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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13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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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1997) 联合国安理会第1136(1997)号决议
S/RES/1136(1997)
1997年11月6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137(1997)
本作品收录于《Portal: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决议

第3829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S/RES/1136 (1997)
06 November 1997

第1136(1997)号决议
1997年11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382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7年8月6日第1125(1997)号决议,

注意到班吉协定执行情况国际监测委员会提交安理会的第六次报告,(S/1997/828,附件),

注意到1997年10月17日中非共和国总统给秘书长的信(S/1997/840,附件),

还注意到1997年10月23日加蓬总统代表班吉协定执行情况国际监测委员会成员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7/821,附件),

感谢班吉协定执行情况非洲监测团(班吉协定监测团)与中非当局密切合作,以中立和公正的方式执行任务,并满意地注意到班吉协定监测团特别是通过监督武器的缴出,对稳定中非共和国的局势作出了贡献,

注意到班吉协定监测团参加国和中非共和国已决定延长监测团的任务期限(S/1997/561,附录一),以便完成任务,

强调区域稳定的重要性,为此全力支持参加由第十九届法国和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设立的国际调解委员会的会员国以及班吉协定执行情况国际监测委员会成员所作的努力,

又强调班吉协定》所有签署者必须继续充分合作尊重和执行这些协定,

确定中非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欢迎参加班吉协定监测团的会员国和向它们提供支助的会员国所作的努力,以及这些国家愿意继续努力;

2.欢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班吉协定执行情况国际监测委员会提供的支持并鼓励它继续提供支持;

3.核可参加班吉协定监测团的会员国继续以中立和公正的方式执行任务,以实现第1125(1997)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各项目标;

4.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授权参加班吉协定监测团的会员国和提供后勤支助的国家确保其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5.决定上文第4段所述授权的期限为从本决议通过起的三个月期间;

6.回顾根据班吉协定监测团任务规定第11条,班吉协定监测团的开支和后勤支助应在自愿基础上承担,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设立中非共和国信托基金以协助支持班吉协定监测团参加国的部队和向它们提供后勤支助,并鼓励各会员国向信托基金捐款;

7.参加班吉协定监测团的会员国通过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定期报告,至少每月一次,下次报告应于本决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提出;

8.秘书长在上文第5段所述三个月期间终了之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包括就进一步向中非共和国提供国际支助的问题提出建议;

9.促请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协助中非共和国进行冲突后的发展工作;

10.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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