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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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2年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672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致力全面和有效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的所有相关声明。
“安全理事会感谢秘书长题为《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报告(S/2012/33),并注意到其中所载的分析和各项建议。
“安全理事会深切关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事件、趋势和模式,包括特别是出于政治动机故意针对平民施加性暴力,并将性暴力作为战争策略。安理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性暴力虽然也影响男子和男孩,但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格外严重。安理会强调,性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妇女对社会的关键贡献,而且挑战包容各方和可持续的和平进程。
“在全面执行第1960(2010)号决议方面,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通过与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以及涉及执行第1888(2009)号决议的其他局势中的性暴力问题有关的监测、分析和提交报告安排,继续进行及时、经过核实和准确的数据收集工作,这些数据将有助于更好地开展知情的讨论,协助安理会考虑采取适当行动,可能包括采取定向和逐级加强的措施。安理会强调,数据收集和报告方式应符合安全和道德惯例,在任何时候均维护受害者的尊严。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防止性暴力被用作战争策略或作为针对平民发动的广泛或有计划攻击的一部分,并对之采取预警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安全理事会鼓励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酌情采用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编写出版的维和惯例汇编,作为更有效预防性暴力的参考工具。
“安全理事会敦促冲突所有各方充分履行适用的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安理会再次强烈谴责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一切违反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尤其是性暴力行为。安理会敦促立即完全停止此种行为。安理会指出,对犯罪人有罪不罚会破坏对现有体制的信心,助长不稳定。
“安全理事会重申,国际刑事法院、特别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开展工作,进一步打击了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侵害妇女和女孩的罪行未受惩罚的现象。安理会还重申打算进一步努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适当方式追究侵害妇女和女孩重大罪行的责任,并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各国的赔偿受害人方案、体制改革和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继续提高对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对受害者、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影响的认识。安理会强调必须消除社会上对性暴力幸存者的负面态度,因为这种态度会导致他们遭受社区排斥或其他歧视性做法。
“安全理事会呼吁会员国在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下,尤其在农村地区,使性暴力受害者获得更多的医疗保健、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服务。安理会强调,必须确保可以安全地举报此类事件。
“安全理事会继续鼓励会员国派遣更多女军人和女警员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重申所有联合国军事、警务及其他人员应受到适当培训,包括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以便他们履行其职责。安理会确认秘书长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执行对所有联合国人员在性剥削和性虐待方面的零容忍政策。安理会期待按照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的要求,向联合国特派团委派保护妇女顾问。
“安全理事会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中的重要作用。安理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正式和平进程中仍然没有充足的代表,并承认秘书长为解决妇女代表人数不足问题所做的努力。在这方面,安理会重申在大会第66/130(2011)号决议中作出的呼吁,即应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加强妇女在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决策方面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重申必须从和平进程、调解努力、停火以及和平协定一开始就处理性暴力问题,特别是在关于安全安排、过渡时期司法和赔偿的规定中。安理会强调,必须对调解员和停火监察员进行如何处理性暴力的适当培训。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安全部门改革举措和安排中,必须应对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问题,包括国家安全人员的培训、审查和能力建设。
“安全理事会赞扬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依照安全理事会的相关决议为履行其任务而开展的工作。安理会强调特别代表的任务和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法治专家组的任务很重要,有助于推进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安理会请特别代表继续按其任务规定通报情况和信息,并请秘书长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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