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3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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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35(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36(1999)號決議
1999年5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399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37(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大會第1514(XV)號、第1541(XV)號和第2625(XXV)號決議和大會關於東帝汶問題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37/30號決議,
銘記自1983年7月以來,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兩國政府在秘書長的斡旋下,持續努力為東帝汶問題尋求公正、全面和國際上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歡迎在聯合國秘書長主持下葡萄牙和印度尼西亞兩國政府上一輪會談取得了進展,導致1999年5月5日在紐約締結一系列協定,
特別讚揚秘書長的個人代表在這方面作出的努力,
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1999/513),
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對東帝汶的安全局勢表示關切,
1. 歡迎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締結關於東帝汶問題的協定(《總協定》)(S/1999/513,附件一);
2. 又歡迎同日聯合國與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兩國政府簽訂了關於安全安排的協定(S/1999/513,附件三)和關於通過直接投票進行東帝汶全民協商的方式的協定(S/1999/513,附件二);
3. 還歡迎秘書長打算在實際可行範圍內儘快在東帝汶派駐聯合國人員,以期協助執行這些協定,特別是通過以下途徑:
(a) 依照《總協定》定於1999年8月8日就接受或反對東帝汶自治的憲政框架問題進行東帝汶人民的全民協商;
(b) 提供若干民警警官,作為印度尼西亞警察在東帝汶執行任務時的顧問,並在協商時,對護送選票和票箱來往投票站進行監督;
4. 強調《總協定》對秘書長提出的要求非常重要:將全民協商的結果通報安全理事會和大會以及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兩國政府和東帝汶人民,並在從全民協商結束至開始執行成為印度尼西亞的一個自治區或過渡到獨立的兩個備選方案之一的過渡期間,維持聯合國在東帝汶派駐足夠的人員;
5. 又強調印度尼西亞政府有責任維持東帝汶境內的和平與安全,以確保協商在不受任何一方恫嚇、暴力或干預的氣氛中公正、和平地進行,並確保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工作人員和觀察員在東帝汶的安全和保障;
6. 還強調印度尼西亞政府必須協助確保聯合國能履行為執行該協定而賦予它的所有任務;
7. 歡迎秘書長設立信託基金,使會員國能自願捐款協助聯合國為派駐東帝汶的人員提供經費,並促請所有有此能力的會員國迅速提供捐助;
8. 秘書長將東帝汶的局勢隨時通報安全理事會,並儘快、無論如何在1999年5月24日前提出報告,說明本決議和上文第1和第2段所指各項協定的執行情況,其中除其他外,具體說明協商進程的詳細方式,向安理會提出詳細建議以便就聯合國特派團、包括上文第3段所指民警警官的任務、規模、結構和預算作出決定,以後每十四天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9. 表示打算根據上文第8段所指的報告就設立聯合國特派團的問題迅速作出決定;
10. 秘書長在開始進行選民登記之前通報安理會,說明根據聯合國特派團的客觀評價是否存在和平執行協商進程所需的安全局勢;
11.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399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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