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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9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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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95(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96(2002)號決議
2002年3月5日安全理事會第448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97(200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的所有有關決議,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號、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號、1997年6月12日第1112(1997)號、1999年8月3日第1256(1999)號和2001年6月21日第1357(2001)號決議,
又回顧《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以及1997年12月9和10日在波恩(S/1997/979,附件)、1998年12月16和17日在馬德里(S/1999/139,附錄)和2000年5月23日和24日在布魯塞爾(S/2000/586,附件)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
歡迎和平執行委員會指導委員會2002年2月28日的結論(S/2002/230)以及歐洲聯盟一般事務理事會2002年2月18日的結論(S/2002/212),
感謝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和包括國際警察工作隊(警察工作隊)在內的聯合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特派團(波黑特派團)工作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和準備有效過渡至波黑特派團後續機制而作出的貢獻,
1. 歡迎並同意和平執行委員會指導委員會2002年2月28日任命阿什當勳爵為高級代表,接替沃爾夫岡·佩特里奇先生;
2. 讚揚沃爾夫岡·佩特里奇先生在高級代表任內取得的成就;
3. 歡迎和平執行委員會指導委員會於2002年2月28日接受歐洲聯盟(歐盟)的提議,即從2003年1月1日起提供歐盟警察特派團,在波黑特派團任務結束後接替工作,作為一項法治協調方案的一部分,並歡迎歐盟還打算邀請非歐盟成員國參加歐盟警察特派團;
4. 鼓勵波黑特派團、歐盟和高級代表相互協調,以確保將警察工作隊的職責圓滿順利地移交給歐盟警察特派團;
5. 又歡迎和平執行委員會指導委員會2002年2月28日關於精簡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境內國際民事執行工作的結論;
6. 重申重視高級代表在推動《和平協定》的執行工作及在指導和協調參與協助締約各方執行《和平協定》的各民間組織和機構的活動方面所起的作用;
7. 又重申高級代表是當地解釋《和平協定》關於民事執行的附件10的最後權威;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48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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