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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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78年) | 考选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83年11月1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3年(1994年)11月10日 中华民国83年(1994年)11月23日 公布于民国83年11月23日 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7145号令 |
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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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掌理事项)
- 考选部掌理全国考选行政事宜。
第二条 (事务之指示监督)
- 考选部对于承办考选行政事务之机关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三条 (各司处室之设置)
- 考选部设下列各司、处、室:
- 一、考选规划司。
- 二、高普考试司。
- 三、特种考试司。
- 四、专技考试司。
- 五、总务司。
- 六、题库管理处。
- 七、资讯管理处。
- 八、秘书室。
第四条 (考选规划司之职掌)
- 考选规划司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研拟事项。
- 二、关于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及研究事项。
- 三、关于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 四、关于考试类料、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 五、关于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 六、关于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 七、其他有关考选调查及研究发展事项。
第五条 (高普考试司之职掌)
- 高普考试司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初等考试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事项。
- 五、关于主管之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事项。
- 六、关于掌理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六条 (特种考试司之职掌)
- 特种考试司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 二、关于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事项。
- 三、关于主管之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事项。
- 四、关于掌理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七条 (专技考试司之职掌)
- 专技考试司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 四、关于主管之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事项。
- 五、关于掌理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八条 (总务司之职掌)
- 总务司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保管事项。
-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 三、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 四、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五、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 六、不属其他司、处、室主管之事项。
第九条 (题库管理处之职掌)
- 题库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题库之建立事项。
- 二、关于题库命题人选之遴聘规划事项。
- 三、关于题库试题之使用管理及疑义处理事项。
- 四、关于题库试题使用效果之分析评估事项。
- 五、关于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使用管理、疑义处理及分析评估事项。
- 六、关于已试试题之发布及汇编事项。
- 七、关于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第十条 (资讯管理处之职掌)
- 资讯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考选业务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事项。
- 二、关于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 三、关于行政管理自动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 四、关于资讯设备之管理及操作事项。
- 五、关于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及程式设计事项。
- 六、关于资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 七、其他有关资讯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室之职掌)
-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及汇转事项。
-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 四、关于年度施政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撰拟事项。
- 五、关于施政计画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 六、关于新闻发布及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 七、关于文书稽催、资料蒐整及保管事项。
-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部长之职权)
- 考选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三条 (人员编制)
- 考选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七人,司长五人,处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五人,副处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十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编纂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四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分析师二人,管理师二人,专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管理员二人,助理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本法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四条 (人事室之设置)
- 考选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会计室之设置)
- 考选部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统计室之设置)
- 考选部设统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政风室之设置)
- 考选部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八条 (任用资格及职系)
-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均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取得任用资格。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之设置)
- 考选部为因应各种业务或特殊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分别办理各有关业务之审议或研议等事项。
- 前项各委员会之主任委员及委员,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部内高级人员担任之,均为无给职。
- 第一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条 (处务规程之拟订)
- 考选部处务规程,由考选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