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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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6年12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372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特别委员会和伊拉克政府前曾达成协议,调查单方面销毁受禁项目情事是加速核查伊拉克的申报的一个基本领域。在这方面,安理会痛惜伊拉克拒绝让特别委员会将约130件导弹引擎运出伊拉克,交给特别委员会指定的一组国际专家加以分析。安理会指出,这一行动使特别委员会执行其任务的工作复杂化。
“安全理事会重申,充分清查伊拉克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导弹是使特别委员会能够提出报告,说明伊拉克已遵行第687(1991)号决议C节的规定的必要先决条件。安理会完全支持特别委员会的计划,即派遣国际专家小组前往伊拉克,或是在国外检查有关项目,以彻底检查和分析导弹方面的问题。
“安全理事会提醒伊拉克政府,它有义务遵守有关决议的各项规定,并且必须同特别委员会充分合作,使其能够提出报告说,第687(1991)号决议C节的规定已经履行。在这方面,安理会重申,伊拉克必须让特别委员会从其境内将导弹引擎运出。安理会欢迎成员国提出任何建议,将其本国设施提供特别委员会之用,使其能在认为需要时从事所需的分析工作。
“安全理事会大力重申,完全支持特别委员会根据安理会的有关决议执行任务。安理会重申,特别委员会根据安理会以往的有关决议,特别是第687(1991)号、707(1991)号和715(1991)号决议所述享有的权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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