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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1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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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10(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11(2005)号决议
2005年7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522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尤其是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和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号决议,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一切手段抗击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1. 毫无保留地谴责2005年7月7日在伦敦发生的恐怖袭击,并认为任何恐怖行为都是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2. 向这些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并向联合王国人民和政府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哀悼;
3. 敦促所有国家按照第1373(2001)号决议规定的义务积极合作,努力查明这些野蛮行为的制造者、组织者和资助者,并将其绳之以法;
4. 表示下定最大的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职责,打击恐怖主义。

第5223次会议一致通过。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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