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3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2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672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致力全面和有效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的所有相關聲明。

  「安全理事會感謝秘書長題為《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報告(S/2012/33),並注意到其中所載的分析和各項建議。

  「安全理事會深切關注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事件、趨勢和模式,包括特別是出於政治動機故意針對平民施加性暴力,並將性暴力作為戰爭策略。安理會還關切地注意到,性暴力雖然也影響男子和男孩,但對婦女和女孩的影響格外嚴重。安理會強調,性暴力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婦女對社會的關鍵貢獻,而且挑戰包容各方和可持續的和平進程。

  「在全面執行第1960(2010)號決議方面,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通過與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以及涉及執行第1888(2009)號決議的其他局勢中的性暴力問題有關的監測、分析和提交報告安排,繼續進行及時、經過核實和準確的數據收集工作,這些數據將有助於更好地開展知情的討論,協助安理會考慮採取適當行動,可能包括採取定向和逐級加強的措施。安理會強調,數據收集和報告方式應符合安全和道德慣例,在任何時候均維護受害者的尊嚴。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防止性暴力被用作戰爭策略或作為針對平民發動的廣泛或有計劃攻擊的一部分,並對之採取預警和有效的應對措施。

  「安全理事會鼓勵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酌情採用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動編寫出版的維和慣例匯編,作為更有效預防性暴力的參考工具。

  「安全理事會敦促衝突所有各方充分履行適用的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安理會再次強烈譴責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一切違反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尤其是性暴力行為。安理會敦促立即完全停止此種行為。安理會指出,對犯罪人有罪不罰會破壞對現有體制的信心,助長不穩定。

  「安全理事會重申,國際刑事法院、特別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開展工作,進一步打擊了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侵害婦女和女孩的罪行未受懲罰的現象。安理會還重申打算進一步努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以適當方式追究侵害婦女和女孩重大罪行的責任,並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及各國的賠償受害人方案、體制改革和傳統的爭端解決機制。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繼續提高對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對受害者、家庭、社區和社會的影響的認識。安理會強調必須消除社會上對性暴力倖存者的負面態度,因為這種態度會導致他們遭受社區排斥或其他歧視性做法。

  「安全理事會呼籲會員國在聯合國系統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支持下,尤其在農村地區,使性暴力受害者獲得更多的醫療保健、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重新融入社會經濟生活的服務。安理會強調,必須確保可以安全地舉報此類事件。

  「安全理事會繼續鼓勵會員國派遣更多女軍人和女警員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並重申所有聯合國軍事、警務及其他人員應受到適當培訓,包括關於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培訓,以便他們履行其職責。安理會確認秘書長繼續努力並加大力度執行對所有聯合國人員在性剝削和性虐待方面的零容忍政策。安理會期待按照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的要求,向聯合國特派團委派保護婦女顧問。

  「安全理事會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中的重要作用。安理會關切地注意到婦女在正式和平進程中仍然沒有充足的代表,並承認秘書長為解決婦女代表人數不足問題所做的努力。在這方面,安理會重申在大會第66/130(2011)號決議中作出的呼籲,即應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加強婦女在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的決策方面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重申必須從和平進程、調解努力、停火以及和平協定一開始就處理性暴力問題,特別是在關於安全安排、過渡時期司法和賠償的規定中。安理會強調,必須對調解員和停火監察員進行如何處理性暴力的適當培訓。

  「安全理事會強調在安全部門改革舉措和安排中,必須應對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問題,包括國家安全人員的培訓、審查和能力建設。

  「安全理事會讚揚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依照安全理事會的相關決議為履行其任務而開展的工作。安理會強調特別代表的任務和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法治專家組的任務很重要,有助於推進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安理會請特別代表繼續按其任務規定通報情況和信息,並請秘書長建議採取適當的行動。」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