而人者。其血统异。其言语异。其信仰异。其所恃为唯一连锁者。则其酋长所发布而为众所默许之法律耳。群众心理之特征。往往于此等杂乱集团之间。有高度之表现。彼等恒具有暂时之群众团结力。且凡群众之壮烈性懦弱性暴戾性冲动性。亦莫不具备。然卒至迁移而不能固定者。则以其为野蛮未开化人故也。
迨年代久远。彼等以环境之相似。人种之混杂。生活之必要。随在受其影响。于是此种类各异之集合。遂浑然融为一体。换言之。即特殊之一民族于以成立。而有共同之特征与感情者也。且其特征与感情。始以遗传。渐至固定。至此乃渐离其野蛮之旧域。而非复庞然淆杂之群众矣。彼之所以能脱离旧域。则必由彼辈之努力竞争百折不回之故。遂形成一公共之思想。而其思想之性质如何。实非重要之事。如罗马之教义可也。如雅典之武力可也。如回教之征战亦可也。凡以使民族中各个人之感情思想能完全一致者。均足以当之。
至此阶级。新文明乃发生。而制度信仰艺术等。亦附之而现。当一民族求其思想实现之际。必能次第获得种种之特质。而民族之荣誉精力伟观。至是乃能表现。民族进化在此阶级之时。虽有时未尝不与普通群众相等。然于其变动不居之群众特征之下。必有坚定之基础存焉。此即所谓民族之精神是也。有此精神。民族形体之变化。乃能有所范围。而遂能支配时势矣。
建设之事业既终。又以年代之推移。破坏之作用乃始。破坏者。势所必至。无论神人。俱不得免者也。故文明之步骤一臻强固复杂之域。成长发达。至此乃已。成长发达既已。衰老蜕化之时乃始。而其运命。亦于此定矣。
此不得免之衰老时期。何以知之。曰、于民族特有之思想衰退时知之。此特有之思想。乃一民族之柱石也。一有减色。则附随而起之宗教上政治上社会上种种之组织。莫不次第动摇。因之其团结其统一其势力所由生之特性。亦归于消竭。当此时也。各个人之个性及智识。或能增高。然其合群心则以次消失。而发达过度之为我心乃出而代之。国民品性之下降。行为能力之退减。皆必伴之而起。曩日之为唯一国民唯一统一体者。至此乃一变而为毫无团结之各个人矣。其形式上不过以遗袭及制度之结果。一时集合而已。又以利害意气之殊。分为朋党。不再有其自治之能力。甚至锁细行为。亦必待人指导。故政府之占有绝大势力。其必在此时代也。
一民族而至失其古来之思想。则其民族之精神。必至荡然无存。当此之时。已不复为真正之民族。不过无数个人之集合。而复返其从来之故态。所谓太古之群众是也。一致之力。未来之观。均不复有。其所具者。不过为群众之一时的特征。且其固有之文明。既失其强固之基础。则其生灭。亦惟有随时会之迁流而定。民众之主权。野蛮主义之潮流。于社会中遂占优势矣。顾先代文明虽已蜕化。而其庄严灿烂之遗迹。尚觉岿然可观。惟其衰老之大厦。实已垣颓栋折。支持之具。已不复存。飓风一起。摇落随之。盖其运命。固早已前定矣。
由此观之。一民族必以力求一种思想之故。乃能由野蛮而进于文明之境。迨其思想之价值已失。则文明之衰亡。 必循之而至。此盖民族生命之轮回。可谓振古如斯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