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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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10(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1(2005)號決議
2005年7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522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及安理會各項有關決議,尤其是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和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號決議,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一切手段抗擊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1. 毫無保留地譴責2005年7月7日在倫敦發生的恐怖襲擊,並認為任何恐怖行為都是對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2. 向這些恐怖襲擊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並向聯合王國人民和政府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哀悼;
3. 敦促所有國家按照第1373(2001)號決議規定的義務積極合作,努力查明這些野蠻行為的製造者、組織者和資助者,並將其繩之以法;
4. 表示下定最大的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職責,打擊恐怖主義。

第522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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