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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ES-10/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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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ES-10/23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ES-10/24號決議
A/RES/ES-10/24
聯合國大會
2024年9月19日
聯合國大會第ES-10/2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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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A/RES/ES-10/24



大 會


Distr.: General
19 September 2024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議程項目5

以色列在被占領的東耶路撒冷和被占領
巴勒斯坦領土其他地區的非法行動

2024 年 9 月 18 日大會決議

[未經發交主要委員會而通過(A/ES-10/L.31/Rev.1)]

ES-10/24. 國際法院關於以色列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政策和做法以及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繼續存在的非法性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諮詢意見[1]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所載宗旨和原則,包括人民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利和不容許以武力獲取領土的原則,

回顧其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通過的決議,

又回顧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2016年12月23日第2334(2016)號決議,

強調指出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聯合國憲章》所擔負的義務,包括接受和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決定,

回顧其2022年12月30日第77/247號決議,其中大會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六條,請國際法院依照《法院規約》第六十五條,就以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a) 以色列持續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對自1967年以來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實行長期占領、定居點做法和兼併,包括旨在改變聖城耶路撒冷人口組成、性質和地位的措施,並通過了相關歧視性立法和措施,這一切產生了什麼法律後果?

(b) 以色列的上述政策和做法如何影響占領的法律地位,以及這種地位對所有國家和聯合國產生了什麼法律後果?

收到了國際法院2024年7月19日發表的諮詢意見,[2]其中除其他外,法院裁定:

(a) 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繼續存在是為非法,

(b) 以色列有義務儘快結束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

(c) 以色列有義務立即停止所有新的定居點活動,並將所有定居者撤離巴勒斯坦被占領土,

(d) 以色列有義務賠償對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內所有有關自然人或法人造成 的損害,

(e) 所有國家都有義務不承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狀況具有合法性,不為維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繼續存在所造成的狀況提供援助或協助,

(f) 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有義務不承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狀況具有合法性,

(g) 聯合國,特別是要求提供本諮詢意見的大會以及安全理事會,應考慮儘快結束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需的確切方式和進一步行動,

根據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申明

(a) 以色列的定居點及其相關制度的建立和維持,包括以色列將定居者遷移到西岸包括東耶路撒冷,以及以色列維持定居點的存在、沒收或徵用土地、開採自然資源、將以色列法律延伸到被占領土、強迫巴勒斯坦居民流離失所以及定居者和占領軍對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為,違反國際法,

(b) 以色列的政策和做法,包括維持和擴大定居點、修建隔離牆等相關基礎設施、開採自然資源、宣布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在東耶路撒冷全面適用以色列國內法並在西岸廣泛適用以色列國內法等行為,鞏固了以色列對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特別是東耶路撒冷和西岸部分地區的控制,其目的是無限期地保留並在當地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這相當於吞併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大部分地區,

(c) 以色列採取的政策和做法表明,以色列企圖獲得對被占領土的主權, 這違反了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的規定以及由此必然產生的不以武力獲取 領土的原則,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規定的尊重領土完整和主權的義務,

(d) 以色列以占領國身份通過的一系列立法和採取的廣泛措施以國際法禁止的理由區別對待巴勒斯坦人,因此,以色列對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實行的全面限制制度,包括以色列在東耶路撒冷的居留證制度、其限制巴勒斯坦人行動自由的政策、以色列的規劃政策和拆毀巴勒斯坦人財產的做法,構成被禁止的歧視,並構成基於種族、宗教或族裔等理由的系統性歧視,違反了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相關規則,包括《日內瓦第四公約》、[3]《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5]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6]以及習慣國際法的規則,

(e) 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造成並有助於維持西岸、包括東耶路撒冷定居者和巴勒斯坦社區之間幾乎完全的隔離,構成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三條的行為,該條涉及兩種特別嚴重的種族歧視形式,規定「締約國特別譴責種族分隔及『種族隔離』並承諾在其所轄領土內防止、禁止並根除具有此種性質的一切習例」,

(f)巴勒斯坦人民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享有自決權利,在這種外國占領的情況下,自決權構成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以色列作為占領國有義務不阻礙巴勒斯坦人民在整個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行使自決權,包括建立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g) 以色列幾十年來的政策和做法,包括定居點及其相關制度、吞併領土、歧視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內巴勒斯坦人的立法和措施、強迫巴勒斯坦人流離失所和嚴格限制他們的行動等行為,侵犯了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完整性,破壞了巴勒斯坦人民的完整性,損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的免遭旨在分散其人口行為侵害的保護,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從而剝奪了巴勒斯坦人民享有巴勒斯坦被占領土自然資源的權利,阻礙了巴勒斯坦人民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和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這些政策和做法構成對巴勒斯坦人民基本自決權的長期侵犯,

(h) 鑑於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其存在不能受制於占領國施加的條件,

(i)以色列無權因其占領而對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任何部分擁有主權或對其行使主權權力,以色列的安全關切也不能凌駕於禁止以武力獲取領土的原則之上,

(j)以色列違反關於禁止以武力獲取領土的規定及其侵犯巴勒斯坦人民自決權的行為,直接影響到以色列作為占領國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繼續存在的合法性,以色列通過吞併和對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實行永久控制,以及繼續阻撓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持續濫用占領國地位,這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使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存在成為非法,這種非法性涉及以色列 1967 年占領的全部巴勒斯坦領土,

(k) 以色列有義務儘快結束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存在,因為這是一種持續性不法行為,是由以色列通過其政策和做法違反禁止以武力獲取領土的規定並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造成的,以色列應對此承擔國際責任,

重申必須在國內和國際上普遍遵守和實行法治,並再次莊嚴承諾維護以法治和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這樣的國際秩序,連同正義原則,對於國家間和平共處及合作至為重要,

認為尊重國際法院及其職能,包括在行使其諮詢管轄權方面的職能,對國際法和正義以及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國際秩序至關重要,

回顧聯合國對巴勒斯坦問題擔負永久責任,直至這個問題的所有方面都按照國際法和聯合國有關決議獲得解決,

重申承諾根據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有關決議實現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利,包括建立一個與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鄰共存的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深信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有關決議公正、持久和全面解決巴勒斯坦問題這一阿拉伯-以色列衝突的核心問題,是在中東實現全面持久和平與穩定所必不可少的條件,並重申該區域所有國家均有權在安全和國際公認邊界內和平生存,

強調指出迫切需要毫不拖延地結束 1967 年開始的以色列占領,

重申承諾尊重和維護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領土完整和統一,

重申以色列的定居點及其相關制度以及旨在改變耶路撒冷城和整個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人口組成、性質和地位的所有其他措施都是非法的,在這方面反對任何改變加沙地帶人口或領土的企圖,包括任何縮小加沙地帶領土的行動,因為加沙地帶是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強調正如國際法院所指出的,以色列違反的義務包括某些普遍適用的義務,這些義務因其性質是「所有國家的關切」,鑑於所涉權利的重要性,可以認為對此類權利的保護關乎所有國家的法律利益,其中包括尊重巴勒斯坦人民自決權的義務、禁止以武力獲取領土的規定所產生的義務以及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某些義務,

強調必須確保對所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追究責任,以結束有罪不罰現象,確保伸張正義,阻止今後的違法行為,保護平民和促進和平,

1.歡迎2024年7月19日國際法院關於以色列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政策和做法以及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繼續存在的非法性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諮詢意見;

2.要求以色列毫不拖延地結束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因為這種非法存在是一種持續性不法行為,以色列應為此承擔國際責任,並要求以色列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 12 個月內結束其非法存在;

3.要求以色列毫不拖延地履行國際法規定的所有法律義務,包括國際法院規定的義務,為此除其他外:

(a) 從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包括其空域和海域,撤出以色列所有軍事部隊;

(b) 終止其非法政策和做法,包括立即停止所有新的定居點活動,將所有定居者撤離巴勒斯坦被占領土,拆除以色列在該領土修建的隔離牆部分,廢除造成或維持這種非法狀況的所有立法和措施,包括歧視巴勒斯坦人民的立法和措施,以及旨在改變該領土任何部分的人口組成、性質和地位的所有措施,包括一切破壞耶路撒冷聖地歷史現狀的措施;

(c) 歸還土地和其他不動產,以及自 1967 年占領開始以來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那裡沒收的所有資產,並歸還從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機構手中奪取的所有文化財產和資產;

(d) 允許在占領期間流離失所的所有巴勒斯坦人返回原居住地;

(e) 賠償對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內所有有關自然人和法人造成的損害;

(f)立即履行國際法院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7]的適用(南非訴以色列)案中就加沙地帶巴勒斯坦人民有權受到保護免遭《公約》第二條和第三條所述一切行為侵害問題發出的有關臨時措施命令中所述的國際法義務;

(g) 不阻礙巴勒斯坦人民在整個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行使自決權,包括建立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4.促請所有國家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諮詢意見所述義務,包括以下義務:

(a) 通過聯合和單獨行動,促進實現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利,因為尊重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利是一項普遍義務,不採取任何剝奪巴勒斯坦人民這一權利的行動,並在尊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同時,確保終止因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而對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決權造成的任何阻礙;

(b) 不承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狀況具有合法性;

(c) 不為維持以色列在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狀況提供援助或協助;

(d) 不承認以色列 1967 年 6 月 5 日占領的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領土在自然特徵或人口組成、體制結構或地位方面的任何變化,除非如安全理事會第2334(2016)號決議所申明的,雙方通過談判商定做出改變,在這方面,除其他外,在與以色列的外交、政治、法律、軍事、經濟、商業和金融往來中,有義務區分以色列和 1967 年以來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為此:

在以色列聲稱代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或其一部分領土就有關巴勒斯坦被占領土或其一部分領土的事項採取行動的所有情況下,不與以色列建立條約關係;

不與以色列進行涉及巴勒斯坦被占領土或其部分領土的經濟或貿易往來,這種往來可能鞏固以色列在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包括鞏固定居點及其相關制度;

根據 1980 年 8 月 20 日安全理事會第 478(1980)號決議,在以色列設立和維持外交使團時,不承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包括不在耶路撒冷設立外交使團;

採取步驟,防止發展有助於維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造成的非法狀況、包括維持定居點及其相關制度的貿易或投資關係;

(e) 作為《日內瓦第四公約》的締約國,確保遵守該公約所體現的國際人道法,特別是履行第 146、147 和 148 條規定的關於刑事制裁和嚴重違反行為的義務,同時尊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並特別指出迫切需要採取措施,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執行《公約》;

(f) 作出努力,終止基於種族、宗教或族裔等理由的系統性歧視,包括防止、禁止和消除諮詢意見中指出的以色列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三條的行為;

5.在這方面又促請所有國家依照國際法規定的義務:

(a) 採取步驟,確保其國民、其管轄下的公司和實體以及其當局不以任何方式採取可能導致承認或援助或協助維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狀況的行動;

(b) 採取步驟,停止進口任何原產於以色列定居點的產品,停止向占領國以色列提供或轉讓武器、彈藥和有關設備,只要有合理理由懷疑這些武器、彈藥和有關設備可能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內使用;

(c) 對參與維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包括參與定居者暴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實施制裁,包括實施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

(d) 支持為所有受害者開展追責工作;

6.促請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不承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非法存在所造成的狀況具有合法性,在其相關交往中對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加以區分,對以色列為開發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自然資源或為改變該領土的人口組成、地理特徵或體制結構而採取的任何措施不予承認、不予合作、不以任何方式予以協助;

7.促請聯合國及其各機構和機關尊重國際法院的裁定並以符合裁定的方式行事,包括在所有相關地圖、聲明和報告中以及在各自的方案和行動中這樣做;

8.強烈譴責以色列政府繼續完全無視和違反《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和聯合國有關決議規定的義務,強調指出這種違反行為嚴重威脅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

9.確認必須追究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任何違反國際法行為、包括任何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的責任,並確認以色列必須承擔其所有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對此類行為造成的傷害、包括任何損害作出賠償;

10.在這方面確認需要建立一個關於賠償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損失或傷害的國際機制,呼籲會員國與聯合國及其相關機構協調,建立一個國際損害登記冊,以文件形式記錄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國際不法行為對所有有關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對巴勒斯坦人民造成損害、損失或傷害的證據和索賠資料,並促進和協調旨在確保以色列作出這種賠償的證據收集工作和舉措;

11.強調有必要通過在國家或國際一級進行適當、公正和獨立的調查和起訴,確保對國際法規定的最嚴重罪行追究責任,並確保為所有受害者伸張正義和防止今後的犯罪;

12.呼籲召開《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第四公約》締約國會議,討論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執行《公約》的措施,並確保按照日內瓦四公約[8]共同第一條的規定遵守《公約》,在這方面請瑞士政府以日內瓦四公約保存國的身份,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個月內召開該會議;

13.決定在大會第七十九屆會議期間由大會主持召開一次國際會議,促進執行聯合國有關巴勒斯坦問題和兩國解決方案的各項決議,以在中東實現公正、持久和全面和平;

14.秘書長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和具有相關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國協商,在本決議要求提交的報告中提出建議,以建立一個機制,對國際法院在其諮詢意見中指出的以色列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三條的行為採取後續行動;

15.確認決心進一步審查切實可行的方式方法,以確保諮詢意見得到充分尊重,聯合國所有相關決議得到充分執行,特別是在出現不遵守的情況時;

16.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組織以及區域組織支持和協助巴勒斯坦人民早日實現其自決權利,並積極採取步驟,確保諮詢意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決議得到充分執行;

17.秘書長在三個月內向大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包括說明以色列、其他國家和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為執行本決議各項規定或就任何違反決議行為採取的任何行動;

18.重申聯合國對巴勒斯坦問題擔負有永久責任,直至該問題的所有方面按照國際法和聯合國有關決議得到解決;

19.決定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暫時休會,並授權大會最近一屆會議的主席應會員國的要求復會。

2024年9月18日
第55次全體會議



  1. 案文中所有提及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之處均指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
  2. A/78/968。
  3.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75卷,第973號。
  4. 見第 2200 A (XXI)號決議,附件。
  5. 同上。
  6.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660卷,第9464號。
  7. 第260 A (III)號決議,附件。
  8.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75卷,第970-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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