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3336号决议
3336(XXIX).对于阿拉伯被占领领土内国家资源的永久主权
大会,
考虑到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国际公约及规章,特别是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中有关占领国的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回顾以往通过的关于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各项决议,特别是其中关于坚决支持各发展中国家和在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统治下和在外国占领下的各领土的人民为了重新取得对其自然资源的有效控制权而作的斗争的规定,
回顾《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2]的有关规定,及大会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发展战略》执行进度的第一次两年期全盘审查和评价的第3176(XXVIII)号决议,
还回顾其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3005(XXVII)号决议,其中大会确认被占领领土内的人民对他们的国家财富和资源享有主权的原则,并且呼吁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对于占领国为开采被占领领土的资源或为改变这些领土内的人口组成或地理特性或体制结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不予承认或合作,也不以任何方式给予协助,
考虑到载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的一九七四年五月一日大会第3201(S-VI)号决议和载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的一九七四年五月一日大会第3202(S-VI)号决议中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回顾其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题为“对于阿拉伯被占领领土内国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第3175(XXVIII)号决议,并对于以色列尚未遵行该决议中的规定,特别是第2段所载的规定,表示遗憾,
1.重申阿拉伯国家及人民对其被以色列占领的领土内的全部资源和财富享有充分和有效的永久主权;
2.还重申以色列所采取的开发阿拉伯被占领领土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其他一切资源及财富的全部措施都是非法的,并要求以色列立即取消所有这些措施;
3.进一步重申遭受以色列侵略和占领的阿拉伯国家、领土和人民对于其自然资源及一切其他资源和财富的被开发、受到的耗竭、丧失和损害,有权获得归还和取得充分赔偿;
4.宣布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在外国占领、殖民统治、外国统治、和实行种族隔离之下或遭受外国侵略的国家、领土及人民;
5.要求秘书长在各有关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各机构,包括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协助下,就阿拉伯国家和人民因以色列的一再侵略和继续占领其领土而在经济上受到的不良影响,编写一份报告,提交大会第三十届会议。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二三二三次全体会议
- ↑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第287页。
- ↑ 第2626(XXV)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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