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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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9年7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4021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持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安理会又回顾安理会主席就联合国在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方面的活动发表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认为,在维持和平环境中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是它促进联合国在世界各地冲突情况下提高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活动的效力这一全面、持续努力的一部分。
“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的是,在一些冲突中,尽管交战各方缔结了和平协定,且有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驻留当地,但各方、各派之间的武装战斗仍然继续。安理会认识到,造成这种情况的一大原因是冲突各方继续持有大量军备,尤其是小武器和轻武器。安理会强调,要达成解决,冲突各方就必须努力争取顺利地做好前战斗人员、包括儿童兵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应该认真处理儿童兵的特别需求。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不能孤立看待,而要视作连续进程,这一进程立足于对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广泛追求,同时又能促进这一追求。有效解除前战斗人员的武装是朝向冲突后建设和平和局势正常化迈进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除武装,复员工作才有可能;只有前战斗人员切实恢复平民生活并重返社会,复员工作才能取得成功。解除武装和复员工作必须在安全环境中进行,使前战斗人员能安心地放下武器。考虑到该进程同经济及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必须全面处理这个问题,以便从维持和平顺利过渡到建设和平。
“安全理事会强调,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措施要取得成功,有关各方就必须有实现和平与稳定的政治意愿和明确承诺。与此同时至关紧要的是,国际社会应以政治意愿和有效而坚定的一贯支持,包括提供长期的发展和贸易援助,来加强有关各方的这种承诺,以保证实现可持续的和平。
“安全理事会申明,它承诺在进行建设和平活动时信守各国政治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各国也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铭记这一点,安理会强调必须在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实际措施促使该进程取得成功,其中可包括下列措施:
‘(a) 在具体和平协定中酌情列入,并在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规定中按每一个案列入关于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包括安全地及时处置武器和弹药的明确规定;
‘(b) 由参与维和行动的政府建立一个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问题专家数据库。在这方面,解除武装和复员方面的培训可成为维和部队国家准备方案的有用成分;
‘(c) 防止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过分和破坏稳定的流动、累积和非法使用。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和现有的联合国军火禁运应严格执行。
“安全理事会认为,应当深入审议执行和协调与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有关的方案的技术和所涉问题。它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联合国各机构、会员国以及各国际和区域组织为拟订在维持和平环境中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一般原则和实际准则而做出的努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有必要经常审议这一问题,在这方面请秘书长在六个月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报告,内载他的分析、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关于原则和准则以及各种做法和经验教训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利安理会进一步审议此事。报告中应特别着重儿童兵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问题。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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