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136號決議
← | 1135(1997) | 聯合國安理會第1136(1997)號決議 S/RES/1136(1997) 1997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113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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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S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S/RES/1136 (1997) 06 November 1997 |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7年8月6日第1125(1997)號決議,
注意到班吉協定執行情況國際監測委員會提交安理會的第六次報告,(S/1997/828,附件),
注意到1997年10月17日中非共和國總統給秘書長的信(S/1997/840,附件),
還注意到1997年10月23日加蓬總統代表班吉協定執行情況國際監測委員會成員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7/821,附件),
感謝班吉協定執行情況非洲監測團(班吉協定監測團)與中非當局密切合作,以中立和公正的方式執行任務,並滿意地注意到班吉協定監測團特別是通過監督武器的繳出,對穩定中非共和國的局勢作出了貢獻,
注意到班吉協定監測團參加國和中非共和國已決定延長監測團的任務期限(S/1997/561,附錄一),以便完成任務,
強調區域穩定的重要性,為此全力支持參加由第十九屆法國和非洲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設立的國際調解委員會的會員國以及班吉協定執行情況國際監測委員會成員所作的努力,
又強調《班吉協定》所有簽署者必須繼續充分合作尊重和執行這些協定,
確定中非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歡迎參加班吉協定監測團的會員國和向它們提供支助的會員國所作的努力,以及這些國家願意繼續努力;
2.歡迎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向班吉協定執行情況國際監測委員會提供的支持並鼓勵它繼續提供支持;
3.核可參加班吉協定監測團的會員國繼續以中立和公正的方式執行任務,以實現第1125(1997)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各項目標;
4.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授權參加班吉協定監測團的會員國和提供後勤支助的國家確保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5.決定上文第4段所述授權的期限為從本決議通過起的三個月期間;
6.回顧根據班吉協定監測團任務規定第11條,班吉協定監測團的開支和後勤支助應在自願基礎上承擔,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設立中非共和國信託基金以協助支持班吉協定監測團參加國的部隊和向它們提供後勤支助,並鼓勵各會員國向信託基金捐款;
7.請參加班吉協定監測團的會員國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提出定期報告,至少每月一次,下次報告應於本決議通過後一個月內提出;
8.請秘書長在上文第5段所述三個月期間終了之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包括就進一步向中非共和國提供國際支助的問題提出建議;
9.促請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金融機構協助中非共和國進行衝突後的發展工作;
1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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