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9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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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9年7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402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持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安理會又回顧安理會主席就聯合國在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方面的活動發表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認為,在維持和平環境中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是它促進聯合國在世界各地衝突情況下提高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活動的效力這一全面、持續努力的一部分。
「安全理事會嚴重關切的是,在一些衝突中,儘管交戰各方締結了和平協定,且有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駐留當地,但各方、各派之間的武裝戰鬥仍然繼續。安理會認識到,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大原因是衝突各方繼續持有大量軍備,尤其是小武器和輕武器。安理會強調,要達成解決,衝突各方就必須努力爭取順利地做好前戰鬥人員、包括兒童兵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應該認真處理兒童兵的特別需求。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不能孤立看待,而要視作連續進程,這一進程立足於對和平、穩定和發展的廣泛追求,同時又能促進這一追求。有效解除前戰鬥人員的武裝是朝向衝突後建設和平和局勢正常化邁進的一個重要指標。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除武裝,復員工作才有可能;只有前戰鬥人員切實恢復平民生活並重返社會,復員工作才能取得成功。解除武裝和復員工作必須在安全環境中進行,使前戰鬥人員能安心地放下武器。考慮到該進程同經濟及社會問題密切相關,必須全面處理這個問題,以便從維持和平順利過渡到建設和平。
「安全理事會強調,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措施要取得成功,有關各方就必須有實現和平與穩定的政治意願和明確承諾。與此同時至關緊要的是,國際社會應以政治意願和有效而堅定的一貫支持,包括提供長期的發展和貿易援助,來加強有關各方的這種承諾,以保證實現可持續的和平。
「安全理事會申明,它承諾在進行建設和平活動時信守各國政治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各國也必須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銘記這一點,安理會強調必須在當事方同意的情況下採取實際措施促使該進程取得成功,其中可包括下列措施:
『(a) 在具體和平協定中酌情列入,並在聯合國維持和平任務規定中按每一個案列入關於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安全地及時處置武器和彈藥的明確規定;
『(b) 由參與維和行動的政府建立一個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問題專家數據庫。在這方面,解除武裝和復員方面的培訓可成為維和部隊國家準備方案的有用成分;
『(c) 防止和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過分和破壞穩定的流動、累積和非法使用。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和現有的聯合國軍火禁運應嚴格執行。
「安全理事會認為,應當深入審議執行和協調與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有關的方案的技術和所涉問題。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聯合國各機構、會員國以及各國際和區域組織為擬訂在維持和平環境中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一般原則和實際準則而做出的努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有必要經常審議這一問題,在這方面請秘書長在六個月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內載他的分析、意見和建議,特別是關於原則和準則以及各種做法和經驗教訓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利安理會進一步審議此事。報告中應特別着重兒童兵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問題。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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