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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6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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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63(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4(1999)号决议
1999年9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404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5(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决议和主席声明,
又回顾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与葡萄牙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协定和同日联合国与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政府关于经由直接投票进行东帝汶全民协商的方式和安全安排的各项协定(S/1999/513,附件一至三),
重申欢迎1999年8月30日东帝汶人民成功地进行了全民协商并注意到协商结果,认为该结果准确地反映了东帝汶人民的意见,
深切关注东帝汶安全局势恶化,尤其是对东帝汶平民继续施加暴力以及大规模驱赶和迁移东帝汶平民,
又深切关注对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东帝汶特派团)工作人员和房地、其他官员以及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攻击,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列载的有关原则,
深感震惊的是东帝汶的人道主义局势恶化,尤其是对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人群的影响,
重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安全返回家园,
核可安全理事会雅加达和帝力特派团的报告(S/1999/976),
欢迎1999年9月12日印度尼西亚总统的声明,其中表示印度尼西亚愿意接受通过联合国在东帝汶派驻国际维持和平部队,
欢迎1999年9月14日澳大利亚外交部长给秘书长的信(S/1999/975),
重申尊重印度尼西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对于据报在东帝汶犯下有系统、广泛和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行为表示关切,并强调犯下此种违法行为者须承担个人责任,
断定东帝汶当前局势对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谴责东帝汶境内的一切暴力行为,呼吁立即停止这些行为,要求将应对这种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
2. 强调迫切需要协调一致的人道主义援助和必须让人道主义组织能够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并呼吁各方同这些组织合作,以便确保面临危险的平民得到保护、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返回及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3. 授权根据1999年9月12日印度尼西亚政府向秘书长提出的请求,设立一支具有统一指挥结构的多国部队,其任务如下:在东帝汶恢复和平与安全,保护和支持东帝汶特派团履行任务,在部队能力范围内协助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并授权参加多国部队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这项任务;
4. 欢迎印度尼西亚政府承诺在多国部队执行任务的所有方面同该部队合作,期望多国部队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密切协调;
5. 考虑到上文第3段所述多国部队的任务,强调在全民协商结束至开始执行协商结果的过渡阶段,印度尼西亚政府依照1999年5月5日协定继续有责任维持东帝汶的和平与安全并保障东帝汶特派团人员和房地的安全;
6. 欢迎会员国表示愿意组织和领导驻东帝汶多国部队和为该部队作出贡献,呼吁会员国进一步捐助人员、装备和其它资源,并能够提供捐助的会员国通知多国部队领导和秘书长;
7. 强调印度尼西亚当局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难民安全返回东帝汶;
8. 注意到1999年5月5日协定第6条规定,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政府与秘书长应就和平、有序地将东帝汶权力移交给联合国的安排达成协议,并多国部队领导同联合国密切合作,协助和支持这些安排;
9. 强调这支部队的费用应由有关参加会员国承担,并秘书长设立一个信托基金,通过该基金将捐款输送给有关国家或行动;
10. 同意在东帝汶共同部署多国部队,到尽快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取代为止,并秘书长迅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建议;
11. 秘书长计划和筹组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内的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在全民协商的执行阶段(第三阶段)部署,并尽快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12. 多国部队领导通过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关于执行任务进展情况的定期报告,首次报告应在本决议通过后14天内提出;
1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4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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