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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333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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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3336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7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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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XXIX).對於阿拉伯被占領領土內國家資源的永久主權

  大會

  考慮到國際法的有關原則和國際公約及規章,特別是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中有關占領國的義務和責任的各項規定,

  回顧以往通過的關於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各項決議,特別是其中關于堅決支持各發展中國家和在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統治下和在外國占領下的各領土的人民為了重新取得對其自然資源的有效控制權而作的鬥爭的規定,

  回顧《聯合國第二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2]的有關規定,及大會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關於《發展戰略》執行進度的第一次兩年期全盤審查和評價的第3176(XXVIII)號決議

  還回顧其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3005(XXVII)號決議,其中大會確認被占領領土內的人民對他們的國家財富和資源享有主權的原則,並且呼籲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專門機構對於占領國為開採被占領領土的資源或為改變這些領土內的人口組成或地理特性或體制結構而採取的任何措施,不予承認或合作,也不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

  考慮到載有《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的一九七四年五月一日大會第3201(S-VI)號決議和載有《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的一九七四年五月一日大會第3202(S-VI)號決議中的有關規定,

  進一步回顧其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題為「對於阿拉伯被占領領土內國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第3175(XXVIII)號決議,並對於以色列尚未遵行該決議中的規定,特別是第2段所載的規定,表示遺憾,

  1.重申阿拉伯國家及人民對其被以色列占領的領土內的全部資源和財富享有充分和有效的永久主權;

  2.還重申以色列所採取的開發阿拉伯被占領領土的人力資源、自然資源和其他一切資源及財富的全部措施都是非法的,並要求以色列立即取消所有這些措施;

  3.進一步重申遭受以色列侵略和占領的阿拉伯國家、領土和人民對於其自然資源及一切其他資源和財富的被開發、受到的耗竭、喪失和損害,有權獲得歸還和取得充分賠償;

  4.宣布上述原則適用於所有在外國占領、殖民統治、外國統治、和實行種族隔離之下或遭受外國侵略的國家、領土及人民;

  5.要求秘書長在各有關專門機構和聯合國各機構,包括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協助下,就阿拉伯國家和人民因以色列的一再侵略和繼續占領其領土而在經濟上受到的不良影響,編寫一份報告,提交大會第三十屆會議。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二三二三次全體會議

  1.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75卷,第973號,第287頁。
  2. 第2626(XXV)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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