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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3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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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35(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36(1999)号决议
1999年5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399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37(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
又回顾大会第1514(XV)号、第1541(XV)号和第2625(XXV)号决议和大会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37/30号决议,
铭记自1983年7月以来,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两国政府在秘书长的斡旋下,持续努力为东帝汶问题寻求公正、全面和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欢迎在联合国秘书长主持下葡萄牙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上一轮会谈取得了进展,导致1999年5月5日在纽约缔结一系列协定,
特别赞扬秘书长的个人代表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S/1999/513),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对东帝汶的安全局势表示关切,
1. 欢迎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缔结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协定(《总协定》)(S/1999/513,附件一);
2. 又欢迎同日联合国与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安全安排的协定(S/1999/513,附件三)和关于通过直接投票进行东帝汶全民协商的方式的协定(S/1999/513,附件二);
3. 还欢迎秘书长打算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在东帝汶派驻联合国人员,以期协助执行这些协定,特别是通过以下途径:
(a) 依照《总协定》定于1999年8月8日就接受或反对东帝汶自治的宪政框架问题进行东帝汶人民的全民协商;
(b) 提供若干民警警官,作为印度尼西亚警察在东帝汶执行任务时的顾问,并在协商时,对护送选票和票箱来往投票站进行监督;
4. 强调《总协定》对秘书长提出的要求非常重要:将全民协商的结果通报安全理事会和大会以及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两国政府和东帝汶人民,并在从全民协商结束至开始执行成为印度尼西亚的一个自治区或过渡到独立的两个备选方案之一的过渡期间,维持联合国在东帝汶派驻足够的人员;
5. 又强调印度尼西亚政府有责任维持东帝汶境内的和平与安全,以确保协商在不受任何一方恫吓、暴力或干预的气氛中公正、和平地进行,并确保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在东帝汶的安全和保障;
6. 还强调印度尼西亚政府必须协助确保联合国能履行为执行该协定而赋予它的所有任务;
7. 欢迎秘书长设立信托基金,使会员国能自愿捐款协助联合国为派驻东帝汶的人员提供经费,并促请所有有此能力的会员国迅速提供捐助;
8. 秘书长将东帝汶的局势随时通报安全理事会,并尽快、无论如何在1999年5月24日前提出报告,说明本决议和上文第1和第2段所指各项协定的执行情况,其中除其他外,具体说明协商进程的详细方式,向安理会提出详细建议以便就联合国特派团、包括上文第3段所指民警警官的任务、规模、结构和预算作出决定,以后每十四天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9. 表示打算根据上文第8段所指的报告就设立联合国特派团的问题迅速作出决定;
10. 秘书长在开始进行选民登记之前通报安理会,说明根据联合国特派团的客观评价是否存在和平执行协商进程所需的安全局势;
11.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99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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