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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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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2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3号
S/PRST/2015/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5年1月19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4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5年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5年1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7361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实现包容性发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它的主要责任,它愿在所审议的所有形势中努力促进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安全与发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是实现持久和平的关键。安理会确认,两者之间的关系复杂、涉及许多方面,并因具体情况而异。
“安全理事会重申,为帮助一个国家永久摆脱冲突,需要采用全面和综合的方法,实现和加强政治、安全、发展、人权和法治活动的统一,消除每个冲突的根源,包括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加强法治、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消除贫穷、消除政治、宗教和文化不容忍、促进意见和表达自由、促进社会和谐和包容、实现民族和解、实行善治、推行民主、促进两性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协助重新融入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
“安全理事会申明,各国拥有自主权和承担责任是实现持久和平的关键。安理会重申,各国当局负有确定优先事项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战略的主要责任,以确保国家拥有自主权。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安全和发展行动者在当地采取的统筹行动要与各国当局协调,这些行动可大大有助于稳定和改善安全局势,确保平民得到保护。安理会还指出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合作的重要性。安理会申明,没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就不可能实现持久和平与发展,并着重指出,建设和平、和平协定和发展方案的各个阶段都必须让妇女积极参与。安理会表示愿意在必要时就其议程上的具体局势,与包括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其他行动者进行对话。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考虑制定一个联合国推动包容性发展的共同做法,因为包容性发展是防止冲突和实现长期稳定和持久和平的关键。安理会为此重点指出,必须发现和消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排斥、不容忍以及暴力极端主义,因为它们助长恐怖主义,并促成冲突。安理会还指出,必须及早在刚摆脱冲突或开展建设和平工作的国家中意识到和处理遭受排斥的问题,并提请会员国注意,采取行动减少排斥,包括根据现有的鼓励容忍的最佳做法和模式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采取行动,在这方面有助益。
“安理会确认,仍然需要在关于防止和解决武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冲突后建设和平的所有相关讨论中,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并审议性别平等的相关问题,安理会重申它打算在设立联合国特派团和延长其任期时,对在冲突中和冲突后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做出规定。
“安理会促请会员国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帮助青年,特别是武装冲突中的青年,酌情鼓励让青年参加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和青年的活动,包括防止冲突、建设和平和冲突后工作。
“安全理事会回顾,需要在有关个人和当地社区的参与下,有效开展包容性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复员方案),包括让那些以前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正式关联的儿童脱离队伍和重返社会,同时要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安全理事会强调,通过跨国有组织犯罪获益的恐怖团体可削弱有关国家,特别是削弱它们的安全、稳定、治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加防止和解决冲突的复杂性。安全理事会强调,恐怖主义、暴力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同时存在加剧了有关区域的冲突,指出通过跨国有组织犯罪获益的恐怖团体在有些情况下和在有些区域,可增加防止和解决冲突工作的复杂性。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与本地相关社区和非政府行动者一起制定战略,包括进行不同宗教、不同族裔和不同文化间的对话,消除煽动恐怖行为的暴力极端主义言论,消除有利于暴力极端主义扩散的因素,因为暴力极端主义可助长恐怖主义,包括增强青年、家庭、妇女、宗教、文化和教育界领袖和民间社会其他所有有关团体的权能,并视情采取措施,阻止信奉这类暴力极端主义,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和谐。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调,必须在规划和开展维持和平行动的最初阶段适当考虑并开展建设和平活动,包括制定明确的可以实现的任务。安理会强调,必须明确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行为体的作用和责任,以便根据各国当局提出的具体的建设和平需求和优先事项,按轻重缓急为其提供支持,切实统筹做出努力,特别是在维和特派团和政治特派团与联合国其他建设和平行动者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一起开展行动时。安全理事会又强调,必须在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行动实行过渡的过程中,整合联合国的工作。
“安全理事会指出,要成功地完成要求维持和平行动在安全部门改革、裁军、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法治、过渡时期司法和人权领域执行的许多任务,就要有安全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意识,并据此行事。在这方面,安理会赞赏地注意到,维和人员和维持和平特派团为早期建设和平工作做出贡献,包括为经济复苏和提供基本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安理会承认,这一贡献有助于建立和加强对特派团的信任。
“安理会着重指出,重建、振兴经济和能力建设是冲突后社会实现长期发展和持久和平的关键要素,在这方面,安理会特别重视各国拥有自主权,并强调国际援助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指出,就正在审议的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而言,对冲突进行分析,获取相关背景资料,特别是社会和经济问题的资料,至关重要,如果这些问题是冲突的起因,对执行安理会规定的任务构成挑战,或危及巩固和平。为此,安理会请秘书长确保他给安理会的报告中有此类背景资料。
“安全理事会回顾,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对过去和目前的一些冲突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方面,安理会确认联合国可以发挥作用,酌情在接获有关国家要求时,在充分尊重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和它们拥有自主权的情况下,帮助它们防止非法获取这些资源,为合法开采资源奠定基础,以促进发展,特别是加强摆脱冲突国家政府管理资源的权能。
“安全理事会鼓励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并在当地和总部与区域、次区域和其他组织密切合作,以根据《联合国宪章》为其规定的责任,适当介入冲突和冲突后局势,并表示愿意考虑如何改进这种合作。
“安全理事会要求协同区域组织快速执行涵盖安全、治理、发展、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的区域战略,例如联合国萨赫勒区域综合战略。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特别是在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管理体制中有代表的会员国,促进联合国在冲突中和冲突后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安全理事会回顾第1645(2005)号决议,确认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建设和平架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强调安理会愿意加强它同建设和平委员会的联系,包括更多地利用委员会的咨询作用。安理会促请委员会进一步作出努力,更好地统一和调整各个伙伴的政策,鼓励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邻近国家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接触和建立伙伴关系,确保各区域和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做出有效反应。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建设和平涉及的区域层面的重要性,并指出在处理建设和平委员会咨询意见所涉政策和具体国家问题的过程中,要同区域行动者接触并与之合作。
“安全理事会重点指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在处理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方面做出贡献,并强调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五条开展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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