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衆心理/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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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羣衆心理
第三篇 各種羣衆之分類及其詳說

第三篇 各種羣衆之分類及其詳說[編輯]

第一章 羣衆之分類[編輯]

第一節 複雜羣衆
複雜羣衆中相異之各類 民族之影響 因民族精神之強大羣衆之精神遂至微弱 民族精神表示文明狀態羣衆精神表示野蠻狀態
第二節 單純羣衆
單純羣衆中相異之各類 黨界及階級

前述兩篇。第就心理上說明羣衆共同之性質而止。今有進於此者。卽羣衆之集合體苟殊。則必自有其特性。而與其共同之性質並行不悖。且集合體之所以構成。必感受某種原因之驅策是也。故欲知其特質。卽當先論其分類。

分類之起點。爲多數人之偶爾集合。其組成之簡陋。在異民族之間尤易見之。且此等團體之所以聯合。其權實操諸彼等所崇拜之首領。而一惟其意志是從。古代之野蠻民族能聯合以侵畧羅馬。卽其例也。

其較高者。卽爲以或種勢力之故。取得共同之性質。終且組成一單一之民族。此等集團。於羣衆特有之性質。固未嘗無所表現。然其淺深高下之度。一以其民族之特性爲斷耳。

是二類者。於或種勢力之下。均得變爲組成的羣衆。卽所謂心理的羣衆是也。試分別論之如下。

(甲)複雜羣衆 (一)無名羣衆.如街市之烏合者。
(二)非無名羣衆.如陪審官及國會之集合。
(乙)單純羣衆 (一)黨派.如政黨教宗之類。
(二)界.如軍人界僧侶界勞働界之類。
(三)階級.如中流階級農民階級之類。

各類羣衆之特性。當依次略述焉。

第一節 複雜羣衆[編輯]

複雜羣衆之特性。前篇已屢述之。此種集合體之組成。不外職業異智識異狀況異之人偶然集合而已。

夫人類苟集而爲羣。有所作爲。則必有集合體之心理。與個別之心理大異。而人人之智力卽因此而生差別。此固吾儕所已知者也。且個人之智力。於集合體不生影響。蓋集合體之作爲。每爲不知不覺之感情所支配。此其理吾前已詳言之矣。

複雜羣衆之中。有所謂根本要素者。卽民族是也。民族苟殊。卽能於同時並峙之複雜羣衆中。各各表示其特殊之面目矣。

民族之作用如何。與夫吾人之一切行爲。民族作用每爲其最有力之要素。前旣詳述之矣。且不惟個人之行爲爲然。卽於羣性之中。民族之作用。亦可述而得之。今有烏合之衆。偶然集合。如同爲英人。或同爲華人。則必與俄人法人或西班牙人所成之烏合之衆大異其趣。此其例也。

各民族間遺傳之心的組織。旣各各互異。卽足使各個人間感情上思想上之方式。因之不同。以此之故。雖以利害關係之故。集而成羣。且各民族之人數。適又相等。然徒以民族互異之故。其表面雖若融和。而內部必仍渙散。此必然之勢也。彼信奉社會主義之徒。恆致力以開大會。而使各國之勞動者。集於一堂。其人數非不衆也。議論非不高也。然人數愈衆。衝突亦愈甚。迨其結果。每以不懽而散。此卽其一證也。夫拉丁民族之羣衆。無論其或主革命。或主保守。苟欲其所求者見諸事實。則每出於依賴國家扶助之一途。因之遂不能不傾向於中央集權矣。甚者且漸漸主張狄克推多之制矣。若夫英美民族則不然。彼輩對於國家。無所依賴。一切皆求之於個人之獨創力。法人愛平等。而英人尚自由。此其又一證也。卽以同一社會主義庶民主義而論。世有若干國家。卽有若干派別。其原因亦不外乎民族異同之故耳。

由前而論。則民族精神者。影響於羣衆之意向極鉅。且於羣衆癖性之變化。亦得而制限之。故民族之精神強。則羣衆之劣等的特質卽不甚顯著。此實爲根本不刊之論。大抵羣衆之狀態。一得優勢。則與原人狀態相類。或謂之爲回復原始時代。亦無不可。洎乎 民族構成。乃得次第脫離於野蠻盲動之外。而漸漸歸向於文明。此無他。以其構成之精神堅強而團結焉耳。

今欲硏究複雜羣衆之類別。離於民族之影響而言。得大別之爲二類。一曰無名羣衆。如行道之人是也。一曰非無名羣衆。如議會及陪審官是也。對於行爲之責任觀念。前者幾不作此想。而後者則漸漸發達矣。故二者之行爲。因之亦有殊異之傾向矣。

第二節 單純羣衆[編輯]

單純羣衆細別之爲三。一曰黨派。二曰界。三曰階級。

黨派雲者。組成單純羣衆之徑路之第一步也。一黨一派中之各個人。其職業異。其教育之程度異。其所屬之社會階級亦異。而所以使之成爲一黨一派者。則必以其共同遵奉之信條爲其中間之連鎖。例如政黨及宗教派別。皆屬此類。

界之雲者。代表羣衆組織之最高程度者也。夫黨派中之各個人。大都爲異其職業。異其教育。異其社會上境遇。僅由共同遵奉之信條。以爲連鎖。至於各界中之個人。則必有同類之職業。受同種之教育。且須有社會上同等之地位。然後能組成之。例如軍界商界學界是也。

階級雲者。其起源不一。而各個人之結合也。非如黨派之有共同信條。又非如各界之有共同之職業與教育。殆因同一之生活習慣。利害關係。以爲其連鎖者。例如中流階級農民階級是也。

吾於本書專注重於複雜之羣衆。而於單純羣衆之硏究。留待他冊。今將於複雜羣衆之中。姑舉顯著之數種。以畢吾說焉。

第二章 所謂犯罪的羣衆[編輯]

羣衆何以稱爲犯罪 依法律言之可以謂爲犯罪然依心理學言之則否 羣衆之舉動恆出之於不自覺 此說之諸例 一七九二年九月屠殺事件主動者之心理 彼輩之理由感情兇殘道德等說

夫羣衆之狀態。一達於激昂極致之時。則必純然爲不自覺之盲動。而悉聽命於暗示之指導。謂爲犯罪。實難言也。然犯罪雲者。已爲近世心理學家所通稱。其說雖不當。吾姑亦從俗用之耳。夫就事論事。羣衆之或種舉動。誠宜加以犯罪之名。然其動機。實爲強有力之暗示所驅使。且於其事後每認前所作爲。實爲義務職分所當然。是故與普通之犯罪行爲。固有截然不同之點存也。今試一硏究羣衆犯罪之歷史。卽知吾說之不謬矣。

觀於巴士的獄(Bastille)獄長洛納氏(M. de Launay)之被殺。可爲此事之一實例。當夫巴士的之城堡旣下。獄長乃爲洶洶之徒所包圍。四面受敵。或議縊之。或議斬之。或議繫諸於馬尾而死之。方當羣言紛呶之中。而洛氏適於撐拒掙命間。無意中蹴某甲一足。其旁立之一人。遂聲言宜使被蹴之人手刃洛氏之吭。由此暗示。衆遂譁然和之。其說卽被採用矣。

此某甲者。不過一失業之廚夫。其人之插身是役。不過出於好奇之心。欲觀其究竟耳。且彼又震乎誅戮民賊之功。謂爲愛國。當受上賞。(凡屬洶洶之衆多作是想)故遂受此委任而不辭。卽以衆授之劍加諸洛氏之頸。不意此劍過鈍。不適於用。乃探囊出其黑柄之小刀。施其宰肉之慣技。洛氏乃於此畢命焉。

由此觀之。可知此人舉措。實依暗示而行。而此暗示者。又由集合體發出。故爲力倍強。而此戮人之人。又以其儕輩讚賞鼓舞之故。益信由此而行。可建殊勳。故類此行爲在法律上言之。雖爲犯罪。然在心理學上言之。決不含有犯罪之性質也。

吾人苟就羣衆犯罪之一般性質而觀之。則與上述狀態確無少異。約言之。卽易受暗示、輕信、易動、感情不論善惡皆涉於誇張、及或種道德性之表示是也。

法國史上其貽人最不快之記憶者。莫如一七九二年九月之屠殺事件。然卽此可見前述特徵之存在。此等羣衆之舉動。在事實上頗與聖脫拔索洛米(St. Bartholomew)屠殺事件類似。史家台恩氏(M. Taine)曾就當時記錄。記其顚末甚詳。茲轉述如左。

當時之盡殺囚徒而使獄舍一空之議。果出於何人之命令乎。抑發於何人之暗示乎。世固無有知之者。其爲但頓(Danton)乎。抑爲他人乎。雖有所推測。然實無關輕重。可置不論。特吾人所認爲最有興味之一事。卽此執行虐殺事件之羣衆。其所受之暗示力何以如彼其強之一點耳。

此時參加虐殺之人。其數在三百以上。語其性質。則爲極複雜之羣衆。其組成之分子。除少數之專門無賴外。大抵爲商店之夥友及從事於各種職業之徒。例如鞋工石工製鎖者理髮者書記使役等是也。彼輩一度受暗示之感化。遂確信其所爲乃出於愛國之義務。一如前述之廚夫然者。約言之。彼輩同時實以一身充兩役。卽裁判官與劊子手是也。至於自身之犯罪與否。實當時所夢想不到者也。

彼等旣自以其職務爲重大。當舉事之始。卽已構成一類似之法庭。其心意之坦白。及其正義觀察之幼稚。此際遂同時發露。在此類似法庭之下。立於被告地位者其數甚多。遂議定先從貴族僧侶官吏王族等人下手。盡殺無遺。而不必俟諸特殊之判決。蓋此等人之地位職務。一入於愛國者之目中。卽爲有罪之確據。亦可異矣。至前述之四者以外。則或驗其容貌。或察其聲譽。而斷定其有罪無罪焉。由此方法。羣衆乃心滿意足。以合法爲口實。著手殘殺。而其獰猛兇殘之本能。遂得以恣意發揮。且此類本能。在集合成團之際。尤能達於高度。然同時亦不能阻礙他種相反情感之發生。如仁慈惻隱等念。可與兇殘獰猛之本能同時呈極端發露之觀矣。

當時之民衆。同情之念甚廣。而感受之性甚敏。如巴黎之勞働者然。有人於某獄中聞悉該處獄囚缺乏水飲至二十六時間之久。至欲手刃獄吏。以快人心。幸經囚徒之苦求而後止。又有獄囚一名。爲臨時法庭宣布免罪。觀者歡躍。鼓掌若狂。雖至守衛劊子手等亦表同等之歡忭。乃繼此而後。大殺戮忽爾開始矣。雖伏屍滿路。流血成渠。而蚩蚩之衆。不以爲可悲。反以爲極樂。歌笑忭舞。雜然並作。至有爲婦女特設座位。令觀貴族之就刑以爲快者。珥筆之士。以爲是乃正義所在。爭相紀錄雲。

當時又有一人以爲婦人座位較遠。艱於遐矚。而能與於手擊貴族之殊榮者。又屬少數。因提出一方策。羣相和之。遂決令觀覽之人。列成兩行。而使被刑之人。徐徐引而過之。每一觀者必以厚刃之背。將囚一擊。使之宛轉至死。愈久愈快。比至某處獄舍。竟逼令獄囚全然裸體。凌遲處死。刳之臠之。每殺一囚費時至半小時之久。最後乃猛然一擊。使其腹裂腸出乃畢命焉。世之慘劇。蓋從未有甚於此時者。彼輩嗜殺雖若天性。然又未嘗不發揮其羣衆之道德觀念。對於死者之金錢珍寶。必齎以奉諸委員之案上。莫有懷自私之念者。亦可異矣。

羣衆推理方式之幼稚單純。可於其一切行爲見之。此乃其心意之特徵也。當彼巴黎民衆虐殺一千二百乃至一千五百所謂「國民仇敵」之後。其中有人建議。此外獄舍中所收容之年老乞丐浮浪少年。宜盡殺無赦。衆皆韙之。當時適囚徒中有一某囚之寡婦。愼其入獄。嘗謂苟一旦恢復自由。必縱火焚燒巴黎而後快。此言一出。屠獄之議遂生。衆意彼婦云然。則其他之人可知。彼輩「國民公敵」。非誅戮淨盡不可。此議一決。全體獄囚。遂罹於難。就中且有十二歲至十七歲之青年五十人。衆意彼輩他年。必爲民害。遂亦駢首受戮。慘哉。

一星期後。羣衆厭倦。此等行動。乃告一段落。彼輩且深信爲國家故不得已而出此。羣向當局請求報酬。就中最熱心者。且冀勛章之授與焉。一八七一年之法國歷史。類此之事。不遑枚舉。今日者羣衆之勢力日增。平昔操權之人。已次第屈伏於其前。類此事端。今後且方興未艾。吾儕或有目擊之機會。未可知也。

第三章 刑事陪審官[編輯]

刑事陪審官 刑事陪審官之普通性質 陪審官之判決不因其組成分子之異同而有所殊觀統計可知 使陪審官得受心意上之印象之方法 辯論之式樣及其感化力 著名律師說服人之方法 陪審官對於某種之犯罪或示寬大或示嚴酷 陪審制之功用以行政官代陪審制時所生之危險

欲舉各種陪審官而逐一硏究之。則其事至爲煩難。茲特就其最切要者言之。如愛散士裁判所(Court of Assize)之陪審官。乃前述非無名羣衆之一絕好實例也。彼等推理之能力極弱。而其被誘性則甚強。且因其常受羣衆指導之感化。故常爲無意識之感情所導引。在此硏究之際。則知不能洞達羣情者必致演成種種謬誤之趣聞。其實例可得而舉也。

將試僅就判決上觀察之。則組成羣衆之各分子其應具之知識程度如何。決非爲重要之點。陪審官者卽其絕妙之實例也。今試將彼輩召集。令對於某問題發表意見。苟此問題非爲其所專門。則所謂知識者直無所用之。此說前已論及之矣。例如召集科學家美術家於一堂。使之討論某項之普通問題。則其所下之判斷。未必能與圬者或市賈之判斷而有所異同。一八四八年以前之時代。法國當局於陪審官之資格選擇至嚴。非有教育階級若大學教授若官吏若文士之類者。卽不得當選。降至今日。則小商人小資本家以及雇傭之徒。均得廁身於陪審官之列。以古方今。有一奇異之點。每爲專門記者所發見。卽不問陪審官之組織分子如何。其所判決常出於一轍是也。此說也。卽反對陪審制度之行政官。亦常認爲正確。前裁判所長倍賴氏(M. Bérard des Glajeux)之追懷錄中。常述此問題如左。

今日者選擇陪審官之權。事實上已全歸於市參事員之掌握矣。彼等恆因其政治上選舉上先入之見。而決定某也宜任。某也宜免。……其被選之陪審官。大半爲商業中人。否則碌碌無所表見之政客及行政部屬之雇員而已。……彼爲裁判官者。其意見如何。職業如何。均不必問。蓋以多數新進之陪審官熱心任事。且又各懷善意。無論地位之高卑。皆出之以同一之器度。於陪審官之精神。實絲毫無忝。是則判決文之今古無二。固其所也。

右所引述之結論。吾人誠深韙之。第其解釋之理由。頗極薄弱。然亦無足深異也。何則。蓋今日之所謂律師與行政官者。昧於羣衆之心理。殆無少異。則其不解陪審官之心理。固亦無足深怪。倍賴氏又嘗述一事。足爲吾說之左證。彼謂大名鼎鼎之律師蘭恪氏者。無論何案。必對於陪審官行使其抗辯之權利。然按之歷來之經驗。此等抗辯。固不見有如何之效果。故今日之檢察官與律師。對於陪審官每多放棄其抗辯之權利。巴黎法庭之中。又常見之。而其判決則仍如倍賴氏所云「與往時無少異」。不能謂爲良。亦不能謂爲惡。此徵諸事實而自明者也。

夫役於情感則易。而動以辯論則難。羣衆然。陪審官又何獨不然。某律師有雲。「陪審官苟見有慈母懷抱其嬰兒而乳之者。則必有惻然之念生焉」。倍賴氏又雲。「女子苟欲得陪審官之施恩。但以冶容惑之可矣」。皆確論也。

陪審官對於犯罪之危及社會全體乃至其自身亦受其餘毒者。多嚴懲不少貸。若其犯罪由乎情慾之動機而起。則恆示以非常寬大之度。卽如未婚之母。死其私生子以掩其不德。少艾之女。擲鏹水於其情夫之身。以泄其始亂終棄之愼。則被處重罪。殆不多見。蓋此等犯罪。其危險不及於社會。且女子爲人所棄。而國家無保護之法律。苟自爲報復。轉足爲輕薄男兒立一烱戒。與其謂爲有害。無寧謂爲有益。陪審官於此類之措置。殆出於本能的感覺者也。

尤有應注意者。陪審官等對於犯罪者。常分之爲有害社會與無害社會之二類。此實不可謂爲平允。卽就立法之目的言。對於危險之犯罪。其用意亦在保護社會。而非爲社會復仇也。然在法國法典及其行政官之頭腦。則猶浸染於古代之復仇主義。彼等對於「不再犯卽免刑」之法律。往往不願施行。然依統計上證明。則第一次所科之刑。實不啻引導受刑者爲第二次之犯罪耳。蓋彼等之意。第知赦免罪人卽不能代社會復仇。至以復仇故而成爲危險之犯罪。則非其所能見也。(原註)

陪審官旣如羣衆然。易爲威嚴所感印。某氏嘗謂由陪審官之組成而言。則最爲平民的。由其好惡之感情而言。則又最爲貴族的。姓氏也。門第也。資財也。名譽也。有名律師之援助也。以及其他可以增重被告之聲望名位者。均可使被告者立於優越之地位雲。有名之律師其所最注意之一事。乃在注意陪審官之感情。使之於不知不覺中潛移默化。時時以簡單之議論及幼稚之推理方式施之。一如對付一切羣衆者然。英國某律師夙負盛名。其所取辯護之途徑如左。

辯護之時。宜常注視陪審官。惟精惟審。相機而發言。以我之經驗。我之洞察力。外察陪審官之顏色如何。內忖我之一詞一言影響於彼之心意者又如何。然後急起直追。提出結論。彼之第一步。先在默察彼輩中何人爲我所動。而暗暗運用之。使人皆表同情於我。其反對我者。果屬於何種原因。則尤心誠求之。期其必中。蓋欲出入一人於罪。除關於正義之感情以外。尚有種種之理由存在。此眞律師事務中至微至難之事也。

觀於以上數行。則於辯論之祕訣。思過半矣。吾人由此。乃知演辭之先事預備者。收效殊薄弱。蓋演說者之能事。惟在默察聽者所生之感印。隨機應變。時時變易其言耳。

律師之目的。又不必使陪審官之全體一一服從吾說也。但就其主要之人物能決定一般之意見者而說服之可耳。蓋陪審官與羣衆相似。亦必有少數之人而居於指導全體之地位者。前述之某律師有言曰。余由經驗所得。而知陪審官中恆有一二有力量之人。能充分指導他員。而使之與己一致。苟以巧妙之暗示。使此一二人折服。實爲辯護之要端。其尤要之第一方法。在乎使之愉悅。苟能令其愉悅。則有所辯論。聽者必能樂受。於折服之道思過半矣。茲轉錄洛曲氏(M. Lachaud)記事錄中之逸話如左。

洛曲氏於出庭辯論之時。對於最占勢力又最頑固之二三人。始終注目不移。且常能折服之。一日某案辯論之際。氏對於此非常頑固之陪審官。雖以極巧妙之言辭。歷時四十五分鐘之久。而迄不能奏效。氏忽中止其辯諭。向審判長言曰。公胡不命侍者引幕蔽牕。蓋日光直射陪審官之席次。而第七席某君之目行且眩矣。第七席某君之席次在第二行之首座。卽最頑固者也。某君聞之。面發頳微笑。亟答以謝詞。遂於無意中表同情於洛曲氏雲。

近頃多數之評論家以及最有名之人物。對於陪審制度。已開始爲激烈之反對運動。實則陪審制度雖多不滿於人之點。然對於尊嚴而無監督之行政官所屢屢發見之愆尤。而欲救正之。保障之。則舍陪審制外。殊無他道。『以事實上言之。行政官者。乃不受他人之支配監督。而自由行動之唯一制度也。法蘭西雖屢經革命。號爲民主國體者。曾不能有英人所享之人身保護令之權利。(Right of Habeas Corpus)多數之暴君雖經放逐。而各市所置之行政官。仍得隨意干涉市民之名譽及自由。彼甫由大學畢業之檢察行政官。每得以其權力。隨時檢察高位之人。貿然認爲有罪。而置之於獄中。且不負有聽人評其當否之義務。且得藉口於審查案情之故。令被拘之人滯留獄中至半年或一年之久。最後亦不爲一文之賠償。與一言之謝罪。而漫然縱之使去。今日法國之逮捕狀。與往日君主時代爲人所非難之舊制無二。其相異之點。不過舊制之逮捕狀。惟身居高位者始得用之。而今制則凡智力薄弱之市民全體。均得恃爲武器而已。(原註)』一部之人士主張陪審官當專由知識階級中選任。然觀其所下之判決。則與現制度之陪審官曾無少異。又有一部分之人。則主張全廢陪審制度。而代以審判官獨裁制者。然不知陪審官所陷之謬誤。審判官先不能免。且被告提出於陪審官之前。凡行政官檢察官以及一切法庭中人。均先認其爲有罪。凡此諸端。彼似是而非之改革家。殆已忘之。眞不可解。誠如上說。苟以行政官代行陪審官之職。而爲確定之判決。則凡被告之可以宣告無罪者。至是眞全失其保障。又不待言矣。要之陪審官之謬誤。大抵行政官實先犯之。苟欲取裁判上之謬誤而糾正之。則應受非難者。實爲行政官。試舉其例如下。有某醫士者。爲半瘋之少女所誣告。而愚魯無識之檢察官。遂據以起訴。苟非激動公愼。由省長下令釋放。則某醫士將抱不白之寃。而受縲絏之辱矣。不但此也。苟陪審官遇有不能了解之專門事件。每以爲必已經過訓練有素之人審查。而惟檢察之言是聽。如是則審判上究竟謬誤之人爲誰。陪審官乎。抑行政官乎。此不待言而明者。故吾人於此。亦惟有斷然主張陪審制之存在而已。且夫陪審官之一職。自成爲一種之集合體。非人人可得而充之者。又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以主義而言。不能隨人隨事。而有所軒輊。故法律之嚴峻者。惟陪審官得以緩和之。至於推事。則惟知墨守條文。而不必存憐恤之心。甚至以貧苦無依且見棄於情夫不得已而殺害其私生子之弱女子。而與殺人之兇犯科以同一之罪名。實則就本能的感覺而言。則被誘之女子。較諸誘人之男子而法律上不受如何之裁判者。其罪必較輕。此惟陪審官能見及之。而爲之酌量減輕。卽此一事。已足救行政官之缺點。奈之何其棄之耶。

吾嘗熟察集團之心理及他種羣衆之心理。竊謂對於非故意之犯罪者。與其受行政官之裁判。無寧受陪審官之審理。蓋就質於陪審官。尚有萬一無罪之希望。若在行政官。則惟有絕望而已。夫羣衆之勢力雖可怖。而或種集團之勢力尤可怖。蓋羣衆或能由確信而被動。而或種之集團。則絕對無之。此兩者相異之點也。

第四章 選舉的羣衆[編輯]

選舉的羣衆之通性 遊說之術 候選者所應備之品性 威嚴之必要 工人農夫何以不恆於其儕輩中推舉候選者 言辭及於選舉者之影響 選舉演說之恆態 選舉者之意見如何構成 政治主幹員之勢力 彼輩足以代表最高度之專制 法國革命之主幹員 普通選舉制於心理學觀之價值殊輕然不能易之 選舉權卽限於公民之某種階級其結果恆與今無所軒輊者何歟 各國普通選舉所表示者何物

所謂選舉的羣衆者。卽某種之集合體。投以選權。使之選出手握某種職權之人是也。此類羣衆。實已構成複雜的羣衆。其行爲常限於單純而明確之事務。卽於各類候選人中推舉相當之人而已。故於前述之羣衆性質中。亦不過表現其數端。卽所謂愼激性耳。輕信性耳。單純性耳。以及推理力之不完。批評精神之不彰耳。且於其決斷之際。羣衆指導者之影響如何。以及前述之諸要素。如斷言復言威嚴傳染等之爲力如何。俱可得而見也。

復次。吾人所亟欲尋究者。則對於選舉的羣衆。果當以何術說服之乎。苟知其術。則於彼等心理之所歸。雖不中不遠矣。

候選人之必具者。厥爲威嚴。而個人之威嚴。惟由富力所生者足以取而代之。其他若大才異稟。皆於候選者之成功無關重要者。然則所謂重要者何物耶。是在候選者具備威嚴。以臨選舉之人。使之不遑議論而必推戴自己。且選舉人之大多數。爲力作之工人與田疇之農夫。而彼輩對於平日所與居遊者。推選極稀。無他。不具威嚴故也。間或有之。亦必出於間接之理由。或則有意與盛名者爲難。或則對於向所依爲衣食父母之傭主而有所反抗。至選舉之際。則欲一反其地位。而自爲其主人。此其例也。

然僅備威嚴之人。又不能確保其候選之必成也。必也對於選舉人先滿足其貪慾心與虛榮心。然後乃能定其所向。故候選者苟欲施其籠絡之術。必先媚之以逾量之甘言。申之以無限制之預約。則庶乎其可已。

苟選舉人而爲勞動家。則不宜對其傭主而過事侮辱之。誹毀之。惟對於選舉中之敵人。則恆指爲無賴。斥爲罪人。由斷言復言傳染等之手段。使之浸潤於選舉人之腦中。而不必求之於事實之證明。彼敵人者。苟屬昧於羣意之徒。則必恃其辯論。爲已解釋。而不知以吾之斷言。抵制彼之斷言。則其成功之機會。恐終不易得耳。

且候選者之方針苟形諸筆墨。萬不可使其要領顯著。授反對者以他日攻擊之材料。反之苟徒爲口頭之宣言。則雖極口誇張。而亦不爲病。蓋此等誇張之辭。不但在當時有非常之效。卽在將來。亦不生煩累之虞。以候選之人。其初可藉此公示之言。而得選舉人之贊成。至其選舉成功以後。固不至有人不憚煩勞。檢查言者之實行其言至何程度者也。

由此觀之。則前述之游說要素。因而益信。且此要素。幷可於言辭及成語之作用中見之。言辭及成語之魔力。前章旣言之矣。苟游說之士而知善用此術。將不難從其意之所趨。以操縱夫羣衆。今試舉一二從來習用之常談。若所謂不義之財。若所謂爲富不仁。若所謂勞動家之神聖。若所謂資產之公有。雖數見不鮮。然皆灼然有效果可見者。苟候選者能視其力之所能至。而別出其意。以造成意味渾成適如各種願望之成語。則其成功。又可操券得之。彼一八七三年腥風血雨之西班牙革命。其激動之力。實以成語。且其含意重複。人人得以己意解釋之者也。當時有紀述此成句發生之情狀者。其言頗中肯綮。今引用之如左。

極端主義之人。以爲中央集權之共和制。不過爲假裝之君主制也而痛斥之。國會中人。隨聲附和。乃全體一致。公決採用聯邦共和制。然卽當日贊成此制者。實無一人焉能說明此制之爲何物者。徒以聯邦共和一語。深入人心。舉國之人遂如中酒病狂。直謂道德與幸福之時代。卽在目前。而共和黨員則以其敵黨不許其襲用聯邦共和黨員之頭銜。引爲奇恥大辱。國人相遇於途。則互呼聯邦共和國萬歲。以示交懽。至軍隊之不守規律。兵士之自由行動者。則以爲非常之美點。而讚賞之。謳歌之。今試問彼等對於聯邦共和制度。究作何解。則均茫然莫能明其所以然。有謂爲實行解放地方諸州。而模仿美洲合衆國制度及行政上之地方分權制者。有謂爲破棄一切權力。而大弛社會之組織者。巴斯洛奈(Barcelona)及安達路歇(Andalusia)氏之社會主義者。則又主唱地方團體有絕對主權之說。欲於國內設一萬所之獨立都市。使其各以己意行使立法之權。同時舉警察及軍隊而盡廢之。未幾。南方諸州突然發難。城邑鎭村。所至蔓延。又有某村宣言。須舉鄰境諸地與首都間之交通而盡行斷絕之。乃至窮鄕僻邑。亦決心獨立。與人隔絕。不相往來。由是聯邦主義。一變而爲地方分立主義。殺人放火之種種慘劇。遂勃發而不可制。而自西自東。自南自北。均慶祝新制之成功矣。

是故徒恃推理之力欲使選舉人之心意中。一一受吾感化其事難能無待贅言。彼對此而抱懷疑之見者。大都於選舉集會之報告。從未寓目故耳。在此等集會之中。耳食臆斷之談。詬詈毆擊之劇。固爲習見之事。至於析疑辨難。則固渺焉無聞。若有狡黠之徒。提出難題。以揶揄候選之人。則在座者或能寂然靜聽。然亦爲時甚暫。不轉瞬間必又蛙鳴蟬噪。環起四隅。雖欲繼續發言而不可得矣。

公衆集會之報告中。其眞相果若何乎。嘗見某日報所紀。有足以代表百十同類之情狀者。其言曰。某某會議組織者之一人。忽提議請會衆選舉某氏爲會長。霎時間喧聲雷動。忽有無政府黨人躍登演壇。逼近幹部委員之座。社會黨遂卽起爲頑強之抵抗。毆擊四起。秩序大亂。幹部委員於喧譁擾攘之際。漸次就任。而以發言權委諸某委員。某君對於社會黨人。開始爲猛烈之攻擊。而社會黨人亦羣以惡聲報之。妨其演說。駿奴劣漢之聲四起。某君不爲動。徐徐畢其說。以證明社會黨人實爲鄙夫爲滑稽家云云。又阿列門黨徒(Allemanist)嘗於某處商業會議堂開一大會。爲五月一日勞動祝典之豫備會。其口號爲「鎭靜」二字。適有黨員某氏呼社會黨人爲騃奴。爲騙子。斯言一出。詈聲四起。辯士與聽衆。羣起互毆。几案亂飛。盡化爲臨時武器矣云云。

讀者毋謂此類狀況。爲選舉階級所特有。實則無論何種集會。卽爲學術淵博之人所組織。其爭論之狀。與前亦如出一轍。且吾前此不已言乎。大抵人類一旦構成羣衆。則其心理的狀態。卽有同化齊等之傾向。此說之實例。固隨處皆然。吾將於一八九五年二月十三日時報中摘錄一則。述學者集會之一事。以爲吾說之左證焉。

其言曰。是日漸漸向晚。而騷擾之聲亦愈雜。其能發言至二句以上而不被人妨礙者。實無一人。全場之中。拍掌聲。頓足聲。笑罵叱咤之聲。譁然並作。蓋無狀不具。某氏對於該會出以種種之醜詆。可惡哉。卑鄙哉。厭物哉。奴隸哉。破口而出。不留餘地。且聲言吾必破壞該會云云。

或問此等狀態之下。彼選舉人者。果能表現其意見者乎。斯言也。畢竟對於集合體之思想自由。尚抱幾分迷想者也。彼羣衆之意見。固惟所受者是瞻。而不以理論爲貴。故選舉人之意見與投票。固得以主幹之意見爲操縱。其有支配此主幹之力者。乃卽爲普通酒肆之主人。何以故。以彼等容人賒賣。最易博得勢力於勞動者之間也。現代民主主義之驍將雪爾氏(M. Schérer)有言曰。君知選舉時之主幹。果爲何如人乎。彼輩實爲吾人制度之基礎。抑亦政治機關中之人傑。蓋今日之法國。乃完全爲彼輩所統治者也。

按主幹之名稱。或稱俱樂部。或稱理事會。或用其他名稱。彼輩旣挾有羣衆之勢力而來。實能構成絕大之危機。以形式而言。彼輩之作爲。最非爲己。然以實際而言。實足以代表極端之專制。凡主幹中之指導者。往往假團體之名。恣其欲言欲爲。而不負其責。法國大革命時。其主幹者所布告之律令。雖專制之魔王。不能及也。某氏有言。彼輩於國民公會之議員中。往往任意捕之殺之雲。當羅拔士比氏(Robespierre)假主幹之名義時。其權勢莫與倫比。一旦以自大之故。與之脫離。而其權勢亦卽因之墜地。可知羣衆擅權之時代。卽爲主幹擅權之時代。換言之。卽羣衆之指導者擅權之時代。其專制之程度。眞莫與倫比焉。(原註)

吾人對於選舉時之主幹。而欲左之右之。實非難事。金錢苟能足用。卽得選可操左券。某將軍之連續當選。實以三百萬法郎得之。此徵諸贈金者之言而可信者。

然則選舉時之羣衆心理。與他種之羣衆心理。如出一轍。不能謂爲較良。亦不能謂爲較惡。於此見矣。

由上所述。則吾人對於普通選舉制度。殆不敢下何等之斷語。然使此制之應否存在。決定之任。屬諸於吾。則吾由羣衆心理之硏究而推論之。敢謂基於實際之理由。尚以保存此制爲宜。其說如左。

夫普通選舉制之弱點。顯而易見。論者每謂文明者乃少數才智優越之士之功績也。一國民衆之才智程度。譬如金字塔。才智優越之少數者爲其塔巔。迨民之爲數愈多。才智之度必愈低。又如塔之階級者然。由此推之。則文明之所以發達。必不可求之於多數劣等分子之投票解決。從可知也。不但此也。夫羣衆之投票。其結果每生危機。法國且坐此而迭召外侮。而普通選舉制度。又爲社會主義勝利之前驅。此制苟成事實。竊恐法蘭西人終不免以民衆主權之幻想。有更出高價犧牲之一日也。凡此諸說。吾實無以難之。

雖然。此類反對之說。於理想雖殊精闢。而驗之事實。則爲力甚微。且無論何種思想觀念。苟一旦變成武斷。則其勢力之偉大。幾莫之能抗。論者苟明此理。當知吾說之非虛矣。夫由哲學上觀察之。今日羣衆主權說之武斷。原與中古時代宗教之武斷無異。而其享有絕對之權力。亦與往古之宗教。如出一轍。蓋皆臻乎牢不可破之境矣。假令今之自由思想家生當中世紀時代。其能於公認宗教主權勢力之時。而聊試其駁擊否乎。或者不幸墮入判官之手。控其與魔鬼訂約。與妖巫爲伍。而將施以炮烙之刑。當此之時。其人對於魔鬼妖巫之有無問題。亦將懷疑否乎。蓋以議論之力。與羣衆之信仰相抗衡。直不啻抗拒捲天而來之旋風。同一愚不可及者也。今日普通選舉說之武斷。實具有往時基督教武斷說所具之勢力。時下論者對之。且奉以路易十四世所未嘗有之敬禮。勢莫與競。固其所也。他日之變遷如何。亦惟視乎日月之推移而已。

抑此武斷之說。在外觀上則無論何人。方且以爲合理。苟欲破之。其道末由。德克威佛爾氏(Tocqueville)論之曰。「當此平等之時代。人人不以無所差別故而互相尊敬。互相信用。然其對於公衆之判斷。始有無窮之信用存焉。何則。殆以爲人人皆受同等之教育。人數苟衆。眞理卽附之。然而是說也於理豈有當哉。」

夫制限選舉制度。其選權大都以其有智識者爲限。此制實施。遂可以望羣衆選舉之改良否乎。此又必不能之事也。何以言之。蓋一切團體不問其分子之種類如何。程度如何。其智識之標準。終不免較個人爲低下。其故蓋以人苟置身入羣。則人之智識恆趨於平衡。今有一普通問題於此。欲求表決。令學士與擔水夫分組投票。而兩者之結果。必致無甚差等。世人或援拿破崙三世帝政復活之事。以非難普通選舉制度。自吾人觀之。則投票之權。卽使限於博學多聞之士。其所得之結果。終亦不過爾爾。今有人於此。通數理。諳希臘文。爲美術家。爲醫生。爲律師。可謂於學無所不窺矣。然不能以此爲例。而謂其人於社會上之各種問題。皆具有特殊之智識也。吾法之經濟學者。何一非曾受高等教育之人。顧對於一般問題。如保護貿易主義。幣制之複本位制等事。曾有一意見協同之定案否乎。況社會上之一切問題。更僕不能盡。吾人卽有所解釋。恐亦不過一知半解。舉一漏萬而已。然則以事實而論。吾人對於社會問題。謂爲一無所知亦可也。

如右所述。縱令選舉之人。悉由科學家組之。要其結果。將仍與今日投票之現狀無異。蓋彼等亦被動於個人之感情。及黨派之精神者也。吾人於此。將仍不免於今日競爭之困難。或且被困於各界之壓迫焉耳。烏見其有遠勝於今之所遇者哉。要之羣衆之選舉權。無論爲制限的。抑普通的。亦無論行於共和國體。抑行於君主國體。又無論在法蘭西。在比利時。在希臘。在葡萄牙。在西班牙。總其所趨。終必傾向於同一之軌轍。何則。選舉之事。乃一民族之志願與需要之所表示。故各國被選者意見之折中。恆足以代表該國民族之精神。時代雖有推移。而其精神之變遷。實未易顯然可覩。職是故也。

本書前章曾述民族關係之重要。而緣之而生之制度與政府。影響民生。並不甚巨。吾人於此。乃益見前說之可信。可知各國之國民。無一不爲民族精神所支配。民族精神雲者。吾人祖先遺傳之特性之眞髓也。故曰。吾人運命之所由決定。有不可思議之二物在。一爲民族。一爲日常生活之所必需焉耳。

第五章 議院的集會[編輯]

議院足以代表複雜非無名羣衆之普通特性 意見之簡單 被誘性及其限度 固定不易破之意見與其變遷之意見 優柔寡斷之原由 指導者之任務 指導者之威嚴之原由 指導者實爲議會中之主人故議會之票決祗爲少數人之票決耳 彼輩勢力之行使 演說術之要素 成句與幻相 頑固之確信與狹窄之心意爲指導者心理上之必要 演說者苟無威嚴則其言難以見聽 議會中之感情不分良惡均流於誇張 有時成爲機械作用 法國國民會議之開會 議會有時失其羣衆特性之事件 專門問題發生時專門名家之勢力 各國議會制之利害 議會制合乎近世之需要 此制關於財政上之耗費與人民一切自由之制限 結論

議院之集會。可謂非無名之複雜羣衆之一例。議員之選舉法。雖以時而異。以國而異。然其間實有類似之特徵。夫羣衆共同之特徵。雖因民族之關係而分強弱。然決不能完全抑之使不現。若希臘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蘭西美利堅諸國。至不同等者也。然而議院集會中之狀況。若討論。若投票。則常有類同之點。而此數國之政府。亦莫不抱同一困難之感矣。

且夫議院之制。爲近代文明國民思想之代表。卽就或種問題而下一睿智獨立之斷語。多數人必優於少數之說是也。此在心理學上觀之。雖見爲謬誤。然爲世人所公認。乃事實也。

羣衆之普通性質。亦可於議院之集會中徵之。卽前述之愼激性。被誘性。理智之單純。感情之誇張。以及受少數指導者勢力之驅策是也。然究以組織之特異。其中又有若干性質。異於其他之羣衆者。今述之如下。

夫意見之單純。乃議會中最重要之一特徵。彼等對於最複雜之社會問題。輒以極單純之抽象主義。或其他之普泛原則。以解決之。此類不變之傾向。各黨皆然。而於拉丁民族爲尤甚。夫主義之解釋。雖常以黨派而殊。然人苟成爲羣衆之一分子。則對於其主義。輒誇張其價值。而向其極端之方面以行。是故議院者。謂爲極端意見之代表者可也。

議會意見之眞率而單純。觀於法國革命時之甲古班黨(Jacobins)。卽可得其最好之適例。該黨黨員。大抵爲武斷者。理論者。其人之腦中。則滿貯浮泛之普通意見。不問事件之性質如何。輒以其不變之主義處之。說者謂彼輩雖身經革命。曾不見有革命之一事。非無謂也。彼等挾其極單純之武斷之說以爲南針。且以爲可以將社會根本改造。使今日高度之文明。復返諸社會進化初期之狀態。又以實行其夢想之故。恆取絕對直率之手段。一遇阻力。惟知破壞摧滅之一法。如基洛特黨(Girondists)山嶽黨(Men of Mountain)沙密度黨(Thermidorians)以及其他之革命黨員。莫不皆然。蓋彼輩皆鼓舞於此精神之中者也。

議會之羣衆。每易爲暗示所誘。且其暗示常由於備具威嚴之指導者而來。與其他羣衆無二。然其被誘之性。則有劃然之界限。不可不分別論之。

凡一切問題之涉及地方利益者。議員對之。均有確定不易之意見。非議論之力所得而撓之。雖以德莫塞尼斯(Demosthenes)之辯才。而關於有勢力選舉人之利害關係問題。(如利益之保護及酒精釀造之特權等)欲求一議員之變更其投票。亦終不可得。蓋自選舉之始。以至議員投票之時。其間所受之暗示力。已能戰勝其他暗示。而繼續保持其効力。而其人之意見。蓋已立乎絕對確定之狀態矣。

英國某議員有言。余之爲議員。已五十年矣。所聞之演說。多至不可勝紀。然因此而變更吾之意見者極稀。至欲變更吾之投票。則爲從來未有之事云云。此說最能表明選舉前確定之意見也。(原註)

至於內閣之傾覆。租稅之賦課等普通大問題。固無所謂預定之意見。然指導者所發之暗示。縱不能如普通羣衆感受絕大之影響。然亦不無幾分之影響。且各黨各派之中。常有勢均力敵之人。爲之指導。其結果則爲議員者介於相反暗示之間。往往反復躊躇。而不能遽決。且有初時之投票。則右甲而左乙。迨一刻鐘後。乃一變而爲右乙左甲矣。始則通過一法律。繼則加一條文。而消滅前法之用意矣。此等現象。固常常見之。如初定一律。不啻剝奪傭主之選擇與辭歇其傭工之權利。其後卒修正之。使前律歸於無效。此其一例也。

由此理由。故於每期議會之中。有極確定之意見。亦有極不確定之意見。由全體言之。則議院中以普通問題爲最多。故優柔寡斷之現象。殆爲議會中所習見。此種現象。乃卽議員對於選舉人之恐懼心所表現。蓋選舉人之暗示。常往來於其胸中。雖有指導者之勢力。亦無所用之。至關於不關預有定見之問題。則討論議決之主動人。仍不外乎指導者矣。

議會必有指導者。乃顯而易見之事。徵諸各國。莫不皆然。指導者每以各派首領名義。而爲議會中實際之支配人。蓋吾人合而成羣。苟無主人。則一事不能舉。一步不能行。是故議會之投票。謂之僅足代表極少數人之意見亦可也。

且指導者之勢力。基於其議論者少。而因於其人之威嚴者多。何則。蓋其人苟因事一旦墜其威嚴。則其人之勢力。亦必隨之以俱去。可以見矣。

政治上指導者之威嚴。乃爲個人所特有。而與其名望聲望無關。觀於西門氏(M. Jules Simon)一八四八年爲議員時。對於議會中重要人物所下之評語。有許多奇例可述。茲轉載如左。

西門氏曰、路易拿破崙之勢焰。可謂炙手可熱。然先此兩個月前。實爲一無關輕重之人。又曰、囂俄氏(Victor Hugo)一登演壇。則碌碌無所成就。人之聽之者。與對於辟愛脫氏(Félix Pyat)無異。然尚不能博得同等之鼓掌聲。某氏語余雲吾不以辟愛脫氏之思想爲然。然彼乃一法國之大著述家又爲雄辯家云云。魁內脫氏(Edgar Quinet)者。雖爲才智卓絕之士。而他人則等夷視之。彼於議會開會前。頗負人望。迨置身會場。則無人敬仰之矣。又雲、天稟之價值。在政治集會之際。最易失其光輝。蓋政洽集會者。僅於適乎時適乎地。而利於黨派之雄辯。加以注意。至於利於國家之事。則無有顧問者矣。夫一八四八年之賴馬丁氏。(Lamartine)與一八七一年之西愛士氏。(Thiers)雖曾受議會之崇拜。然當時實迫於危急存亡之利害問題。始感爲必要。迨危難已過。而議院之中。卽淡然若忘。蓋不覺有恐懼。則亦不知有感謝矣。

前引一節。第取其所載之事實。至其理由。則無足多者。以其涉及心理學之處。頗嫌淺陋故也。夫羣衆對於指導之人。苟以其爲國宣勞。爲黨盡力。而表示其敬意。則羣衆之特性。已不存在。蓋羣衆之所以服從其指導之人。實爲感受其威嚴而然。初非由於利害與感謝之情。而始聽其指揮。苟不然者。皆非爲羣衆本來之性質也。

是故凡富有威嚴之指導者。常得行使其絕對的權力。著名議員某氏(指克勒蒙沙M. Clemenceau)由其天縱之威嚴。數年之間。繼續發揮其絕大之勢力。此固世人之所熟知者也。(此人在最近選舉時以某項財政事件而敗北)彼之顚覆內閣。設計至工。某著作家述其行動之方術雲。孰使吾國民爲安南東京之故。竟付三倍之高價者乎。孰使吾於馬達加斯加島(Madagasgar)久立乎動搖之地位乎。孰使吾在非洲西部奈干河之下流。(The Lower Niger)爲某帝國所愚乎。孰使吾失去在埃及之優越地位乎。凡此種種。莫非某氏之功也。蓋吾國領土之爲某氏所蹙。實較拿破崙一世。爲禍尤烈云云。

雖然。吾人對於此等指導之人。又不必遽懷劇烈之愼懣也。彼雖使國民出高價之犧牲。然其勢力之大部分。實爲輿論所養成。蓋彼之舉動。一依輿論爲指歸。且當時之輿論。對於殖民地之觀念。迥非今日之比。無論指導者爲何如人。皆不能高出輿論數倍。而獨行其是。與輿論之謬點爲敵也。

指導者於威嚴以外。其所持以爲說服羣衆之道。不外乎前述諸數端。苟欲用得其道。則不可不熟諳羣衆之心理。而練習其演講之術。不觀乎言辭成語假相三者魔力之偉大爲何如乎。不見夫一種之雄辯術乎。其言辭之大部分。莫非爲有力之斷言與假相。而不必多所引證。又以槪括的辯論參雜其間。則遊說之道得矣。各國議會之中。此類雄辯。常常見之。卽舉世推崇之英國議院。亦不能外此。

英國哲學家梅痕氏(Maine)有言曰。下院之辯論紀錄。吾人固可時時讀之。其全體之論調。有若理由薄弱之槪括論。有若聲情激越之攻訐論。又吾人所目擊者也。然實能予人以絕大之感化力。大抵普通之斷言。而又以危辭奇語出之。爲衆承認。殊爲易事。至 於其言之無所證實。或竟不堪證實。則又非羣衆所知矣。

右所引述之一節。其中之危辭奇語一說。今亦不必贅論。蓋言辭與成語之特殊力。前數章已屢屢及之矣。所謂特殊力者。卽使活潑潑地之假相。湧現於聽衆之心目中。是在運用者之善爲抉擇耳。法國議院中某指導者之演說。可爲此事之適例。

其言曰、某日某船將載嫌疑之政客。及犯殺人罪之無政府黨人。遣之於懲治罪人之瘴癘地。使此二人交談之下。必能知社會之構成。必有其相輔而行之兩方面。而此二人者。實於同一社會之中。各能代表一方面雲。

因此數語。聽者想像之中。卽發現一種假相。而反對黨遂爲所攝。儼然有一瘴癘之地。及載彼遠行之船之幻景。盤旋於其腦中。蓋 以嫌疑之一語。卽指政局中之曖昧一派而言。彼等或卽包含其內。亦未可知也。往時羅伯斯比(Robespierre)常好以斷頭台一語。爲恫嚇之具。彼國民公會之議員。驚怖之餘。遂至屈服。彼輩之震恐。亦猶是耳。

誇大之辭。雖與事實遠殊。然對於指導者。則極有利益。前述之某議員。又嘗斷言銀行家與僧侶。以金錢贈與炸彈者之事。又言某大銀公司之董事。與無政府主義者厥罪維鈞云云。從未見有反對之者。可見此等斷言。對於羣衆。收效極大。大抵斷言雖如何強烈。如何威嚇。亦止見爲不足。而決不憂其太過。蓋當時在座之人。以爲苟持異議。則將蒙叛逆同謀之嫌疑。故多緘口結舌。於是乎某議員之言售矣。

前述特殊方式之辯術。常於議會中占絕大之勝利。而於存亡危急之秋。效力尤強。法國革命時代議會中雄辯家之演辭。及今讀之。於此點最饒興趣。彼等於演說之中。頗懷崇正黜邪之見。且引爲義務。後乃痛詆暴君。而大呼「不自由毋寧死」。聽衆聞之。多奮然躍起。鼓掌之聲。不絕於耳雲。

世之指導者。固嘗有富於智慧。曾受高等教育之人。然此等程度。與其謂爲有利。毋寧謂爲有害。蓋具備理智之人。每好指摘事物之複雜關係。務盡揭之。使無餘蘊。以此之故。凡宣傳者所需之確信熱度。轉有因而減殺之勢。故各時代羣衆之大指導者。常不以理智之淺薄爲病。且正以其如此。然後足以發揮偉大之勢力。此觀乎法國大革命時代可見者也。

大革命時代之指導者。其中最有名之羅伯斯比。其演說恆近於支離滅裂。由今日讀之。未有不疑此等偉人。其程度不應如是之低下者。羅氏之演說。不但無何等異彩。且時時流露稚氣。不但呈拉丁派之平淡無奇。且其攻擊防禦之觀念。乃無異小學生徒之狂態。無理想。無警句。無的語。惟令人聽之生倦。然彼固言之娓娓也。

今有人於此。旣抱有強固之確信。其心地又褊狹。又附之以威嚴。則其勢力之大。思之殊可震駭。然無論何人。苟欲排除一切障礙。表示其高度之意志力。則不可不備具上述之諸要點。蓋羣衆所必需之主人。必於精力瀰滿確信強固中求之者也。

凡議會中演說之成功。皆決之於演說者所具之威嚴。而非由於所發之辯論。使演說者以某種原因。而失其威嚴。則同時必並失其勢力。換言之。卽失其隨意操縱選舉人之實力是也。

嘗有不知名之演說者。發爲議論極有價值。一時亦動人傾聽。然其議論一終。作用亦畢。議員德素伯氏(M. Desanbes)者。洞察事物之心理學家也。嘗描寫無威嚴之議員雲。彼置身於演壇之上。必由夾袋中出文件一紙。徘徊締視。然後發言。彼欲以自己之所確信者。傳之於聽衆。常再三斟酌而出之。彼又熟知數目。博採引證。以爲苟能如是。必能得聽者之信服。且可間執一切反對者之口。且又以其主張爲正當。時時喚起列席議員之注意。以爲苟能如此。必能使聽者知吾所言爲眞理矣。乃彼之發言方始。而議席中之囂動。已不克復制。於彼於此。語聲四起。噫嘻議席之不靜。乃如此乎。彼等果何故而如是其不注意乎。又胡爲噥噥喞喞。有如夢囈。果何所見而爲此乎。一人起立離席。未幾而二人而三人而四人踵之而去。其果有必要之原因乎。其人於此時。惶遽不安之色。見於其面。雙眉蹙起。欲言囁嚅。議長慫恿之。厥聲再振。乃更端復語。而傾耳聽之者愈形寥落。彼乃百倍其氣力。百出其姿勢。以助其演說。然而四圍暄聲。次第坌集。彼且不能自聞其聲。彼乃嗒然若喪。瞠目四顧。第恐默然不語。反將引起台下「討論終結」之呼聲。於是強顏續語。而喧譁之聲幾至難堪云云。

大抵議會之中。當激昂之極。或沸騰之點達乎最高度之時。以視通常之複雜羣衆。殆無區別。卽其感情亦不趨於極端不止。或爲非常壯烈之行爲。或爲暴厲橫行之舉動。人人失其本性。雖反乎本身利益之方策。亦甘心投票而弗顧也。

議會至於如何之點。始自失其意識乎。又至如何之點。始對於自身利益相背之暗示而亦服從之乎。此可觀乎法國革命歷史而知之。彼貴族之拋棄其特權。實與絕大之犧牲無異。乃彼等於國民議會(革命中第一回議會自一七八九年至一七九一年)會期中。一夕之頃。突然決議。又如國民公會之議員。各自拋棄其不可侵犯之特權。夷然甘蹈危機。直幷生命亦置之弗問。彼寧不知今日送其同僚於行刑場者。明日或自及之。亦未可知。然彼固絲毫無所畏怖。若是者何哉。蓋彼等正如前章所述完全受暗示之魔力。而陷於莫知爲而爲之狀態。無論如何攷慮。終不能奪其服從暗示之熱忱矣。關於此點。彼中之一人曾紀其眞相曰。吾輩之爲世所詬病。徒爲當時某種之決議耳。然吾輩在一二日前。實亦未嘗計想出此。其迫之出此者。除剎那之危機外。實無他故云雲。此言可謂深切著明矣。此等無意識之現象。舉國民公會全會期間。皆作如是觀可也。

台恩氏(Taine)曰。國民公會議員所贊成公布之方策。皆彼等所最憎怖之方策也。彼之方策。非僅愚劣。且多罪慝。卽殺戮無辜。同類相殘。亦弗恤也。左黨得右黨之贊成。以全體一致之決議。於譁然拍掌聲中。忍將其首領且爲革命領袖之但頓氏(Danton)送往刑場矣。右黨得左黨之贊成。以全會一致之決議。於最激烈之拍掌聲中。制定革命政府之惡法令。又以全會一致之決議。於讚歎狂熱聲中。對於郭老特爾拔(Collot d'Herbois)克松(Couthon)羅伯斯比爾(Robespierre)等。表示極端之同情。致使平原黨山嶽黨等所共厭棄之殺人政府。繼續在職。其始平原黨以政府好殺而嫉之。山嶽黨以本黨黨員見殺於政府而惡之。其後則無論平原黨抑山嶽黨。多數黨抑少數黨。對於自殺之方策。舉承認之。贊助之。法國共和歷之第九月二十二日。國民公會全體被難。後於第十一月八日當羅伯斯比爾演說後之一刻鐘內。其事再見云云。

前項事跡。可謂悽慘已極。其實皆實況也。當議院全體受極深之刺激。如受催眠術然。其現象每每如此。蓋彼輩於斯時。已成爲不 安定之烏合之衆。一觸卽發。固其所也。後方所紀關於一八四八年議會之紀事。乃出於信仰民主政治議員斯比勒氏(M. Spuller)之手。某雜誌曾載之。其言殊中肯綮。且本書之前章。曾述羣衆之特徵。恆狃於誇張之感情。此卽其一例也。以此且知議會之中。恆具有極端之易變性。每由一種之感情。而移於全然相反之感情。瞬息千變。無足怪也。

斯比勒氏言曰。「吾法之共和黨。於不和嫉妬猜疑諸點而外。又加之以無意識之盲從。無際限之希望。此其所以自殺也。該黨態度之公明眞率。本爲絕大之優點。而其相互間之彼此不信用。彌漫於全體。亦爲絕大缺點之一。彼等不解規律爲何物。故無守法之觀念。且其膽氣之怯。迷想之深。直與農夫小兒同等。有平靜之度。卽有躁急之度以雜之。有溫和之時。卽有兇暴之時以濟之。凡此狀態。實爲性情不調節。教育不充分之自然結果。故無論何物。不能使之驚異。而惟足以使之混亂而無措。有時因恐怖而發爲戰慄。風聲鶴唳。草木皆兵。有時則激於豪俠之事。勇氣百倍。雖赴湯蹈火。而有所不辭者矣。又曰。彼等不解原因結果。不識事實間有連帶之關係。忽而意氣軒昂。忽而心神沮喪。當其得意失意。一喜一憂。莫不趨於過度。刻刻隨其所遇而生反映。瞬息變形。莫知底止。至於平心靜氣。臨機應變之態度。則爲絕無之事。以如是之人。猥欲寄以國家政治之基礎。如之何不僨且敗耶。」

所幸者。上述之諸特徵。於議院之中。並非時時表現。惟於議員形成烏合之衆時。乃一覩之耳。若平時之議員。常能保持其個性。其能制定優良法律。賴以此耳。以事實上言之。此種法律之製成。必出於專門家幾經硏究考查之結果。然後以待議會之表決。故此 種法律之製成。直可謂由於個人。而非由於議會。其良善自不待言。苟非議員全體。加以種種之修正。至全失其本案之性質時。固決不至有不良之結果也。夫羣衆之事業。不問其性質如何。常較個人之事業爲劣。故惡劣不適用之法律之不得通過於議會。實惟專門家是賴。此時之專門家。蓋一時居然爲羣衆之指導者。議會不能左右其意見。而彼輩轉能左右議會之意見矣。

夫議會之運用。雖缺陷殊多。然在今日世界上所發見之政治組織中。自不失爲最良之制度。使國民脫離個人壓制之桎梏。抑亦此類制度之所賜也。蓋此制可謂學者著述者哲學者思想家美術家一切文明精華之人物所構成理想的政治者也。

附隨於議會之重大危險。厥有二端。其一乃財政上不可免之浪費。其二乃個人自由之層層束縛。第一之危險。乃出於羣衆於選舉時。大都迫切希望及乏先見之明之自然結果。爲議員者急欲求表面合於民主思想之方策。如對於勞動之徒。保證其養老之年金。又或對於國家從公人員。增加其俸給。凡此提案。他議員對之。可決乎。否決乎。其間至費躊躇。如與以可決乎。是必增加國家預算。卽有創設新稅之必要。然使逕予否決乎。又對於各階級中應受利益者之利害休戚。等於恝視。再三審擇之下。則惟有贊成之一法。如是。則國家歲出雖有增加之虞。然其結果。尚遠而不易見。且其結果如何。於己亦不蒙不快之感。反之苟出以否決。則於下屆選舉之時。行再與此輩相見。則己之當選問題。必生影響。兩相比較。而其去取之見遂決。

上述之國用增加之第一原因外。又有他種原因。其事之重要。亦不相上下。卽對於地方事業之支出。以投票贊成爲必要是也。此種支出。爲議員者。義不能反對。蓋此點非僅代表選舉人之必需之求。且各議員中皆欲爲原選舉區取得特許之支出。而其同輩中。正以互相贊成爲其條件者也。

上述之第二危險。卽個人之自由。每以議會立法過多。層層爲所束縛。其危險雖不如第一危險之顯著。要亦事實之所不得免而又不可掩者也。議員之中。每自命有投票以制定此等法律之義務。又以彼等目光如豆。於其結果如何。不能豫見。宜其法令多如牛毛。而個人自由之範圍。遂日見其逼窄矣。

此種危險。爲實際上所決不可避者。彼英國者。非以議院制度最合乎民治主義。議員不受選舉人之束縛。能獨立行動。見稱於世者乎。然猶未嘗脫此危險。斯賓塞氏(Herbert Spencer)於往日著作中。曾有一名言曰。「表面之自由增多。則實際自由之減少必隨之而至。」其近著「個人對於國家」一書中。亦不脫前此之論調。斯賓塞又論英國議會雲。「今後立法事業。已入於余前此所言之途徑。專橫壓制之方策。日有所增。大有束縛個人自由之傾向。其道有二。一則以規制日新月異之結果。凡前此人民之自由行爲。皆爲所範圍。前此之爲與不爲。皆聽人民之自決者。今必強之使必爲。一則同時又增大公共之負擔。其屬於地方者。其影響尤甚。凡人民由自己入款中得以從心所欲。而使用之之部分。日益減少。而取之於民由官吏使用之之部分。則日益增加。如此。則人民之自由。烏得而不日少一日耶。」

不但此也。人民自由之日受制限。且有爲斯賓塞氏所未道及者。彼一般制限性質之法律。通過日多。實不啻對於施行法律之官吏。爲之增多其員額。而助長其權威。此文明各國之官吏。所以有進而爲眞正主人翁之傾向矣。且今世權力之移動。可謂月異而歲不同矣。獨行政官之一途。則超越乎此等變遷以外。其行爲則不負責任。不屬個人。且爲永續而不替者。其專橫壓迫之度。眞莫與倫比矣。

自束縛之法規。時時發生。甚至舉人生最瑣屑之事件。亦必規規於煩雜形式之中。人民自由行動之範圍。至此遂次第歸於狹隘。是亦不得已之事乎。彼謬想者流。且以爲自由平等之保障。在乎法律之增加。而法網日密。束縛愈多。國民亦祗有俯首聽命而已。彼等又以習於桎梏之結果。服從若天性。精神與自動力。早經喪失。而其自身乃完全處於受動的地位。直一莫知其然而然之自動機械而已。復何怪哉。

由此之故。個人以自力之缺乏。乃不得不求諸身外之力。又以人民之冷淡而無力日益顯著。政府之職掌。因之亦逐漸增加。凡自發的企業的指導的種種之精神。爲人民所不具者。政府則兼而有之。對於各種之事業。如何而計其實行。如何而導其進行。如何而助其成功。莫非爲政府之唯一任務。所謂國家乃萬能之神。以此故也。然此等之神。其力並不甚強。其時亦不甚久。此固經驗之所詔我者也。

今日各國國民表面上之一切自由。雖似操諸國民之掌握。其實已受累進的制限。此雖由於特殊之制度使然。然人民年齡之老朽。亦實爲就中原因之一。此實爲文明衰頹之先兆。雖古來如何之文明。莫得而免也。

徵諸過去歷史之教訓。察諸目前各方面吾人視聽所觸之徵狀。近世文明之趨勢。殆已漸入於衰頹朽腐前之老大時期矣。古今史跡萬殊。究其轍跡。大都重複。國民興亡消長之機。皆不可不經歷同一之生存狀態。此固百世可知者也。

此等文明進化之現象。述之固非難事。且於今日羣衆勢力之由來。亦可燭照其一二。吾將槪括述之以畢吾書焉。

吾人若於先代之文明。而討究其興滅盛衰之大體。則其所發見者。果爲何物乎。當夫文明初曙之際。必有來歷互異之一大民羣。以流寓侵略征服等等之機會。羣居聚族於一地。若而人者。其血統異。其言語異。其信仰異。其所恃爲唯一連鎖者。則其酋長所發布而爲衆所默許之法律耳。羣衆心理之特徵。往往於此等雜亂集團之間。有高度之表現。彼等恆具有暫時之羣衆團結力。且凡羣衆之壯烈性懦弱性暴戾性衝動性。亦莫不具備。然卒至遷移而不能固定者。則以其爲野蠻未開化人故也。

迨年代久遠。彼等以環境之相似。人種之混雜。生活之必要。隨在受其影響。於是此種類各異之集合。遂渾然融爲一體。換言之。卽特殊之一民族於以成立。而有共同之特徵與感情者也。且其特徵與感情。始以遺傳。漸至固定。至此乃漸離其野蠻之舊域。而非復龐然淆雜之羣衆矣。彼之所以能脫離舊域。則必由彼輩之努力競爭百折不回之故。遂形成一公共之思想。而其思想之性質如何。實非重要之事。如羅馬之教義可也。如雅典之武力可也。如回教之徵戰亦可也。凡以使民族中各個人之感情思想能完全一致者。均足以當之。

至此階級。新文明乃發生。而制度信仰藝術等。亦附之而現。當一民族求其思想實現之際。必能次第獲得種種之特質。而民族之榮譽精力偉觀。至是乃能表現。民族進化在此階級之時。雖有時未嘗不與普通羣衆相等。然於其變動不居之羣衆特徵之下。必有堅定之基礎存焉。此卽所謂民族之精神是也。有此精神。民族形體之變化。乃能有所範圍。而遂能支配時勢矣。

建設之事業旣終。又以年代之推移。破壞之作用乃始。破壞者。勢所必至。無論神人。俱不得免者也。故文明之步驟一臻強固複雜之域。成長發達。至此乃已。成長發達旣已。衰老蛻化之時乃始。而其運命。亦於此定矣。

此不得免之衰老時期。何以知之。曰、於民族特有之思想衰退時知之。此特有之思想。乃一民族之柱石也。一有減色。則附隨而起之宗教上政治上社會上種種之組織。莫不次第動搖。因之其團結其統一其勢力所由生之特性。亦歸於消竭。當此時也。各個人之個性及智識。或能增高。然其合羣心則以次消失。而發達過度之爲我心乃出而代之。國民品性之下降。行爲能力之退減。皆必伴之而起。曩日之爲唯一國民唯一統一體者。至此乃一變而爲毫無團結之各個人矣。其形式上不過以遺襲及制度之結果。一時集合而已。又以利害意氣之殊。分爲朋黨。不再有其自治之能力。甚至鎖細行爲。亦必待人指導。故政府之占有絕大勢力。其必在此時代也。

一民族而至失其古來之思想。則其民族之精神。必至蕩然無存。當此之時。已不復爲眞正之民族。不過無數個人之集合。而復返其從來之故態。所謂太古之羣衆是也。一致之力。未來之觀。均不復有。其所具者。不過爲羣衆之一時的特徵。且其固有之文明。旣失其強固之基礎。則其生滅。亦惟有隨時會之遷流而定。民衆之主權。野蠻主義之潮流。於社會中遂占優勢矣。顧先代文明雖已蛻化。而其莊嚴燦爛之遺跡。尚覺巋然可觀。惟其衰老之大廈。實已垣頹棟折。支持之具。已不復存。颶風一起。搖落隨之。蓋其運命。固早已前定矣。

由此觀之。一民族必以力求一種思想之故。乃能由野蠻而進於文明之境。迨其思想之價值已失。則文明之衰亡。 必循之而至。此蓋民族生命之輪迴。可謂振古如斯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