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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7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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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7年第17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7年第18號
S/PRST/1997/18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7年4月4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7年第19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7年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7年4月4日安全理事會第376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1991年12月20日和23日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信(S/23306、S/23307、S/23308、S/23309和S/23317)」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1997年3月29日,一架利比亞登記的飛機從利比亞的黎波里飛往沙特阿拉伯吉達。安全理事會認為這一明顯違反安理會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號決議的行為完全不可接受,並要求利比亞不要再進行任何此類違反行為。安理會回顧已為空運利比亞朝聖者去朝覲作出符合第748(1992)號決議的安排。如再發生違反事件,安理會將再次審查此事。
「安理會要求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請各會員國注意,如有利比亞登記的飛機在其領土着陸,它們根據第748(1992)號決議負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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