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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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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6年12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372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特別委員會和伊拉克政府前曾達成協議,調查單方面銷毀受禁項目情事是加速核查伊拉克的申報的一個基本領域。在這方面,安理會痛惜伊拉克拒絕讓特別委員會將約130件導彈引擎運出伊拉克,交給特別委員會指定的一組國際專家加以分析。安理會指出,這一行動使特別委員會執行其任務的工作複雜化。
「安全理事會重申,充分清查伊拉克射程超過150公里的導彈是使特別委員會能夠提出報告,說明伊拉克已遵行第687(1991)號決議C節的規定的必要先決條件。安理會完全支持特別委員會的計劃,即派遣國際專家小組前往伊拉克,或是在國外檢查有關項目,以徹底檢查和分析導彈方面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提醒伊拉克政府,它有義務遵守有關決議的各項規定,並且必須同特別委員會充分合作,使其能夠提出報告說,第687(1991)號決議C節的規定已經履行。在這方面,安理會重申,伊拉克必須讓特別委員會從其境內將導彈引擎運出。安理會歡迎成員國提出任何建議,將其本國設施提供特別委員會之用,使其能在認為需要時從事所需的分析工作。
「安全理事會大力重申,完全支持特別委員會根據安理會的有關決議執行任務。安理會重申,特別委員會根據安理會以往的有關決議,特別是第687(1991)號、707(1991)號和715(1991)號決議所述享有的權利和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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