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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ES-10/2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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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ES-10/23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第ES-10/24号决议
A/RES/ES-10/24
联合国大会
2024年9月19日
联合国大会第ES-10/2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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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A/RES/ES-10/24



大 会


Distr.: General
19 September 2024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

议程项目5

以色列在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和被占领
巴勒斯坦领土其他地区的非法行动

2024 年 9 月 18 日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ES-10/L.31/Rev.1)]

ES-10/24. 国际法院关于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和做法以及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继续存在的非法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1]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载宗旨和原则,包括人民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和不容许以武力获取领土的原则,

回顾其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通过的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包括2016年12月23日第2334(2016)号决议,

强调指出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担负的义务,包括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回顾其2022年12月30日第77/247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请国际法院依照《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就以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a) 以色列持续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对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实行长期占领、定居点做法和兼并,包括旨在改变圣城耶路撒冷人口组成、性质和地位的措施,并通过了相关歧视性立法和措施,这一切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

(b) 以色列的上述政策和做法如何影响占领的法律地位,以及这种地位对所有国家和联合国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

收到了国际法院2024年7月19日发表的咨询意见,[2]其中除其他外,法院裁定:

(a) 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继续存在是为非法,

(b) 以色列有义务尽快结束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

(c) 以色列有义务立即停止所有新的定居点活动,并将所有定居者撤离巴勒斯坦被占领土,

(d) 以色列有义务赔偿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所有有关自然人或法人造成 的损害,

(e) 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不承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状况具有合法性,不为维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继续存在所造成的状况提供援助或协助,

(f) 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有义务不承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状况具有合法性,

(g) 联合国,特别是要求提供本咨询意见的大会以及安全理事会,应考虑尽快结束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需的确切方式和进一步行动,

根据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申明

(a) 以色列的定居点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维持,包括以色列将定居者迁移到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以及以色列维持定居点的存在、没收或征用土地、开采自然资源、将以色列法律延伸到被占领土、强迫巴勒斯坦居民流离失所以及定居者和占领军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为,违反国际法,

(b) 以色列的政策和做法,包括维持和扩大定居点、修建隔离墙等相关基础设施、开采自然资源、宣布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在东耶路撒冷全面适用以色列国内法并在西岸广泛适用以色列国内法等行为,巩固了以色列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特别是东耶路撒冷和西岸部分地区的控制,其目的是无限期地保留并在当地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这相当于吞并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大部分地区,

(c) 以色列采取的政策和做法表明,以色列企图获得对被占领土的主权, 这违反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规定以及由此必然产生的不以武力获取 领土的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定的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的义务,

(d) 以色列以占领国身份通过的一系列立法和采取的广泛措施以国际法禁止的理由区别对待巴勒斯坦人,因此,以色列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实行的全面限制制度,包括以色列在东耶路撒冷的居留证制度、其限制巴勒斯坦人行动自由的政策、以色列的规划政策和拆毁巴勒斯坦人财产的做法,构成被禁止的歧视,并构成基于种族、宗教或族裔等理由的系统性歧视,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则,包括《日内瓦第四公约》、[3]《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5]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6]以及习惯国际法的规则,

(e) 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造成并有助于维持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定居者和巴勒斯坦社区之间几乎完全的隔离,构成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条的行为,该条涉及两种特别严重的种族歧视形式,规定“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分隔及‘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其所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并根除具有此种性质的一切习例”,

(f)巴勒斯坦人民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享有自决权利,在这种外国占领的情况下,自决权构成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以色列作为占领国有义务不阻碍巴勒斯坦人民在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行使自决权,包括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

(g) 以色列几十年来的政策和做法,包括定居点及其相关制度、吞并领土、歧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巴勒斯坦人的立法和措施、强迫巴勒斯坦人流离失所和严格限制他们的行动等行为,侵犯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完整性,破坏了巴勒斯坦人民的完整性,损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的免遭旨在分散其人口行为侵害的保护,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从而剥夺了巴勒斯坦人民享有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自然资源的权利,阻碍了巴勒斯坦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这些政策和做法构成对巴勒斯坦人民基本自决权的长期侵犯,

(h) 鉴于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其存在不能受制于占领国施加的条件,

(i)以色列无权因其占领而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任何部分拥有主权或对其行使主权权力,以色列的安全关切也不能凌驾于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原则之上,

(j)以色列违反关于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及其侵犯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以色列作为占领国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继续存在的合法性,以色列通过吞并和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实行永久控制,以及继续阻挠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持续滥用占领国地位,这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存在成为非法,这种非法性涉及以色列 1967 年占领的全部巴勒斯坦领土,

(k) 以色列有义务尽快结束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存在,因为这是一种持续性不法行为,是由以色列通过其政策和做法违反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并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造成的,以色列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重申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普遍遵守和实行法治,并再次庄严承诺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样的国际秩序,连同正义原则,对于国家间和平共处及合作至为重要,

认为尊重国际法院及其职能,包括在行使其咨询管辖权方面的职能,对国际法和正义以及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国际秩序至关重要,

回顾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担负永久责任,直至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都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获得解决,

重申承诺根据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有关决议实现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包括建立一个与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邻共存的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

深信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公正、持久和全面解决巴勒斯坦问题这一阿拉伯-以色列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在中东实现全面持久和平与稳定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并重申该区域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安全和国际公认边界内和平生存,

强调指出迫切需要毫不拖延地结束 1967 年开始的以色列占领,

重申承诺尊重和维护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领土完整和统一,

重申以色列的定居点及其相关制度以及旨在改变耶路撒冷城和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人口组成、性质和地位的所有其他措施都是非法的,在这方面反对任何改变加沙地带人口或领土的企图,包括任何缩小加沙地带领土的行动,因为加沙地带是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强调正如国际法院所指出的,以色列违反的义务包括某些普遍适用的义务,这些义务因其性质是“所有国家的关切”,鉴于所涉权利的重要性,可以认为对此类权利的保护关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利益,其中包括尊重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的义务、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以及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某些义务,

强调必须确保对所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确保伸张正义,阻止今后的违法行为,保护平民和促进和平,

1.欢迎2024年7月19日国际法院关于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和做法以及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继续存在的非法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

2.要求以色列毫不拖延地结束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因为这种非法存在是一种持续性不法行为,以色列应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要求以色列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结束其非法存在;

3.要求以色列毫不拖延地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所有法律义务,包括国际法院规定的义务,为此除其他外:

(a) 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包括其空域和海域,撤出以色列所有军事部队;

(b) 终止其非法政策和做法,包括立即停止所有新的定居点活动,将所有定居者撤离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拆除以色列在该领土修建的隔离墙部分,废除造成或维持这种非法状况的所有立法和措施,包括歧视巴勒斯坦人民的立法和措施,以及旨在改变该领土任何部分的人口组成、性质和地位的所有措施,包括一切破坏耶路撒冷圣地历史现状的措施;

(c) 归还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以及自 1967 年占领开始以来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那里没收的所有资产,并归还从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机构手中夺取的所有文化财产和资产;

(d) 允许在占领期间流离失所的所有巴勒斯坦人返回原居住地;

(e) 赔偿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所有有关自然人和法人造成的损害;

(f)立即履行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7]的适用(南非诉以色列)案中就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民有权受到保护免遭《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一切行为侵害问题发出的有关临时措施命令中所述的国际法义务;

(g) 不阻碍巴勒斯坦人民在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行使自决权,包括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

4.促请所有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咨询意见所述义务,包括以下义务:

(a) 通过联合和单独行动,促进实现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因为尊重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是一项普遍义务,不采取任何剥夺巴勒斯坦人民这一权利的行动,并在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同时,确保终止因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而对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造成的任何阻碍;

(b) 不承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状况具有合法性;

(c) 不为维持以色列在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状况提供援助或协助;

(d) 不承认以色列 1967 年 6 月 5 日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领土在自然特征或人口组成、体制结构或地位方面的任何变化,除非如安全理事会第2334(2016)号决议所申明的,双方通过谈判商定做出改变,在这方面,除其他外,在与以色列的外交、政治、法律、军事、经济、商业和金融往来中,有义务区分以色列和 1967 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为此:

在以色列声称代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或其一部分领土就有关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或其一部分领土的事项采取行动的所有情况下,不与以色列建立条约关系;

不与以色列进行涉及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或其部分领土的经济或贸易往来,这种往来可能巩固以色列在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包括巩固定居点及其相关制度;

根据 1980 年 8 月 20 日安全理事会第 478(1980)号决议,在以色列设立和维持外交使团时,不承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包括不在耶路撒冷设立外交使团;

采取步骤,防止发展有助于维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造成的非法状况、包括维持定居点及其相关制度的贸易或投资关系;

(e) 作为《日内瓦第四公约》的缔约国,确保遵守该公约所体现的国际人道法,特别是履行第 146、147 和 148 条规定的关于刑事制裁和严重违反行为的义务,同时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并特别指出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执行《公约》;

(f) 作出努力,终止基于种族、宗教或族裔等理由的系统性歧视,包括防止、禁止和消除咨询意见中指出的以色列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条的行为;

5.在这方面又促请所有国家依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a) 采取步骤,确保其国民、其管辖下的公司和实体以及其当局不以任何方式采取可能导致承认或援助或协助维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状况的行动;

(b) 采取步骤,停止进口任何原产于以色列定居点的产品,停止向占领国以色列提供或转让武器、弹药和有关设备,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些武器、弹药和有关设备可能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使用;

(c) 对参与维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包括参与定居者暴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制裁,包括实施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

(d) 支持为所有受害者开展追责工作;

6.促请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不承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状况具有合法性,在其相关交往中对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加以区分,对以色列为开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自然资源或为改变该领土的人口组成、地理特征或体制结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不予承认、不予合作、不以任何方式予以协助;

7.促请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和机关尊重国际法院的裁定并以符合裁定的方式行事,包括在所有相关地图、声明和报告中以及在各自的方案和行动中这样做;

8.强烈谴责以色列政府继续完全无视和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强调指出这种违反行为严重威胁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9.确认必须追究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任何违反国际法行为、包括任何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行为的责任,并确认以色列必须承担其所有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对此类行为造成的伤害、包括任何损害作出赔偿;

10.在这方面确认需要建立一个关于赔偿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或伤害的国际机制,呼吁会员国与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协调,建立一个国际损害登记册,以文件形式记录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国际不法行为对所有有关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对巴勒斯坦人民造成损害、损失或伤害的证据和索赔资料,并促进和协调旨在确保以色列作出这种赔偿的证据收集工作和举措;

11.强调有必要通过在国家或国际一级进行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和起诉,确保对国际法规定的最严重罪行追究责任,并确保为所有受害者伸张正义和防止今后的犯罪;

12.呼吁召开《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缔约国会议,讨论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执行《公约》的措施,并确保按照日内瓦四公约[8]共同第一条的规定遵守《公约》,在这方面请瑞士政府以日内瓦四公约保存国的身份,在本决议通过后六个月内召开该会议;

13.决定在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由大会主持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促进执行联合国有关巴勒斯坦问题和两国解决方案的各项决议,以在中东实现公正、持久和全面和平;

14.秘书长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具有相关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国协商,在本决议要求提交的报告中提出建议,以建立一个机制,对国际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指出的以色列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条的行为采取后续行动;

15.确认决心进一步审查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咨询意见得到充分尊重,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在出现不遵守的情况时;

16.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组织以及区域组织支持和协助巴勒斯坦人民早日实现其自决权利,并积极采取步骤,确保咨询意见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得到充分执行;

17.秘书长在三个月内向大会提交报告,说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说明以色列、其他国家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为执行本决议各项规定或就任何违反决议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

18.重申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担负有永久责任,直至该问题的所有方面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得到解决;

19.决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暂时休会,并授权大会最近一届会议的主席应会员国的要求复会。

2024年9月18日
第55次全体会议



  1. 案文中所有提及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之处均指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
  2. A/78/968。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
  4. 见第 2200 A (XXI)号决议,附件。
  5. 同上。
  6.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660卷,第9464号。
  7. 第260 A (III)号决议,附件。
  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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