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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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17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18号
S/PRST/1997/18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7年4月4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19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7年4月4日安全理事会第3761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1991年12月20日和23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信(S/23306、S/23307、S/23308、S/23309和S/23317)”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1997年3月29日,一架利比亚登记的飞机从利比亚的黎波里飞往沙特阿拉伯吉达。安全理事会认为这一明显违反安理会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号决议的行为完全不可接受,并要求利比亚不要再进行任何此类违反行为。安理会回顾已为空运利比亚朝圣者去朝觐作出符合第748(1992)号决议的安排。如再发生违反事件,安理会将再次审查此事。
“安理会要求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请各会员国注意,如有利比亚登记的飞机在其领土着陆,它们根据第748(1992)号决议负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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