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9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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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前的所有有关决议,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号、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号、1997年6月12日第1112(1997)号、1999年8月3日第1256(1999)号和2001年6月21日第1357(2001)号决议,
- 又回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和平协定》,S/1995/999,附件),以及1997年12月9和10日在波恩(S/1997/979,附件)、1998年12月16和17日在马德里(S/1999/139,附录)和2000年5月23日和24日在布鲁塞尔(S/2000/586,附件)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
- 欢迎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2002年2月28日的结论(S/2002/230)以及欧洲联盟一般事务理事会2002年2月18日的结论(S/2002/212),
- 感谢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和包括国际警察工作队(警察工作队)在内的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波黑特派团)工作人员为执行《和平协定》和准备有效过渡至波黑特派团后续机制而作出的贡献,
- 1. 欢迎并同意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2002年2月28日任命阿什当勋爵为高级代表,接替沃尔夫冈·佩特里奇先生;
- 2. 赞扬沃尔夫冈·佩特里奇先生在高级代表任内取得的成就;
- 3. 欢迎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于2002年2月28日接受欧洲联盟(欧盟)的提议,即从2003年1月1日起提供欧盟警察特派团,在波黑特派团任务结束后接替工作,作为一项法治协调方案的一部分,并欢迎欧盟还打算邀请非欧盟成员国参加欧盟警察特派团;
- 4. 鼓励波黑特派团、欧盟和高级代表相互协调,以确保将警察工作队的职责圆满顺利地移交给欧盟警察特派团;
- 5. 又欢迎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2002年2月28日关于精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国际民事执行工作的结论;
- 6. 重申重视高级代表在推动《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及在指导和协调参与协助缔约各方执行《和平协定》的各民间组织和机构的活动方面所起的作用;
- 7. 又重申高级代表是当地解释《和平协定》关于民事执行的附件10的最后权威;
- 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48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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