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4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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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45(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6(2004)号决议
2004年6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498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7(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欢迎伊拉克向民主选举政府过渡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并期待在2004年6月30日结束占领并由享有完全主权和独立的伊拉克临时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和权力,
回顾其以往关于伊拉克问题的各项决议,
重申伊拉克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又重申伊拉克人民自由决定自己政治未来和支配自己自然资源的权利,
认识到国际支助,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伊拉克邻国和各区域组织的支助,对于伊拉克人民努力实现安全与繁荣至关重要,并指出本决议的成功执行将有助于区域稳定,
欢迎如秘书长2004年6月7日信(S/2004/461)中所述,秘书长特别顾问为协助伊拉克人民组成伊拉克临时政府作出努力,
注意到伊拉克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并欢迎在落实2003年10月16日第1511(2003)号决议所述伊拉克政治过渡安排方面取得的进展,
欢迎伊拉克临时政府承诺努力建立一个政治权利和人权得到充分尊重的、民主、多元和统一的联邦制伊拉克,
强调所有各方均需尊重和保护伊拉克的古代、历史、文化和宗教遗产,
申明法治、民族和解、尊重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基本自由和包括自由公平选举在内的民主的重要性,
认识到国际支助恢复稳定和安全状况对增进伊拉克人民的福祉并使有关各方能够为伊拉克人民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并欢迎各会员国根据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号决议和第1511(2003)号决议为此作出贡献,
回顾2004年4月16日美国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关于多国部队所作努力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确认本决议所附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2004年6月5日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中请求多国部队继续驻留,
还确认多国部队的驻留取得伊拉克主权政府同意以及多国部队同该政府密切协调的重要性,
欣见如本决议所附美国国务卿2004年6月5日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中所述,多国部队愿意继续努力为支持政治过渡,特别是将要举行的选举,协助维持伊拉克的安全和稳定,并为联合国派驻伊拉克的人员提供安全,
注意到协助维持伊拉克安全与稳定的所有部队都承诺按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行事,并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
申明为伊拉克经济重建和发展提供国际援助的重要性,
确认伊拉克石油收入和伊拉克发展基金享有豁免和特权对伊拉克有益,并指出需要作出规定在联军临时权力机构解散后由伊拉克临时政府及其后继者继续支用该基金,
认定伊拉克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核可成立2004年6月1日组建的伊拉克主权临时政府,在2004年6月30日前承担管理伊拉克的全部责任和权力,同时在伊拉克民选过渡政府按下面第4段的设想就职前,避免采取影响伊拉克在有限的临时期限以后的命运的任何行动;
2. 欣见在2004年6月30日占领也将结束,联军临时权力机构将不复存在,伊拉克将重新行使全部主权;
3. 重申伊拉克人民自由决定自己政治未来并全面掌管本国财政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4. 核可拟议的伊拉克政治过渡到民主政府的时间表,包括:
(a) 成立伊拉克主权临时政府,在2004年6月30日前承担管理责任和权力;
(b) 召开体现伊拉克社会多样性的全国会议;
(c) 如有可能在2004年12月31日前,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05年1月31日,举行过渡时期国民议会的直接民主选举,国民议会除其他外将负责成立伊拉克过渡政府和草拟伊拉克的永久性宪法,以便在2005年12月31日前依宪法选举政府;
5. 伊拉克政府考虑如何通过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来支持上述进程,并指出安理会欢迎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来支持伊拉克的政治过渡和伊拉克的恢复,以有利于伊拉克人民和该区域的稳定;
6. 呼吁所有伊拉克人和平地充分实施这些安排,并呼吁所有国家和有关组织支持实施这些安排;
7. 决定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视情况许可,按照伊拉克政府的请求执行其援助伊拉克人民和政府的任务时,应:
(a) 发挥主导作用:
(一) 在2004年7月协助召开全国会议,以选举协商理事会;
(二) 就举行选举的程序向伊拉克独立选举委员会、以及伊拉克临时政府和过渡时期国民议会提供咨询意见和支助;
(三) 促进伊拉克人民就起草国家宪法的问题开展全国对话和建立共识;
(b) 并且:
(一) 在建立有效的行政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方面,向伊拉克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二) 协助重建、发展和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三) 促进人权保护、民族和解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便加强伊拉克的法治;
(四) 就全面人口普查的初期规划向伊拉克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8. 欢迎新组成的伊拉克临时政府不断努力发展在伊拉克临时政府及其后继者的权力下运作的伊拉克安全部队,其中包括伊拉克武装部队(下称“伊拉克安全部队”),这些部队将逐步发挥更大作用,最终承担维持伊拉克安全与稳定的全部责任;
9. 指出多国部队是应新组成的伊拉克临时政府的请求驻留伊拉克,因此重申根据第1511(2003)号决议建立的统一指挥的多国部队的授权,同时考虑到本决议所附的信函;
10. 决定多国部队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本决议所附信函,协助维持伊拉克的安全与稳定,这些信函除其他外,表示伊拉克请求多国部队继续驻留并规定了部队的任务,其中包括防止和威慑恐怖主义,以便除其他外,联合国能够按上文第7段发挥作用协助伊拉克人民,伊拉克人民能够不受恐吓地自由实施政治进程时间表和方案,并从重建和恢复活动中受益;
11. 在这方面欢迎本决议所附信函除其他外指出,目前正在落实各种安排,以建立伊拉克主权政府与多国部队的安全伙伴关系并确保两者的协调,在这方面还指出伊拉克安全部队对伊拉克有关部长负责,伊拉克政府有权向多国部队提供伊拉克安全部队,以便共同开展行动,信中所述的安全机构将是伊拉克政府和多国部队就各种基本安全和政策问题、包括敏感的进攻行动政策达成协议的论坛,并将通过密切协调和协商,确保伊拉克安全部队与多国部队间的全面伙伴关系;
12. 还决定应按照伊拉克政府的要求或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审查多国部队的任务,并且该任务在上文第4段所述政治进程完成后结束,并宣布如果伊拉克政府提出要求,将提前终止该任务;
13. 注意到所附美国国务卿的信中表示打算设立一个在多国部队统一指挥下的单独实体,专为联合国派驻伊拉克的人员提供安全,确认实施为在伊拉克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措施将需要大量资源,并吁请会员国和有关组织提供这些资源,包括向该实体提供捐助;
14. 确认多国部队还将通过征聘、训练、装备、辅导和监测方案,协助伊拉克安全部队和机构建立能力;
15. 会员国及国际和区域组织按照同伊拉克政府的协议,向多国部队提供援助,包括军事部队,以帮助满足伊拉克人民对安全和稳定、人道主义援助和重建援助的需要,并支持联伊援助团的工作;
16. 强调必须建立由伊拉克内政部控制的有效的伊拉克警察和边境执法部门以及由伊拉克政府其他部会控制的设施保护部队来维持法律、秩序和安全,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并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协助伊拉克政府建立这些伊拉克机构的能力;
17. 谴责伊拉克境内的所有恐怖行为,重申会员国根据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号和2004年1月30日第1526(2004)号决议承担的义务和其他有关国际义务,这些义务除其他外,涉及伊拉克境内和来自伊拉克的恐怖活动或针对伊拉克公民的恐怖活动,并特别重申呼吁会员国防止恐怖分子过境进出伊拉克、为恐怖分子提供军火和资助恐怖分子,并再次强调该区域各国、特别是伊拉克邻国在这方面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18. 确认伊拉克临时政府将在协调对伊拉克的国际援助方面承担主要作用;
19. 欢迎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努力响应伊拉克临时政府的请求,在伊拉克重建行政能力的过程中提供技术和专家援助;
20. 再次要求会员国、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加强努力,协助伊拉克人民重建和发展伊拉克经济,包括通过一个协调的捐助者援助方案提供国际专家和必要资源;
21. 决定以往各项决议规定的有关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军火及有关物资的禁令不适用于伊拉克政府或多国部队为本决议的目的所需的军火或有关物资,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禁令,指出伊拉克的邻国在这方面的重要性,并吁请伊拉克政府和多国部队各自确保具备妥善的实施程序;
22. 指出上段的规定不影响有关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第8和第12段所列物项或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决议第3(f)段所述活动的禁令或各国的义务,并重申打算重新审查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务;
23. 吁请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响应伊拉克的请求,协助伊拉克努力使伊拉克退伍军人和前民兵成员重返伊拉克社会;
24. 注意到联军临时权力机构解散后,伊拉克发展基金内的资金应仅按伊拉克政府的指示支用,并决定应以透明、公平的方式通过伊拉克的预算来使用伊拉克发展基金,包括偿还伊拉克发展基金未清的债务,应继续适用第1483(2003)号决议第20段规定的安排,将出口销售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所得收入存入基金,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应继续开展活动,监测伊拉克发展基金,并增加一名由伊拉克政府指定的适当合格的个人,作为有完全表决权的成员,并应作出适当安排继续将第1483(2003)号决议第21段所述的收入存入基金;
25. 还决定根据伊拉克过渡政府的要求,或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审查上段中关于将收入存入伊拉克发展基金和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的作用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上文第4段所述政治进程完成后即应失效;
26. 决定随着联军临时权力机构的解散,伊拉克临时政府及其后继者应承担移交给权力机构的有关石油换粮食方案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该方案的所有业务责任和权力机构为履行这类责任而承担的任何义务,以及确保独立证明货物确已送交的责任,还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的120天过渡期期满后,伊拉克临时政府及其后继者应负责认证以往定为优先的合同的交货情况,此种认证应视为根据这类合同释放资金所需的独立证明,同时应酌情磋商,以确保这些安排的顺利实施;
27. 还决定第1483(2003)号决议第22段应继续适用,但该段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不适用于伊拉克在2004年6月30日以后承担的合同义务所引起的任何最终裁决;
28. 欢迎许多债权人,包括巴黎俱乐部成员,承诺设法大幅度减少伊拉克的主权债务,吁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支持伊拉克的重建,促请国际金融机构和双边捐助者立即采取必要步骤向伊拉克提供各种贷款和其他财政援助及安排,确认伊拉克临时政府有权为此缔结和执行所需的协定和其他安排,并债权人、各机构和捐助者与伊拉克临时政府及其后继者优先处理这些事项;
29. 回顾会员国仍然有义务依照第1483(2003)号决议第19和第23段以及2003年11月24日第1518(2003)号决议的要求,冻结某些资金、资产和经济资源并将其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
30.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三个月内向安理会报告联伊援助团在伊拉克的行动,以后每季度报告在全国选举和履行联伊援助团所有责任方面取得的进展;
31. 美国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三个月内,代表多国部队向安理会报告该部队的工作和进展情况,以后每季度提出报告;
3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987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伊亚德·阿拉维博士给安理会主席的信[编辑]

纽约

安全理事会主席

劳罗·巴哈先生阁下:

值此荣任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之际,我谨致函阁下,表达伊拉克人民承诺结束政治过渡进程,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伊拉克,并成为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合作伙伴的意愿。在我们步入具有决定意义的新阶段、全面恢复主权、着手举行选举时,我们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

伊拉克临时政府将竭尽全力,确保这些选举充分民主、自由和公平。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的政治过渡至关重要。伊拉克目前仍然存在着阻挠我们向和平、民主和安全过渡的各种势力、包括外国势力。我国政府决心征服这些势力,发展能为伊拉克人民提供适当安全的安全部队。在我们能保障自身安全、包括捍卫伊拉克领土、领海和领空之前,我们请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为此努力提供支助。我们寻求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多国部队促进维持伊拉克安全的任务规定、包括国务卿科林·鲍威尔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主席信中所列的各项任务和安排。伊拉克政府请安全理事会根据伊拉克过渡政府的请求、或自该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审议多国部队的任务规定。

为了使伊拉克政府承担负责安全的责任,我打算建立适当的安全机构,使我国政府和伊拉克安全部队逐步承担起这项责任。其中一个机构就是国家安全部长级委员会,由我本人、副总理和国防、内政、外交、司法和财政部长组成,我任主席。国家安全顾问和伊拉克国家情报局长是委员会的常设顾问成员。该机构负责制定伊拉克安全政策的大框架。我打算酌情邀请多国部队指挥官、副指挥官或多国部队指挥官指定的代表以及其他适当人士参加和参与委员会,随时准备讨论与多国部队协调合作的机制问题。伊拉克武装部队将对总参谋长和国防部长负责。其他安全部队(伊拉克警察、边防警察和设施保护局)将对内政部长或其他政府部长负责。

此外,有关部长和我还将发展与多国部队协调的其他机制。我打算在国家、区域和地区各级建立与多国部队协调的机构,其中包括伊拉克安全部队指挥官和文官领导人,确保伊拉克安全部队与多国部队协调所有安全政策和行动问题,在有伊拉克部队参与的多国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中确保军事行动统一指挥。此外,多国部队和伊拉克政府领导人将互相通报各自的活动,定期磋商,确保切实有效地分配和使用人力、资源和设施,分享情报,视需要把问题提交给各相关的指挥系统。随着伊拉克能力的加强,伊拉克安全部队将逐渐承担更多的责任。

我在本信中提到的机构将成为多国部队和伊拉克政府就各种基本安全和政策问题、包括敏感的进攻行动政策达成协议的论坛,并将确保通过密切协调和协商,使伊拉克部队与多国部队全面合作。由于这是涉及一些主权国家政府、包括伊拉克与美国的敏感问题,因此需要在相互理解共同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内解决。我们将在未来几星期内与多国部队领导人密切合作,确保达成这样一个商定战略框架。

我们一切就绪,能够在不迟于6月30日接管治理伊拉克的责任。我们深知前面困难重重以及我们对伊拉克人民肩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重大,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才能成功。我们请安全理事会协助,立即采取行动,通过给予我们必要支助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我理解共同提案国打算把此信列为审议中的关于伊拉克问题的决议的附件。请尽快向安理会成员国提供此信。

伊拉克共和国总理
伊亚德·阿拉维博士(签名)
2004年6月5日

附件: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给安理会主席的信[编辑]

纽约

安全理事会主席

劳罗·巴哈先生阁下:

确认伊拉克政府请求继续派驻驻伊多国部队,经与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伊亚德·阿拉维协商,谨致函确认,统一指挥下的多国部队准备继续为维护伊拉克安全作出贡献,包括防止和威慑恐怖主义,保卫伊拉克领土。多国部队的目标是帮助伊拉克人民完成政治过渡,使联合国和国际社会能努力促进伊拉克的重建。

伊拉克人民能否实现其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伊拉克的安全局势。如最近的事件所显示,包括前政权人员、外国战斗人员和非法民兵在内的叛乱分子持续发动攻击,向所有为建设美好的伊拉克而努力的人们挑战。

多国部队与伊拉克主权政府发展有效与合作的安全关系,对伊拉克的稳定至关重要。多国部队指挥官将与伊拉克主权政府合作,协助提供安全,同时承认和尊重伊拉克的主权。为此目的,如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阿拉维2004年6月5日信中所述,多国部队随时准备参加国家安全部长级委员会关于安全政策广泛框架的讨论。关于这一政策的执行,认识到伊拉克安全部队对伊拉克主管部长负责,多国部队将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与伊拉克安全部队协调,在伊拉克部队参与多国部队军事行动时作到统一一致。此外,多国部队和伊拉克政府领导人将互相通报各自的行动,定期协商,确保有效分配和利用人员、资源和设施;将分享情报,必要时将问题上报有关领导层次。我们将在阿拉维总理6月5日信中所述论坛努力,以就各种基本安全和政策问题达成协议,包括有关敏感攻击行动的政策,并通过密切协调和磋商,确保多国部队和伊拉克部队的充分合作。

根据议定的安排,多国部队随时准备继续执行内容广泛的任务,为维护安全作出贡献,确保部队得到保护。这些任务包括一些必须进行的活动,以打击目前谋求通过暴力影响伊拉克政治未来的力量构成的安全威胁。这包括针对这些组织成员开展战斗行动,出于必要的安全理由进行拘留,继续搜缴威胁伊拉克安全的武器。进一步的目标是训练和装备伊拉克安全部队,它们将越来越多地承担维护伊拉克安全的责任。多国部队随时准备必要时参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民政支持,以及伊拉克临时政府请求提供的并符合先前安全理事会决议的救济和重建援助。

此外,多国部队准备在部队内部建立或支持一支部队,为联合国人员和设施提供警卫。我们已就联合国的安全要求与联合国官员密切协商,认为需要一支旅级规模的部队支持联合国的安全工作。这支部队将在多国部队指挥官的指挥和控制下,任务包括联合国设施的静态安全和周边安全,以及为联合国特派任务的旅行要求执行车队护送任务。

为了继续为安全作出贡献,多国部队必须继续在赋予部队及其人员完成任务所需地位的框架内行使职能,在这个框架内,出兵国负责对其人员行使管辖权,这个框架也能确保为多国部队作出安排并保障其使用资产。管辖这些事务的现有框架足以实现这些目的。此外,多国部队各构成部队仍决心,自始至终按照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在内的武装冲突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

多国部队准备继续当前的努力,协助提供有保障的环境,使更广大的国际社会能在促进伊拉克重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在今后这个时期履行这些职责,我们采取行动时将充分承认和尊重伊拉克的主权。我们希望其他会员国和国际及区域组织,协助伊拉克人民和伊拉克主权政府,克服面前的种种挑战,建立一个民主、安全和繁荣的国家。

共同提案国拟将此信作为正在审议的关于伊拉克的决议草案附件。请尽快向安理会成员提供此信的副本为荷。

美国国务卿
科林·鲍威尔(签名)
20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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