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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5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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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52(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53(2001)号决议
2001年6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432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54(2001)号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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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号和2000年11月13日第1327(2000)号决议、1994年5月3日(S/PRST/1994/22)和1996年3月28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6/13),以及主席所有其他有关声明,
又回顾2001年1月3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1/3),
考虑到在2001年1月16日第4275次会议上关于“加强与部队派遣国合作”议题的辩论中所表示的意见,
重申对《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1至4项所列宗旨和第二条第1至7项所列原则的承诺,包括承诺遵守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并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重申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重申致力于加强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能力,并强调愿意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回顾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报告(S/2000/809)中的有关建议,并重申支持旨在提高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效率和效力的一切努力,
强调必须确保维持和平人员以及其他联合国和有关人员、包括人道救援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强调需要改善安全理事会、部队派遣国和秘书处之间的关系,以促成一种伙伴、合作、信任和互信的精神,
认识到需要加强与部队派遣国的合作,作为为确保行动构想更加连贯一致并提高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管理效率和行动效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一部分,
注意到本决议附件中所载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加强与派遣民警和其他人员的国家的合作,
1. 同意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各项决定和建议;
2. 维持和平行动问题工作组继续工作,加强联合国设立和支持高效率和有成效的维持和平行动的能力;
3. 承诺密切注意已商定的与部队派遣国合作措施的执行情况,请其维持和平行动问题工作组在本决议通过后六个月内评估这些商定措施的效率和效力,同时顾到部队派遣国所提建议考虑进一步改进这些措施,并就这些事项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326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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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A. 与部队派遣国合作的原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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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识到如果会员国、特别是最有能力和财力的会员国共同分担责任,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向联合国提供人员、协助和设施,就能加强安理会与部队派遣国之间的伙伴关系;
2. 鼓励会员国采取措施,以弥补对具体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人员和装备的承诺差距;
3. 强调部队派遣国必须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确保其维和人员有能力完成特派团任务,并强调必须为此,包括在培训、后勤和装备方面,开展双边和国际合作;
4. 着重指出必须确保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国家特遣队得到秘书处有效的适当支助,包括在培训、后勤和装备方面的支助;
5. 强调需要确保给予秘书处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完成这些任务,并应高效率地有效使用这些资源;
6. 着重指出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和部队派遣国之间的协商应加强安全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作出适当、有效和及时决定的能力;
7. 还着重指出需要维持一种综合办法,从维持和平行动构想开始就提高其效能,包括为变化无常的局势制订应急计划和促进连贯一致的撤离战略;

B. 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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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鼓励国际合作和支持维持和平方面的训练、包括建立区域维持和平训练中心,并强调需要秘书长向这种中心提供技术支助;
2. 秘书长在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关于个别维持和平行动的定期报告中列入他与部队派遣国协商的情况,并承诺在就这类行动作决定时考虑到这些协商中和安理会与部队派遣国的会议上表达的意见;
3. 又请秘书长在每项维持和平行动的适当阶段召集有关代表团、特别是部队派遣国代表团举行评价会议,作为他总结经验教训的工作的一部分,在进行及规划当前和今后的维和行动时应考虑到这些经验教训;
4. 还请秘书长在进行维持和平行动时和定期总结经验的过程中考虑到国家特遣队在外地执勤期间或撤离后取得的业务经验;
5. 承诺将安全理事会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代表团的任务规定,和随后将代表团的结论,充分通知部队派遣国;
6. 认为承诺派遣部队的国家到任务地区进行勘察将大有助于为有效参与维持和平行动作好准备,并鼓励支持这种勘察;
7. 促请秘书长采取进一步措施,执行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关于设立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的建议,并努力取得其他有关的能力以提高联合国的规划和支助能力;
8. 强调必须加强联合国秘书处的信息和分析能力,以提高向秘书长、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提供意见的质量;
9. 又强调秘书处向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提供的意见应包括一系列采取行动的建议,这些建议应基于对当地局势的客观分析,而不是基于推断会员国愿意提供支持;
10. 着重指出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具备有效的、特派团特有的新闻和宣传能力,特别是通过宣传运动在任务地区提高当地民众对特派团的目的和范围的认识;
11. 强调需要建立有效的新闻方案,唤起国际公众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支持,在这方面并强调需要、特别是在部队派遣国内需要建立特别方案,宣扬维和人员的贡献;
12. 在这方面着重指出联合国内部需要建立有效的新闻能力,并在这方面注意到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加强秘书处对维持和平行动新闻工作的规划和支助的建议(S/2000/1081);

C. 其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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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继续考虑可否利用军事参谋团作为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一种手段;
2. 表示相信秘书长之友小组,以及可能包括部队派遣国、安全理事会成员、捐助者和区域内国家在内的其他非正式机制,能够在加强联合国行动的一致性和效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强调它们应当与安全理事会密切合作进行工作;

D. 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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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示打算在六个月内评估安理会与部队派遣国的会议的效率和效力,以便探讨是否可以进一步改进现行制度,包括审议部队派遣国提出的制定新机制的具体建议;
2. 决定除了决议和本附件内所载原则和规定以外,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定加强与部队派遣国的合作,改进和扩大附件二详述的现行协商机制,以确保适当反映各部队派遣国的意见和关切。

附件二:与部队派遣国举行会议的形式、程序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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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部队派遣国的协商采取下列形式:

A. 由部队派遣国参加安全理事会的公开或非公开会议;
B. 与部队派遣国举行协商会议;
C. 秘书处与部队派遣国举行会议;

A. 安全理事会的公开或非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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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理事会将举行公开或非公开会议,由部队派遣国参加,包括应它们要求并且在不妨碍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参加,以确保在高级别充分审议对特定维持和平行动极其重要的问题;
2. 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举行这种会议:秘书长为一项新的或进行中的维持和平行动查明了可能的部队派遣国;考虑改变、延长或结束一项维持和平任务;当地局势迅速恶化,包括威胁到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安全和保障时;

B. 与部队派遣国举行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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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部队派遣国的协商会议将继续作为主要的协商手段,继续由安全理事会主席召开并主持;
2. 在维持和平行动的不同阶段、包括下列阶段,可酌情,包括应部队派遣国要求召开这种协商会议:
(a) 特派团的规划,包括为一项新维和行动制订行动构想和拟订任务;
(b) 任务的任何改变,特别是扩大或缩小任务范围,提出新的或增添的职能或组成部分,或改变使用武力的授权;
(c) 延长任务期限;
(d) 出现重大或严重的政治、军事或人道主义事态发展;
(e) 当地安全局势迅速恶化;
(f) 行动终止、撤出或缩小规模,包括从维持和平过渡到冲突后建设和平;
(g) 在安理会派代表团前往特定维持和平行动之前和之后;
3. 将邀请下列各方出席这些会议:
(a) 派遣部队、军事观察员或民警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国家;
(b) 秘书长认定可能的部队派遣国;
(c) 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作出具体贡献的联合国有关机关和机构;
(d) 酌情邀请其他机关和机构作为观察员出席;
(e) 酌情邀请作出具体贡献如派遣其他文职人员、向信托基金捐款、提供后勤、装备和设施以及作出其他贡献的国家;
(f) 酌情邀请东道国作为观察员出席;
(g) 酌情邀请派遣部队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或安排的代表;
(h) 酌情邀请没有派遣部队的区域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
4. 这些协商会议应酌情审议下列事项:
(a) 筹备安全理事会设立的维持和平任务;
(b) 业务问题,包括行动构想、特派团规划、使用武力的授权、指挥系统、部队结构、部队的团结与和谐、训练和装备、风险评估和部署;
(c) 秘书长的报告、秘书处的简报或秘书处口头简报中所提出秘书长的重大关注或建议;
(d) 部队派遣国的具体关注,包括向安全理事会主席提出的关注;
(e) 特派团在不同地区或特派团各部门完成任务的进度;
5. 确保采取下列措施,以提高这些协商的质量和效能:
(a) 安全理事会主席邀请各方出席会议时,将向它们分发一份非正式文件,其中列述议程,包括将讨论的问题并提请注意有关背景文件;
(b) 秘书长应在安全理事会工作方案限制范围内,确保及早分发安全理事会要求的关于特定维持和平行动的报告,以便在安全理事会成员讨论之前,可以及时与部队派遣国举行会议;
(c) 秘书处还应在这些会议开始时向所有与会者提供实况简介册页;
(d) 秘书长应尽可能确保由在外地特派团工作的高级别人员作简报;
(e) 秘书长应确保简报酌情对政治、军事、人道主义和人权情势作客观的评估和分析;
(f) 秘书长应使简报便于使用,包括利用信息技术,从而提高简报的价值;
6. 为确保将部队派遣国在协商会议上表达的关注和看法及时适当通告安全理事会成员,以便这些关注和看法得到应有的考虑,将作出下列安排:
-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秘书处协助下,编写并提供这些会议的内容摘要;
- 在安全理事会成员就该项维持和平行动进行非正式协商或举行下一次会议之前,酌情向安理会成员分发此种讨论摘要;

C. 秘书处与部队派遣国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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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支持依照现行惯例,召开秘书处与部队派遣国的会议,讨论与特定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事项,并由秘书长特别代表、部队指挥官和民警专员酌情参加这些会议。

其他协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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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上述协商形式并非详尽无遗,协商可以采用各种其他形式,包括由安全理事会主席或成员、秘书长与部队派遣国,以及酌情与特别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包括有关区域的国家进行正式或非正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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