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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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5年1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736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實現包容性發展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它的主要責任,它願在所審議的所有形勢中努力促進持久和平。
-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安全與發展密切相關,相輔相成,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安理會確認,兩者之間的關係複雜、涉及許多方面,並因具體情況而異。
- 「安全理事會重申,為幫助一個國家永久擺脫衝突,需要採用全面和綜合的方法,實現和加強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和法治活動的統一,消除每個衝突的根源,包括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加強法治、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消除貧窮、消除政治、宗教和文化不容忍、促進意見和表達自由、促進社會和諧和包容、實現民族和解、實行善治、推行民主、促進兩性平等、尊重和保護人權和協助重新融入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
- 「安全理事會申明,各國擁有自主權和承擔責任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安理會重申,各國當局負有確定優先事項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戰略的主要責任,以確保國家擁有自主權。
-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安全和發展行動者在當地採取的統籌行動要與各國當局協調,這些行動可大大有助於穩定和改善安全局勢,確保平民得到保護。安理會還指出在這方面與民間社會合作的重要性。安理會申明,沒有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就不可能實現持久和平與發展,並着重指出,建設和平、和平協定和發展方案的各個階段都必須讓婦女積極參與。安理會表示願意在必要時就其議程上的具體局勢,與包括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在內的其他行動者進行對話。
-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考慮制定一個聯合國推動包容性發展的共同做法,因為包容性發展是防止衝突和實現長期穩定和持久和平的關鍵。安理會為此重點指出,必須發現和消除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宗教排斥、不容忍以及暴力極端主義,因為它們助長恐怖主義,並促成衝突。安理會還指出,必須及早在剛擺脫衝突或開展建設和平工作的國家中意識到和處理遭受排斥的問題,並提請會員國注意,採取行動減少排斥,包括根據現有的鼓勵容忍的最佳做法和模式在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採取行動,在這方面有助益。
- 「安理會確認,仍然需要在關於防止和解決武裝衝突、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衝突後建設和平的所有相關討論中,讓婦女更多地參與,並審議性別平等的相關問題,安理會重申它打算在設立聯合國特派團和延長其任期時,對在衝突中和衝突後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做出規定。
- 「安理會促請會員國採取具體措施進一步幫助青年,特別是武裝衝突中的青年,酌情鼓勵讓青年參加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和青年的活動,包括防止衝突、建設和平和衝突後工作。
- 「安全理事會回顧,需要在有關個人和當地社區的參與下,有效開展包容性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復員方案),包括讓那些以前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正式關聯的兒童脫離隊伍和重返社會,同時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 「安全理事會強調,通過跨國有組織犯罪獲益的恐怖團體可削弱有關國家,特別是削弱它們的安全、穩定、治理和社會經濟發展,增加防止和解決衝突的複雜性。安全理事會強調,恐怖主義、暴力極端主義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同時存在加劇了有關區域的衝突,指出通過跨國有組織犯罪獲益的恐怖團體在有些情況下和在有些區域,可增加防止和解決衝突工作的複雜性。
-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與本地相關社區和非政府行動者一起制定戰略,包括進行不同宗教、不同族裔和不同文化間的對話,消除煽動恐怖行為的暴力極端主義言論,消除有利於暴力極端主義擴散的因素,因為暴力極端主義可助長恐怖主義,包括增強青年、家庭、婦女、宗教、文化和教育界領袖和民間社會其他所有有關團體的權能,並視情採取措施,阻止信奉這類暴力極端主義,促進社會的包容與和諧。
-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調,必須在規劃和開展維持和平行動的最初階段適當考慮並開展建設和平活動,包括制定明確的可以實現的任務。安理會強調,必須明確聯合國維和行動、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行為體的作用和責任,以便根據各國當局提出的具體的建設和平需求和優先事項,按輕重緩急為其提供支持,切實統籌做出努力,特別是在維和特派團和政治特派團與聯合國其他建設和平行動者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一起開展行動時。安全理事會又強調,必須在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行動實行過渡的過程中,整合聯合國的工作。
- 「安全理事會指出,要成功地完成要求維持和平行動在安全部門改革、裁軍、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法治、過渡時期司法和人權領域執行的許多任務,就要有安全與發展密切相關的意識,並據此行事。在這方面,安理會讚賞地注意到,維和人員和維持和平特派團為早期建設和平工作做出貢獻,包括為經濟復甦和提供基本服務創造有利條件。安理會承認,這一貢獻有助於建立和加強對特派團的信任。
- 「安理會着重指出,重建、振興經濟和能力建設是衝突後社會實現長期發展和持久和平的關鍵要素,在這方面,安理會特別重視各國擁有自主權,並強調國際援助的重要性。
- 「安全理事會指出,就正在審議的關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項而言,對衝突進行分析,獲取相關背景資料,特別是社會和經濟問題的資料,至關重要,如果這些問題是衝突的起因,對執行安理會規定的任務構成挑戰,或危及鞏固和平。為此,安理會請秘書長確保他給安理會的報告中有此類背景資料。
- 「安全理事會回顧,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對過去和目前的一些衝突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在這方面,安理會確認聯合國可以發揮作用,酌情在接獲有關國家要求時,在充分尊重它們對自然資源的主權和它們擁有自主權的情況下,幫助它們防止非法獲取這些資源,為合法開採資源奠定基礎,以促進發展,特別是加強擺脫衝突國家政府管理資源的權能。
- 「安全理事會鼓勵在聯合國系統內部並在當地和總部與區域、次區域和其他組織密切合作,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其規定的責任,適當介入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並表示願意考慮如何改進這種合作。
- 「安全理事會要求協同區域組織快速執行涵蓋安全、治理、發展、人權和人道主義問題的區域戰略,例如聯合國薩赫勒區域綜合戰略。
-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特別是在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管理體制中有代表的會員國,促進聯合國在衝突中和衝突後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 「安全理事會回顧第1645(2005)號決議,確認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建設和平架構中發揮重要作用,強調安理會願意加強它同建設和平委員會的聯繫,包括更多地利用委員會的諮詢作用。安理會促請委員會進一步作出努力,更好地統一和調整各個夥伴的政策,鼓勵通過與國際金融機構、鄰近國家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接觸和建立夥伴關係,確保各區域和國際社會提供支持和做出有效反應。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建設和平涉及的區域層面的重要性,並指出在處理建設和平委員會諮詢意見所涉政策和具體國家問題的過程中,要同區域行動者接觸並與之合作。
- 「安全理事會重點指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在處理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問題方面做出貢獻,並強調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五條開展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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